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普通食盐价格或下降
国务院公布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方案要求, 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多家机构的研究报告认为,预计普通食盐的价格会由于各方抢占市场出现下降。同时,随着食盐产销分离局面的打破,制盐企业有望分享到食盐销售利润,食盐品牌也会朝向多元化发展。
全国全面供应国V标准汽油
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 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信用卡违约金取代滞纳金,每日最多提现1万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央行取消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取消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及附加条件现行规定; 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约定违约金;ATM预借现金提现限额从原来的每卡每日累计取现2000元提高至1万元。
航班延误:三种情况下旅客享受免费食宿服务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 费用由旅客自理。
发生以下三种情况旅客可享受免费食宿服务: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国内航班发生备降。
乘飞机,关于“随身携带”你要知道这些
《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①锂电池:充电宝、锂电池禁止托运,随身携带有限定条件;②充电宝: 只能随身携带,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大于100Wh、小于或等于160Wh时须经航空公司批准;③化妆品: 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mL,需接受开瓶检查。
列车上、出站前丢失车票可挂失补办
自2017年1月1日,铁路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办法,旅客若在列车上、出站检票前丢失实名制火车票, 可找列车长或到车站出站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办理实名制火车票挂失 补办手续的截止时间为该趟列车停止售票前。同时,须提供相关购票信息和有效身份证件。经核验确有购票信息,且原票未被使用的,可在列车上、出站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空气净化器有了“环境标准”
我国首个空气净化器中国环境标志标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严格规定: 空气净化器去除细颗粒物(PM2.5)的净化能效不小于5立方米每瓦特小时,去除甲醛或甲苯的净化能效不小于1立方米每瓦特小时。标准实施后,消费者可以根据净化器产品上是否贴有中国环境标志作为购买产品的重要依据之一。
国防交通法将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因重大军事行动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保密物品、危险品运输等特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在相关区域采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实施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提出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对待野生动物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并增加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把“驯养繁殖”改为“人工繁育”,限制和规范野生动物的利用,同时对违法情形、法律责任和损害补偿做出了更科学、详细的规定。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汽车购置税新政落地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日前发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此前,为推动新能源汽车和小排量汽车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相当于购置税减半。
八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向社会公布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六)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八)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新规将实施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 ,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 禁止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 另外,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
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将调整
为丰富国内消费者的购物选择,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 将降低金枪鱼、北极虾、蔓越橘等特色食品和雕塑品原件等文化消费品的进口关税。
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损伤后人体功能丧失比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为人体功能丧失100%,十级为10%,每级之间相差10%。
北京: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四)无刑事犯罪记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天津: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天津市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湖南:实施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从2017年1月1日起,湖南省将全面实施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今后,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和就医报销标准保持一致,在医疗保险待遇方面不再分“农村人”和“城里人”。
上海:检验检测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起, 消费者维权可个人送检。该条例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罗列了禁止性行为,划定了行业底线,突出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
安徽:法律援助条例落地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将 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放宽到最低生活保障的2倍。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慈善机构供养人员、老年人、政府临时救助人员、司法救助对象、在校学生、军人军属等 特殊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河北: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残独等 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
贵州:赡养人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赡养人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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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专业性质强的民航地勤人员,不仅要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也要懂得反思自己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得出经验。本文的内容为大家带来的是民航地勤年终总结,请看看:
篇一:民航地勤年终总结
20XX年很快就过去了,在局领导的关心和正确指导下,以微笑服务为己任,以乘客满意为宗旨,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扎扎实实地做好服务工作,现将一年来的
一、在政治思想方面
能够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主动的参加单位的各项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为更好的搞好宣传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在工作和学习方面
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乘客服务认真履行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注重克服思想上的“惰”性,坚持按制度,按时参加理论学习。
作为后勤服务人员,我始终坚持“把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工作中认真对待每一件事,每当遇到繁杂琐事,总是积极、努力的去做;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一年来,为了使自己更好地为乘客服务,我一边向老同志虚心请教,努力学习和借鉴她们的工作经验,一边严格要求自己,其次是按自己的学习计划,
坚持个人自学,挤时间学,正确处理工作中碰到的问题,不因工作忙而忽视学习,不因任务重而放松学习。
总结一年的工作,虽然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这些成绩的取得、经验的积累和领导同事是分不开的,工作中对
自己的要求还不够严格缺乏主动性和全面性希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素质。努力是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
【拓展阅读】民航地勤工作内容
第一章 民航地勤服务概论
名词解释
1.机场:机场主要为航空公司和旅客提供起降、候机楼等服务,同时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向航空公司、旅客收取有关费用。
2.航空公司:作为直接为旅客、货主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企业,航空公司是中国民航的龙头。航空公司向旅客、货主提供旅店、货主提供旅客、货物和邮件运输服务,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3.空中交通管制:空中交通管制是民航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航空公司提供进近指挥、航路指挥等服务,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我国民航业的行业构架: 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油、航空销售、飞机维修服务、其他。
一.民航地勤服务概念
广义包括机场、航空公司以及其代理企业为旅客、货主提供的各种服务,以及空管、航油公司、飞机维修企业等向航空公司提供的服务。
狭义主要是指向航空公司、机场等相关机构为旅客提供的各种服务,如机楼问询、电话问询、广播、航班信息发布、接听旅客投诉电话、值机服务、安检服务、联检服务、引导服务、行李服务、候机楼商业服务等。
二.机场的分类
1、按用途分为 军用机场和民用机场两大类,军用机场包括军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机场包括航空港(重要机场、一般机场)、通用机场、单位或私人机场
2、按航线性质:国际航线机场和国内航线机场
3、按服务航线和规模:枢纽机场、干线机场、支线机场
4、按旅客乘机目的地划分:始发/终点机场、经停机场、中转机场
5、备降机场:由于技术等原因预定降落变的不可能或不可取的情况下,飞机可以前往的另一机场。
机场的定义及分类 国际民航组织将机场(航空港)定义为:供航空器起飞、降落和地面活动而划定的一块地域或水域,包括域内的各种建筑物和设备装置。机场可分为军用机场和民用机场,民用机场主要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此外,还有供飞行培训、飞机研制试飞、航空俱乐部等使用的机场。运输机场的规模较大,功能较全,使用较频繁,知名度也较大。通用机场主要供专业飞行之用,使用场地较小,因此,一般规模较小,功能单一,对场地的要求不高,设备也相对简陋。机场还可分为:
国际机场:为国际航班出入境而指定的机场,它须有办理海关、移民、公共健康、动植物检疫和类似程序手续的机构。
门户机场:国际航班第一个抵达和最后一个始发地的国际机场。
国内机场:供国内航班使用的机场。
地区机场:经营短程航线的中小城市机场。
轴心机场:有众多进出港航班和高额比例衔接业务量的机场。
备降(用)机场:由于技术等原因预定降落变的不可能或不可取的情况下,飞机可以前往的另一机场。
三.机场功能区域:飞行区、候机楼、地面运输三大部分,下面主要说下机场飞行区等级表
四.机坪:飞机停放和旅客登机下机的地方。也可以分为登机坪和停机坪。飞机在登机坪进行装卸货物、邮件、加油、上下旅客等;在停机坪过夜、维修和长时间停放。机坪上设有供飞机停放而划定的位置,简称机位。
五.航空公司的构架:决策层、执行层、职能层。
第二章 售票服务
一.订座的途径和要求:订座是对旅客预订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旅客应先订座后购票乘机。
二.订座系统:订座系统包括代理人分销系统CRS和航空公司系统ICS。
1. CRS系统网络的主要特征
(1)实时性:网络上的终端从提交命令到得到结果应答,这段响应时间一般不超过3秒钟;
(2)不间断性:由于CRS覆盖的地域十分广泛,一天24小时内,任何时间网络上都有终端在工作,因此,系统运行在任何时间都不能中断;
(3)高可靠性:系统中的数据在任何意外情况下都不能被破坏,为此,系统实行了多套主机、随时备份等措施。
2.航空公司ICS系统与CRS系统
ICS为航空公司专用,CRS面向销售代理。在中国CRS系统中,ICS系统服务对象为航空公司的航班与座位控制人员和航空公司市场与营运部门的管理人员;而CRS系统的服务对象则为从事订座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员和航空公司中部分从事销售的人员。
ICS加入CRS的协议等级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无协议级;(2)次高等级——直接存取级(Direct Access);(3)较高等级——直接销售级DS(Direct Sell)。
3.CRS与ICS的技术联接方式:无协议级、AVS级、直接存取级、直接销售级
4.售票的程序和要求:领取票证--准备业务用品--测试订座电脑--检查购票证件--接受订座--填开客票--向旅客交代有关事项
5购票证件的一般规定
(1)旅客购票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购票,须出示有效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3)法定不予颁发或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检查官兵以及文职干部、离退休干部,可以使用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
(4)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购票乘机,可以使用学生证、户口簿。12周岁以下儿童出票凭户口簿,婴儿票应提供出生证。
6.客票有效期
一般规定:正常票价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延长的情况(简写了):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可延长至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七天。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陪同人员可延长但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45天。
7.航班衔接时间:一般情况,纯国内航班衔接不得少于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国际转国内或国内转国际不得少于3小时。
8.座位再证实: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在航空公司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座位再证实,航空公司根据其提供的客票内容与电脑订座记录进行核对,完成座位再证实程序。
第三章 通用服务
1.机场客流特征变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航空事业自身的发展,航空乘客 的构成有了实质性的变化,航空旅客的主体完成了由商务旅客向旅游和探亲旅客的过渡。在航空旅客中,常旅客(一年乘飞机2次以上)的比例呈现下降趋势,普通百姓逐渐成为航空旅客的主体。
同样,我国的航空运输目前正以远高与世界的速度发展,因旅游出行的旅客数量每年以6%~7%的速度递增,航空正逐渐成为大众化的出行方式。这种在航空旅客构成上的重要变化所导致的结果是:航空市场的顾客群基数扩大,航空市场的增长迅速。同时新的旅客群体对价格非常敏感,相反对航班时间要求不高,冷门航班的旅客增加,体现在周边交通系统中则变现为:交通需求量的增加;对交通方式的多样性提出了要求。
2.往返机场的主要交通方式:轨道交通、直达巴士、常规公共交通、私人小汽车、出租车
3.机场周边客运系统
机场周边客运系统可以分为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两个子系统。机场候机楼之间的交通系统又可以分为:步行、轨道交通、巴士、步行输送系统。 候机楼内部的交通系统则主要为步行系统。在候机楼的平面平面方案确定以后,首先考虑人群流动的路线,参照一定的设计标准,力求达到人群的流动顺畅,无物理障碍。接下来才考虑各个公共服务设施的安排和商业设施的布置。
停机坪和候机楼之间的接驳是一种特殊情况,在机场没有登机口的设备或者登机口设备不可用的情况下使用。
4.问询服务的分类
问询服务根据服务方的不同可以分为航空公司询问、机场询问、联合询问;根据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现场询问和电话询问(人工电话和自动语音答应问询);根据服务柜台的设置位置不同,分为隔离区外的问询服务和隔离区内的问询服务。
4.1问询服务的岗位职责:1)掌握航班动态,耐心、细致的回答现场旅客问询。2)负责做好电话问询工作。3)负责提供各类温馨预约服务,并向旅客介绍航空公司和机场服务的内容及特色。4)负责做好不正常航班的解释工作。5)做好前台服务,负责接待各类旅客及相关人员。6)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5.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服务,即旅客求助的第一位工作人员有责任在第一时间确保准确答复或有效解决问题的前提下提供优质服务,否则必须将用户指引到能够提供有效服务的单位或岗位。该服务人员即为首位责任人
首问责任制最早来源于政府行政部门为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办事效率低下、不负责任、相互推诿等问题而制定与实施的一项制度。
6.导向系统的要素
标志说明图、平面布置图、导流图、综合导向标志、导向标志、位置标志、指示标志、流程标志、非流程标志
流程标志:出发、到达、问询、行李手推车、办理乘机手续、托运行李手续、安全检查、行李提取、行李查询、边防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海关、红色通道、绿色通道、候机厅、头等舱候机室、贵宾候机室、中转联程、登机口。
非流程标志:洗手间、男性、女性、育婴室、商店、电报、结账、宾馆服务、租车服务、地铁、停车场、直升机场、飞机场。急救、安全保卫、饮用水、邮政、电话、货币兑换、失物招领、行李寄存、西餐、中餐、快餐、酒吧、咖啡、花卉、书报、舞厅。入口、出口、楼梯、上楼楼梯、下楼楼梯、向上自动扶梯、向下自动扶梯、水平步道、电梯、残疾人电梯、残疾人。
7.国外候机楼零售业发展特点:1)、始终确立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的原则 2)、机场商业设施布局的侧重点逐步向安检区集中 3)、运用6p+2c的营销组合加强日常候机楼零售业的经营管理 4)、为旅客提供一流机场购物体验,提示机场品牌形象。
8.当前我国候机楼零售业存在的问题 1)商业场地采取集中式布局;2)商品供应情况是某种商品在旅客面前只出现一次;3)提供的商品品种基本局限于几个大类,旅客选择机会非常有限;4)候机楼商品价格给予旅客的印象普遍偏高,高于市价;5)免税店等各类商业资源缺乏对外宣传; 6)视觉干扰降低旅客在楼内闲散游逛的兴致。
9.候机楼广播服务系统的功能与组成:系统由基本广播、自动广播、消防广播三部分组成。
第四章 值机服务
1.什么叫做值机服务、值机时间规定
即航空公司的旅客运输服务有关部门为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的整个服务过程,其主要包括办理乘机手续前的准备工作、查验客票、安排座位、收运行李及旅客运输服务和旅客运输不正常情况的处理。
关闭值机柜台的时间为航班规定离站前30分钟;开放值机柜台时间:一般规定200以上的机型,在航班到站时间前120分钟上岗;200座以下的提前90分钟;100座以下的提前60分钟。
2.查验客票包括四个方面: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正确性。
3.值机员的岗位职责:为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清点机票,核实航班相关数据归档并拍发各类业务电报、填制航班相关报表;负责晚到旅客的召集工作及对候补旅客的处理;将航班生产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值班主任;负责航班关闭后拍发业务电报;航班不正常时协助值班主任做好航班保障工作。
4.出口座位旅客应完成的职责(所具备的能力):1)确定应急出口的位置。2)认出应急出口开启机构。3)理解操作应急出口的指示。4)操作应急出口。5)评估打开应急出口是否会增加由于暴露旅客而带来的伤害。6)遵循机组成员给予的口头指示或手势。7)收藏或固定应急出口,以便不妨碍使用该出口。8)评估滑梯的状况,操作滑梯,协助他人从滑梯离开。9)迅速地经应急出口通过。10)评估选择和沿着安全路线从应急出口离开。
第五章 行李服务
1.行李的定义:行李是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它个人财物。
2.行李的分类
行李的分类有多种方法,可以按照运输责任将行李分为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还可以按照行李的形状分为普通行李和特殊行李
常见的行李类型有: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占座行李、声明价值行李、轻泡行李
声明价值附加费=(行李价值声明-(规定每千克限额*办理声明价值行李的重量))*千分之五
3.逾重行李
逾重行李是指超过计重或计件免费行李额的部分。旅客携带逾重行李乘机,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按经济舱单程运价,即,每千克逾重行李费率=使用单程普通运价*1.5%,逾重行李费=每千克逾重行李费率*行李超出的重量
4.常见行李牌的种类
直达运输行李牌、联程运输行李牌、“重要旅客”行李牌标志牌、“优先等级”行李标志牌、旅客名牌、易碎物品标签、速运行李牌、免除责任行李牌
5.免费行李额:国内航线免费行李额为:头等舱40公斤;公务舱30公斤;经济舱20公斤;婴儿票无免费行李额
国际:飞往美国加拿大的航线采取的是计件制,其他航线是计重制(国际、国内一样)。
计件制:头等舱及商务舱旅客每人可免费托运两件行李,经济舱旅客每人免费可托运两件行李,两件体积的三边之和不超过273厘米。婴儿票一件行李,还可托运全折叠的轻便婴儿车或婴儿摇篮一辆。
6.行李破损原因:行李运输设备、箱子的自身质量较差;行李箱内物品放置的过多;机场搬运工野蛮装卸;飞机起降过程中受重力的影响,行李也有可能发生破损。
7.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一般标准为100元,头等舱、公务舱120元。东方航空公司的'规定:国际航班三舱分别为500、400、300;国内300、200、100.行李损失:国内100元每公斤;国际20美元每公斤。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章 安检服务
1.民航安检的相关制度:1).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国际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5).《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1.1安检工作勤务:1)对国内航班旅客应当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2)对旅客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当引导旅客逐个通过安全门。3)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都比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检查。4)空运的货物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存放24小时,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5)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6)民用航空器监护。
2.安检服务的定义:安检是安全技术检查的简称,它是指在民航机场实施的为防止劫(炸)机和其他危害航空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飞行安全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技术性检查。安检服务的根本目的:防止机场和飞机遭到袭击;防止运输危险品引起的事故;确保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证件的种类:
(一)乘机的有效身份证件 按照公安部、民航局的有关规定,乘机有效身份证可归为四大类:居民身份证、军人类证件、护照类证件(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其他可以乘机的有效证件。
其他有效证件:本届全国人大代表证、全国政协委员证、出席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代表、人代会、政协会,工、青、妇代表会和劳模会的代表,凭所属县、团级以上党政军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年龄已高的老人,凭借单位、本人原工作单位或子女、配偶工作单位(县、团级以上)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16以下未成年人凭借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等。
过期身份证件的处理方法:旅客所持的居民身份证过期时间不到6个月的,可予以放行;旅客所持的临时居民身份证过期,15天以内经站值班领导批准放行。
4. 证件检查的方法:证件检查应采取检查、观察和询问相结合的方法。可以总结为“一看”、“二对”、“三问”。
5. 飞机监护:飞机监护是指安检部门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短暂停留期间进行监护,其范围是以飞机为中心,周围三十米区域。
第七章 联检服务
1. 联检:联检是指由口岸单位对出入境行为实施的联合检查,对人员进出境由边检、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联合进行检查。
2.护照的种类及有效期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办法的护照,一般可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个别国家只发一种护照(如英国);少数国家发两种护照(如印度和巴基斯坦);也有的国家发四五种护照(如美国和法国等)。
我国颁发四种护照,即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主要颁发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其中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代用证件。
有效期:一般地说,各国使馆在颁发签证时都要求护照的有效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
我国的外交护照有效期为5年。多次有效护照期为5年,一次有效护照期为2年,一次有效因公普通护照和一次有效公务护照满2年后可延长但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为5年的护照,过期前可申请延期两次,每次不得超过5年。
普通护照有效期规定:持有未满16周岁的5年,16周岁以上的1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有效期为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两种,其有效期分别为2年(入、出中国国境多次有效)和1年(入、出中国国境一次有效)。满期不得延期。
3. 签证:签证(Visa)是主权国家准许外国公民或本国公民出入境或经过国境的一种许可证明。
4.签证种类
根据持有人分为:外交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三种。
根据出入境情况分为:出境签证、入境签证、出入境签证及再入境签证。
根据出入境事由分为:移民签证、非移民签证、留学签证、旅游签证、工作签证、商务签证和家属签证等。
根据时间长短分为:长期签证和短期签证。
常见的签证种类还有:移民和非移民签证、反签证或倒签证 、另纸签证 、口岸签证或落地签证。
我国的签证主要有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是发给申请入境的外国人。
第八章 引导服务
第九章 特殊旅客运输
1..特殊旅客
又称特殊服务旅客,是指在接受旅客运输和旅客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需要给与特别礼遇,或给与特别照顾,或者需要符合承运人规定的运输条件方可运输的旅客。特殊旅客包括重要旅客、病残旅客(病患旅客、担架旅客、轮椅旅客、盲人/聋哑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旅客、老年旅客、孕妇旅客、婴儿旅客、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特殊餐食旅客、醉酒旅客、额外占座旅客、自理行李占座旅客、机要交通员、外交信使和保密旅客。
2.重要旅客的分类
最重要旅客VVIP:我国党和领导人;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外国国家会议议长和副议长;联合国正、副秘书长。
一般重要旅客VIP:外国政府部长;我国和外国政府副部长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党、政、军负责人;我国大使;外国大使;国际组织负责人、国际知名人士、著名议员、著名文学家、科学家和著名新闻界人士;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直辖市市长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党政军负责人;我国和外国全国性重要群众团体负责人。
工商界重要旅客CIP:工商业、经济和金融界重要、有影响的人士;重要的旅游业领导人;国际空运企业组织、重要的空运企业负责人。
3..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
无成人陪伴儿童的定义:指年龄在5周岁或5周岁以上至12周岁以下的无成人陪伴、单独乘机的儿童,年龄在5周岁以下的无成人陪伴儿童不予承运。
无成人陪伴儿童办理乘机手续:值机人员需根据机票上所附的电报和对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申请书的内容,核对无误后方能准予乘机----值机人员应将儿童安排在易于乘务员照顾的座位上,不得安排在飞机的紧急出口或上客舱----值机人员通知服务人员到柜台迎接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人员协助无成人陪伴儿童办理乘机手续,并检查儿童胸前的挂牌----在填写舱单时,在儿童姓名后的备注栏内注明“UM”字样,以区别成人旅客。
4.孕妇旅客的服务
1)范围:怀孕不足32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合乘机者外,按一般旅客运输。怀孕满32周但不足35周的孕妇乘机,应办理乘机医疗许可。
2)承运人对孕妇旅客运输的限制条件。1. 怀孕8个月或不足8个月的孕妇乘机,可按一般旅客运输;2. 怀孕超过8个月的孕妇乘机一般不予接受;
3. 如有特殊情况,怀孕超过8个月不足9个月的孕妇乘机,应提供医生诊断证明 4. 诊断证明书应在旅客乘机前72小时内填开,并经医生签字和医疗单位盖章;5. 怀孕超过9个月的孕妇,一般不接受运输。
5.不予承运病残旅客 1). 患有甲类传染性疾病如鼠疫、霍乱及副霍乱、天花三种或给其他旅客造成不便者;2). 精神病患者,易于发狂,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者;3). 可能对旅客自身或其他旅客和财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者;4). 如果旅客的身体或医疗状况(包括神经或精神状况)使他们在旅行中没有专门的协助就无法自理者。
6.接受运输犯人的批准权限
运输犯人必须由运输始发地最高一级的运输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批准。如运输始发地点没有上列运输业务部门,应由始发站负责人批准。在国外有办事处负责人批准。如果需要通过外交途径与有关国家外交部门取得联系和配合时,必须必须事先申请总局,遵照总局指示办理。
7.醉酒客人
由于酒精、麻醉品等中毒,将给其他旅客带来不愉快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旅客,属于醉酒旅客,承运人不接受承运。承运人有权根据旅客的言谈、举止判断是否属于醉酒旅客。在飞行途中,对于发现旅客属于醉态,不适应旅行或妨碍其他旅客的旅行时,机长有权令其在下一个经停点下机。在旅客上机地点,对于酒后闹事或有可能影响到其他旅客的旅途生活的酒醉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酒醉旅客被拒绝乘机,退票时,按非自愿退票处理。
8特殊餐饮旅客:1). 特殊餐食旅客原则上应提前预订,只有在配餐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值机员方可为旅客申请临时加餐;2). 在值机过程中注意查看有无特殊餐食信息,并向旅客核实;3). 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填写“特殊服务通知单”。
第十章 不正常运输服务
1.旅客运输不正常情况:主要包括误机、漏乘、错乘、超售、无票登机、登机牌遗失等情况。
2..航班不正常:1)指航班的延误、取消、补班、中断、返航、备降等情况。2)航班不正常的原因分为承运人原因和非承运人原因。 3)航班发生不正常,运输服务部门对旅客的膳宿及交通问题要做到事先有安排有准备。
一般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可按规定不预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推迟或延期航班飞行。
1. 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政府规章和命令;
2. 为保证飞行安全;
3. 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
(二)承运人航班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推迟或延期,应当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相应措施。
3.登机牌遗失:(一)隔离区外登机牌遗失:1). 旅客办完乘机手续,未进入隔离区时登机牌发生遗失,应立即到原值机柜台向值机商务人员说明情况,并出示有效客票。2). 值机商务人员根据该客票的旅客联查验相对应的乘机联是否一致,确定该旅客确已办理完乘机手续后,按原先发放的座位重新补发新登机牌。 3). 登机时,请遗失登机牌的旅客最后登机。(二)隔离区内登机牌遗失:1:. 旅客通过安全检查进入隔离区以后,发生登机牌遗失,应立即到承运人登机门的服务台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在登机门等候。 2:. 办理该航班的值机商务人员应查验该旅客客票的旅客联是否与乘机联一致,确定该旅客确以办理完乘机手续后,按原座位补发新登机牌,并应让旅客重新补盖安检章。 3:. 登机时,请遗失登机牌的旅客最后登机。
4.航班超售,指航空公司答应的订座数超过了该航班本身所具有的实际运力(座位数)。
5.无票乘机:未满二周岁的婴儿无票乘机,应按婴儿票价补收票款。 成人或儿童无票乘机,在始发地发现,应拒绝其乘机;在到达站发现,加倍收取自始发站至到达站的票款。
6.补班 :航班由于天气、突发事件或航空公司飞机故障、航班计划等原因,无法按原班期时刻完成运输,造成旅客在始发地滞留,确定起飞时间后于次日(或次日以后)完成航班任务,则此航班就为补班。
7. 航班备降:航班备降指由于天气或机械故障等原因航班临时降停在不是预订的经停地点。
第十一章 飞机维修与地面保障服务
1.飞机维修工作方式
(一)润滑勤务工作(Lubrication /Servicing,LUB/SVC)(适用于所有故障)
(二)操作/目视检查(Operational/Visual Check,OPC/VCK)(适用于隐蔽类功能故障)
(三)检查/功能检查(Inspection/Function Check,IN/FNC)(适用于所有故障)
(四)恢复工作(Restoration,RST)(适用于所有故障类型)
(五)报废(Discard,DIS)(适用于所有故障)
(六)综合工作(Combination Task,CBT)(适用于安全性)
2. 航材管理: 加强航材的管理对控制营运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 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航空气象勤务通常由航空气象观测哨、机场气象台(站)、区域航空管制中心气象室和国家范围的航空气象中心等各级组成。
4. 航空气象技术装备:主要包括航空气象观(探)测设备、气象情报传递和终端设备、各类计算机以及一些特殊装备。气象卫星和气象雷达是现代重要的航空气象设备。
新规2017年实施 三种情况才可免食宿费
记者注意到,交通运输部今日发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只有在由于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旅客才能享受到免费的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大家经常谈论航班延误,多久才算是延误呢?记住:超计划时间15分钟就算延误,旅客就可以提请一些相应的服务权利。《规定》给出的定义是:“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规定》明确,承运人(即航空公司,编者注)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同时,要求承运人应当积极探索航班延误保险等救济途径,建立航班延误保险理赔机制。
那么,一旦出现了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的情况,旅客又可以享受到航空公司提供的哪些服务呢?
一种情况下餐食和住宿旅客自己掏腰包: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三种情况下旅客享受免费食宿服务:1.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2.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3.国内航班发生备降。
对于以上服务,如果航空公司(承运人)不能严格履行,将面临民航管理局的处罚。《规定》强调,未按规定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对航空公司也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但是记者通过分析历史数据后很悲伤地告诉你,天气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比例是最高的。
此外,对于“机上延误,即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根据规定,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应当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超6成延误的航空公司或免责
飞机比较容易受天气影响,近一个月内,北京首都机场已经因天气原因两次出现大面积航班延误。
6月27日,受雷雨天气影响,北京首都机场就曾发布航班延误橙色预警,出现大面积航班延误。
7月20日,北京迎来入汛以来的最强降雨,再次导致航班大面积延误。20日当天,北京首都机场全天计划保障航班1715架次,至16:00,实际已执行航班851架次,受本场及外站天气等综合原因影响已取消航班226架次。
官方数据显示,今年1到3月,北京首都机场实际出港航班量71579架次,出港准点率73.50%,起飞平均延误时长27.65分钟。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频繁出现呢?来看看近几年国家民航局公布的数据:
2015年,全国客运航空公司共执行航班337.3万班次,其中正常航班230.5万班次,不正常航班99.9万班次,平均航班正常率为 68.33%。航班不正常的比例中,空管原因占30.68%,比上年增加5.35个百分点;天气原因占29.53%,比上年增加5.19个百分点;航空公司原因占19.1%,比上年下降7.31个百分点;其他原因占20.69%,比上年减少3.23个百分点。
2014年平均航班正常率为 68.37%。空管原因占25.3%,天气原因占24.3%,航空公司占26.4%,其他原因占24.0%。
2013年平均航班正常率为72.34%。流量原因占27.6%,天气原因占21.8%,航空公司原因占37.4%,其他原因占13.1%。
对比近三年的数据,至少可以直观地得出两个结论:1.航班正常率在逐年缓慢下降;2.在航班不正常比例中,航空公司原因所占比例在快速下降,天气原因、空管原因所占比例在快速上升。
这意味着,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的比例在快速上升,按照去年的数据,超过6成的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免于担责。
2017年乘飞机出行 将感受到哪些变化?
中国民航大学教授李晓津告诉记者,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比较多。近年来,航班次增长很快,空域比较紧张,一些很小的干扰因素都可能造成航班延误。
近年来,航班延误或取消后,航空公司免费给旅客提供食宿服务,实际上已经成为了普遍的做法。
李晓津介绍,现在航空公司给旅客免费提供食宿,更多是一种赠送、福利。本世纪初的时候,关于航班延误就有过一个规定:非承运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或取消,就规定承运人不提供食宿。相比较而言,《规定》里面只是多了空中管制等原因。
对此,一位经常乘飞机出差的白领小石向记者说出了他的看法,经常碰到航班延误的情况,航班取消的情况也偶有发生,碰到这种事情旅客本身都会很着急,即便提供食宿一些旅客的情绪都比较大,如果航空公司不提供食宿的话,旅客更难接受。
此前,一位某国有航空公司的人士就曾指出,在航空业内部,天气等非航空公司因素造成的延误不进行补偿一直是条默认的规定,各航空公司有关航班延误补偿标准的规定中也会申明这一点。“实际处理中,有时候乘客不理解,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动,航空公司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有时也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另一家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称,让旅客自费食宿,实际中可能难以执行,很可能引发或加剧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矛盾。
“航空公司是否会继续赠送免费食宿,取决于成本的博弈和航空公司之间的博弈,低成本航空公司继续赠送的可能性不大。当然,考虑到客户的粘性,个别航空公司单方面取消赠送也会带来客户流失的危险”,李晓津说,随着航空公司越来越多,加上高铁的竞争,国内航空公司更愿意提供更良好的服务,这是一个趋势。
下面是规定全文: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处置航班延误,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安机关,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航班始发点或者经停点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机场时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也适用本规定。
货邮航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二)“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三)“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五)“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六)“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七)“大面积航班延误”是指机场在某一时段内一定数量的进、出港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导致大量旅客滞留的情况。某一机场的大面积航班延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航班量、机场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的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班正常保障
第五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建立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保证航班正点运营。
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应当包括航班正常工作的牵头部门、管理措施、考核制度等内容。
第六条承运人应当按照获得的航班时刻运营航班。
第七条承运人应当提高航空器及运行人员的运行能力,充分利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效的精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积极开展相关新技术的应用,保障航班安全、正常运行。
第八条承运人应当合理安排运力和调配机组,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障航站楼、飞行区的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减少因设施设备故障导致的航班延误。
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与空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研究优化机坪运行管理,提高地面运行效率,并对所有进出港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效的精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积极开展相关新技术的应用,保障航班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地面服务代理人、自营地面服务业务的承运人、代理承运人地面服务业务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障业务的实际需求配备足够数量的运行保障设备和人员。
第十三条空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严格执行空管运行工作程序和标准,加快空中流量,保证航班正常。
第十四条空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积极推动新技术应用,提高运行保障能力,保证航班正常。
第十五条空管部门应当加强天气监测和预报能力建设,按照规定为承运人提供准确的航空气象服务。
第十六条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做好航油供应、航材保障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减少因自身原因影响航班正常。
第三章 延误处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
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承运人应当积极探索航班延误保险等救济途径,建立航班延误保险理赔机制。
第十九条承运人委托他人代理地面服务业务或者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在代理协议中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后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承运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售票时应当将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并负责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
第二十一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分别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承运人与备降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有备降保障协议的,备降机场管理机构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保障协议做好备降航班服务工作。
承运人签订协议的备降机场无法接收备降,航班需在其他机场备降时,相关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备降保障,不得借故不予保障。
第二十二条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
承运人应当每隔30分钟向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天气状况、流量控制和航班出港延误后放行等信息通告承运人和机场管理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机位、机坪运行情况等信息通告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和空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驻场各单位,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空管部门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
驻场各单位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落实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旅客应当文明乘机,合法维权,不得违法进入机场控制区,堵塞安检口、登机口,冲闯机坪、滑行道、跑道,拦截、强登、强占航空器,破坏设施设备,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出现第二十四条旅客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情况,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
机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维护民航运输生产秩序。
第二节 航班出港延误旅客服务
第二十六条在掌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信息通告工作:
(一)承运人应当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30分钟内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候机楼内的公共平台及时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
(三)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将承运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及时通告旅客。
各单位应当加强协调,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对外发布的航班信息真实、一致。
旅客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通告的信息真实性有异议的,可在旅行结束后向民航局确认。
第二十七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
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八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总条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三)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四)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第三十条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航站楼内为旅客提供医疗服务。
第三节 机上延误处置
第三十二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机上延误时的信息通告、餐饮服务提供时间和下机的条件及限制。
机上延误应急预案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海关、边检、安保部门充分协调。
第三十三条发生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
由于流量控制、军事活动等原因造成机上延误的,空管部门应当每30分钟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
第三十四条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
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应当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第三十五条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第三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四节 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
第三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各单位应当共同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联动协调机制,包括信息共享、航班放行协调、旅客服务协调等机制。
第三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宣布启动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并协调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公安机关、空管部门及服务保障单位,共同实施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通告航班延误原因、预计起飞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信息发布工作制度及对外宣传平台,实时向社会公布延误及处置情况。
第四十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空管部门应当协调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等单位,启动航班放行协调机制。
第四十一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启动旅客服务协调机制,协调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公安等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联检单位,根据进出港航班运行情况,确保旅客快速的办理联检手续。
夜间大面积航班延误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延长机场巴士运营时间。
第四十二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增加现场执勤警力,维护民航运输生产秩序。
第四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联动机制,必要时请求地方政府协助。
第四章 旅客投诉管理
第四十四条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旅客可以向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民航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五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决定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民航行政机关。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具备受理中文投诉的能力。
第四十六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旅客受理情况。
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10日内做出实质性回复。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20日内做出实质性回复。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应当书面记录旅客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投诉记录至少保留2年。
第四十七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处理投诉不符合要求,民航行政机关依据职责要求其改正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予以改正。
第五章 信息报告
第四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将运输总条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承运人应当将机上延误应急预案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机上延误应急预案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民航行政机关。
第五十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和机上延误时,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相关情况,并保存处置情况记录2年。
第五十一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航班正常统计有关规定,做好航班运行数据的记录、上报、汇总等工作,并对真实性负责。
民航局定期对外公布航班正常情况和旅客投诉受理、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承运人航班时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承运人不按照获得的航班时刻运营航班,影响航班正常。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民航局。
第五十三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等各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并将重大问题上报民航局。
第五十四条民航局应制定航班正常工作的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对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等单位,民航行政机关应及时依法采取限制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从事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和旅客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我国境内的航班正常保障或者延误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或者举报。
报告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举报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影响航班正常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取消其时刻,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未制定或者公布运输总条件,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运输总条件中未明确航班延误补偿相关内容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代理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本规定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或者应急预案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制定或者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或者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未按要求对外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负责人、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民航行政机关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不具备受理中文投诉能力或者拒绝受理中文投诉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未按要求报告相关信息的。
第五十九条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实际需求配备运行保障设备或者保障人员,影响航班正常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未在购票环节明确告知旅客运输总条件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发布信息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及时报警,影响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第六十条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未按规定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为旅客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向旅客出具书面证明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未按规定为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未及时通告旅客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按规定保证盥洗设备正常使用的,处2万元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提供饮用水和食品的,处2万元的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航空销售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未按要求对外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负责人、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民航行政机关的。
第六十二条航空销售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三),未将承运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及时通告旅客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第六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或者应急预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信息发布工作制度或者对外宣传平台,或者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延误或者处置情况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与地方政府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联动机制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未按要求对外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负责人、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民航行政机关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未按要求报告相关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按要求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或者维护导致设施设备故障引起航班延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要求对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地面运行效率低下,影响航班正常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要求安装、使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效的精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影响航班正常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实际需求配备足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保障人员,影响航班正常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按保障协议做好备降航班服务工作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备降保障或者借故不予保障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未按规定通告相关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及时报警,影响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服务工作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及时启动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十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第六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未按规定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在航站楼内为旅客提供医疗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未按规定为旅客提供相关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或者应急预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未按要求对外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负责人、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民航行政机关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未按要求报告相关信息的。
第六十七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实际需求配备足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保障人员,影响航班正常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按要求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及时报警,影响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服务工作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第六十八条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因自身原因影响航班正常,或者违反本规定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空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未按要求报告相关信息的。
第七十条空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要求对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地面运行效率低下,影响航班正常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严格执行空管运行工作程序或者标准,影响航班正常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影响航班正常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未按规定通告相关信息,影响航班正常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向有关单位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未按规定启动航班放行协调机制的。
第七十一条 旅客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二条从事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和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