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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不交房的说说

时间:2024-11-17 12:44:21

小区业主维权倡议书篇一

各位XX小区业主:

XX小区交付业主入住使用已经一年半,目前入住的业主已超过50%。作为小区业主,我们都希望居住在一个物业管理比较完善、环境优美、秩序井然的小区里。但是,我们大家所居住的XX小区目前并不是这样,而是存在着“脏乱差”等诸多问题,现略举以下一些事例说明:

一、小区卫生状况:

1、整个小区内没有设置垃圾收集设施,仅后门外和前门出口靠近小区外部公共道路的路口处各设有一个垃圾收集箱,给业主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2、小区各楼道及电梯间卫生打扫不及时,环境卫生非常差,电梯内经常有刺鼻异味,令人作呕。

3、小区交房一年半以来,从未见到物业组织清理、清洗小区内公共路面。

4、小区地下车库卫生太差,空气恶臭。

二、小区安全状况:

1、小区门卫形同虚设,整个小区没有门禁系统,闲杂人员随意进出无人盘查,谁都可以直接进电梯潜到你家门前,业主安全根本没有任何保障,生活在这样的小区,业主没有一丝一毫的安全感。

2、小区后门无人看管,白天后门打开时,任何人、车均可从后门直接进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3、小区监控不到位,监控摄像头数量较少,不少地方存在监控死角,很不安全。

4、车辆乱停乱放无人管理,还经常阻挡消防通道(已有消防下达整改通知),带来安全隐患。

5、已发生过电梯困人事故,电梯内报警灯和报警电话不能正常工作,致使业主被困在电梯内长达数十分钟方被解救出来,该业主已感觉头晕目眩。如被困的是老人小孩,极有可能发生人身伤亡等情况。

三、小区管理状况:

1、电梯照明通风设备损坏,一直无人修理。

2、有的楼道声控灯损坏,业主告知物业却一直无人修理,无奈业主只能自己动手、出钱维修。

3、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管理不到位,导致小区几个月前曾发生过小轿车被盗事件。

4、地下停车场内设施不完善,而且现有设施中有一部分一直不能正常工作,物业公司视而不见,长期不作为,且管理松散,车辆可随意停放,导致已经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能将车停在自己的车位,给业主带来极大的不便和不安全。

5、小区内有个别业主深夜高声喧哗影响整个小区住户睡眠时,小区门卫没有履行管理职责。

各位业主,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规定:“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众所周知,目前负责我们小区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是去年交房前开发商指定的,业主入住前就已经与开发商签订前期服务合同,我们业主当初根本没有选择物业公司的权利。而该物业公司在这一年多的服务时间内,只把经济利益作为他们的唯一目标,没有履行他们应该承担的物业服务责任,没有维护好他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一贯对业主的利益不尊重、不维护、不保障,对业主的正当诉求总是一拖再拖。我们大家的善良与宽容,被该物业公司理解为懦弱、胆小、怕事,从而长期凌驾于全体业主之上。

各位业主,我们大家花钱买房,所希望的不就是住得放心、住得安心、住得开心吗?但是现在我们应有的权利得不得保证,我们整天生活在这样一个“脏乱差”的环境里,不仅心情不愉悦,而且还时时为安全等问题担忧,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居住质量和生活质量。

面对这样的状况,你是愿意继续沉默隐忍?继续坐视不理放任自流?继续让物业公司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还是大家一起行动起来,团结起来,众志成城,共同出主意、想办法,逐步解决我们小区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

在此,倡议各位业主:为了我们大家的相关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大家行动起来,成立业主委员会,积极维权,保障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呼吁各位业主:希望小区所有业主自现在起暂时不要缴纳物业费,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定物业公司后,再行补交。

XX小区部分业主

二〇一X年九月一日

小区业主维权倡议书篇二

伴随着喜悦的心情,大家本该搬进新家,安居乐业,享受幸福美好生活,但却因为违规交房、小区配套设施严重不到位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业主们的正常生活,这种困扰还将不断持续扰乱各位的身心。

一、违规交房

一期项目已于20XX年6月30日交房,但细心、严谨的业主们会发现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个交房验收存在不规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手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XX日内,应当向建设部门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不论是一期还是本应该交房的二期,经了解得知,都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手续,让人不仅联想开发商将国家法律,政府规定置于何地?开发商怎能如此轻易避开政府部门监管,而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又是如何履行监管职责?我们认为政府如不能切实尽到监管职能,将是严重失职,也将失信于人民群众,损害政府形象。

二、大配套设施严重滞后,影响业主生活

小区一期交房已半年有余,至今自来水、天然气管道仍未铺设到位,开发商及西安立丰物业管理公司合同履约效果及服务水平就实难苟同了,目前物业公司向广大业主提供没有安全保障的井水,

小区周边遍布重污染企业,此种情况下若是收取水费,那么将是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各位业主,使用放心、安全的市政供水本就是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的义务,但何时能通干净自来水、天然气?我们要求开发商限期给予解决的,对此,我们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交付之日起直至自来水、天然气开通之前所有物业费用,此要求基于《住建部第385号文件---《住宅建筑规范》及《购房合同》约定提出,对于给业主正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我们要求开发商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赔偿。

住建部第385号文件是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68-20XX,是国家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11.0.1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满足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备案要求,才能说明住宅已经按要求建成。在此基础上,住宅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等条件后,可交付使用”。

对于开发商违反国家明文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我们业主决不能容忍,对于我们业主的切身权益,我们责无旁贷,我们拒绝使用毫无卫生保障的水,使用干净、放心的水,是我们不可剥夺的强烈要求。

我们同时要求开发商在交付房屋的同时开通网络、有线电视,使得我们的正常生活得以切实有效的维护。

三、小区绿化率未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

小区一期交房已过半年之久,小区绿化率不尽人意,根据《住建部第385号文件---《住宅建筑规范》“ 第4.4条关于室外环境4.4.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在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开发商本应在10月期间完成国家规定的绿化率,但开发商却没有遵守国家强制性要求,违规、违法行为显而易见。对此,我们要求开发商给予业主进行赔偿并限期达到要求。

四、二期项目违约交房

二期交房本应于20XX年12月31日交房,但时至目前,开发商仍未按约交房,对此,开发商应承担以业主所交付购房款为基数,每日承担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限期及时交房。

五、办理大户口的问题

西安立丰物业管理公司针对目前已入住的业主们,迟迟不见办理小区大户口的迹象,并且未给予明确说法,及时解决业主诉求,西安立丰物业公司欠业主们一个交代!!

六、小区附属幼儿园的问题

各位业主,当我们在昆明时光售楼部看房、选房摇号的时候,开发商工作人员都曾明确向业主提供幼儿园,但时至今日,小区幼儿园进度缓慢并有停工迹象,针对此问题,请开发商明确答复幼儿园何时投入使用,满足业主小孩正常入园的问题。

七、关于要求西安立丰物业管理公司配合公交线路新开及线路延伸

随着业主不断入住,小区周边交通出行已成为广大业主的困扰一大问题,我们强烈要求物业公司积极联系公交公司、相关政府部门尽早开通公交线路以及线路延伸工作,及时明确答复业主相关工作开展进度。

八、兑现小区公交的承诺

开发商前期曾承诺开通小区公交,但时至今日仍未能兑现承诺,我们要求开发商及早兑现,切勿透支诚信,失信于广大业主。

我们呼吁广大业主积极参与维权行动,维护我们广大业主自身权益,杜绝漠视自身权利,让我们做自己权利的主导者,业主们,快快行动起来吧!

2017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电话;被告:XXX,地址:XXX,电话: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因逾期交房承担违约金XX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X年X月X日购买被告所开发的XXX小区X栋X单元X号房,购房合同号为:XXXXXXXXX,购房金额为XXXX元。双方约定被告应于XXXX年X月X日前交付原告所购房屋,但被告却于X年X月X日交房,逾期XX天,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金XXX元。由于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只有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年 月 日

交房催告函 一

青岛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于xxxx年06月30日与贵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本人向贵公司购买胶州市九龙镇建设路7号xx花苑小区27号楼2单元xxx户房屋,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94.29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为83.91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为10.38平方米。价格为3298元每平方米,房款合计为310968元。合同第十条约定,贵公司于xxxx年12月28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本人按约支付了首期房款并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至今为止贵公司一直未能交付房屋。

本人认为贵公司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本人特通知贵公司,请于接函后三个月内交付胶州市九龙镇建设路7号xx花苑27号2单元xxx户房屋。否则,本人依法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贵公司违约责任或解除《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届时,有可能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贵公司将负完全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希望贵公司妥善处理。

以上内容一式两份,贵公司一份,本人保留一份

业主:

年 月 日

交房催告函 二

致xxxx先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于 xxxx年x月x日与你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交房日期为xxxx年10月31日前,但至今尚未交房,仅于xxxx年10月30日接收到了出卖人的电话,告知本人延期交房至11月15日,并于11月8日到售楼处领取办理交付手续的通知。

关于出卖人延期交房的事实,买受人提出催告意见如下:

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解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小区发生的延期交房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出卖人出卖人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必须按照第九条约定履行按日补偿违约金,违约金的`补偿形式为现金,并且从11月1日起计算。

二、鉴于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与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中,买受人逾期付款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相差四倍,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和出卖人逾期交房超九十日的相关违约金分别相差一百倍和三倍,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依据《合同法》及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属显失公平的可变更可撤销条款。且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格式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并非与买受人商定的结果,属于霸王条款。所以买受人不认可合同第九条中约定的违约金,要求出卖人依据对等原则按照第七条约定的相应比例支付逾期交房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如协商不成,买受人将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延迟交房,经购房者催促后3个月内仍不交房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出卖人从催告之日起3个月内应不能履行交房,买受人将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及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支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对于延期交房期间买受人外租房屋的租金赔付问题,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延期交房期间,房租应由开发商承担,根据买受人的《租房合同》及缴纳房租的收据证明,请出卖人赔付买受人从xxxx年11月1日至交房日的全部房租。

五、出卖人应按正规程序履行商品房交接义务,应取得国家规定的全部证明文件,达到交房标准,方可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将拒绝接收房屋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出卖人的违规行为,且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六、买受人要求:

本着友好协商、及早入住、避免产生延期交房的相关责任、避免事态扩大的原则,向贵方致函,请贵方及时就《关于要求立即交付富海澜湾半岛房屋的催告函》及上述问题进行作出书面承诺,其结果或承诺的书面文件发送给本人,或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本人,联系邮箱xxxxxxxxx。本人保留继续追究贵方违约责任的全部合同权利。

特此函告。

富海澜湾半岛xx#x-xx-x

购房人:xx

xxxx年 x月 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