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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户终于通过的说说

时间:2024-10-09 02:31:45

天津积分入户新政:放宽落户条件

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

可以申请随迁落户

《细则》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积分入户申请人可以申请子女随迁落户:

1.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为未成年人;

2.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

3.积分入户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以往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不可办理子女随迁,申请人只能在积分落户成功后,再去所属地分局申办子女投靠落户。《细则》取消了属地分局二次申报环节,申请人可在积分入户公安窗口一次性申报本人及子女落户。

放宽落户条件,根据个人

实际情况补充申报材料

根据《细则》规定,今后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天津市居住证;

3.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4.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5.申请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随迁子女父母的结婚证(随迁子女血缘关系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细则》放宽了落户条件,申请人可落户到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同时,增加了《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以及结合了新实施的子女随迁政策所增加的子女随迁相关材料。

公安审核前置,确保

落户工作准确高效

伴随着政策的调整,申请人申报落户流程只需三步。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积分入户公安窗口提交材料,进行户籍身份、落户地点、违法犯罪、随迁子女审核;

第二步:申请人到人力社保局积分入户窗口审核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第三步: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到人社局、公安、教委、房管、计生、民政、专利等部门提交材料并打分。

为了保障申请人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落户事宜,施行公安审核前置,由公安窗口先审核申请人相关信息,确保申办信息的准确性和各项积分分值的有效性,为后期发放《准迁证》及落户相关工作准确高效完成提供有力保障。

《细则》除了对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中的一些项目进行了调整外,对居住证的登记受理环节也进行了调整。

1. 法人申请人(即单位)不再作为居住证申请人,只针对居住证申请者本人申请办理居住证。也就是说,今后居住证的办理,不再接受单位的集体办理申请,只接受个人提出的办理申请。

2. 居住证受理单位改为公安派出所、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3. 在居住证办理和居住证签注业务中不单纯注重文书材料,还注重实际居住情况,由社区民警核查居住情况,确保居住证申请人(持有人)居住情况属实,人证一致。

4.居住证签注增加申请环节,可通过登录天津市“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或前往居住证签注受理单位进行申请,由民警核实居住情况后持办理材料前往受理单位现场办理。

深圳积分入户最新政策

深圳积分入户政策变动地方主要有:

技术技能水平积分要求提高:

2014年技术技能水平积分不分紧缺类和非紧缺类,2015年积分政策中积分区分深圳市技能人才紧缺工种和非紧缺工种。2015年深圳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目录

2015年技术技能水平积分调整为:2015年深圳技术技能积分情况

高级工(紧缺类)加70分;

高级工(非紧缺类)、中级工(紧缺类),加40分

中级工(非紧缺类)、初级工(紧缺类),加20分

2014年“在我市参加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两个以上高级模块合格证书的积40分,获得一中一高或两个中级模块合格证书的积20分,不累积”在2015年积分入户政策中取消积分。

发明创造积分变化:

2015年深圳积分表中,对发明创造专利积分明确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不能积分。发明专利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不能积分。

纳税积分变化

2015年纳税积分与2014年纳税积分相比较,缴税积分税额提高,每个积分段缴税额度都相应提高。

居住情况积分变化:

2014年要求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

2015年要求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满6个月。

参加志愿者(义工)积分情况改变

2014年参加义工积分情况是: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5分。

2015年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并获得相关奖项,获得深圳市义工服务市长奖积10分。获得深圳市百名优秀志愿者(义工)积8分。获得深圳市五星级志愿者(义工)积5分。(以上奖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积。)

个人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扣分情况加重:

2014年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人才引进系统中查询,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每条扣20分。

而2015年,经查询深圳市人才引进系统,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每条扣40分。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适用本办法。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原则上采用积分核准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引进的市外人才进行多元评价、综合计分。拟引进市外人才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引进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并对人才引进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并办理经审批同意引进人才的入户手续。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地税、深圳国税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纳税情况。

市科技创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 立户登记及业务受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第九条 拟引进人才可自主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所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四)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具有人才引进业务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市外人才提出申请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情况。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

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我市的,经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人才引进核准分值的申请人名单予以滚动公示。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可持审批文件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对审核未批准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随其同时迁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应保证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

(二)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以下人才已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六)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年龄不超过48周岁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深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具体操作指引,确保人才引进工作有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规定》(深府办函〔2012〕40号)和《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2〕4号)同时废止。

以下就是2017年深圳入户主要政策参考信息,各种可供参考的.积分项目:(一般而言、主要累计积分项目有房产、学历、社保、年龄、积分工种、纳税、职称、房产等)

1、学历方面:高中或中专不积分;大专可积60分;本科为80分;硕士为90分;博士生100分,其中全日制再加10分,本科及以上学历带学位证再加10分;

2、社保方面:个人累计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方可积分,缴三险每12个月积5分;缴五除每12个月积7分,也即在不间断缴纳社保的情况下,三险一年积5分、五险一年积7分,最高不得超过60分。

(注:以上为缴深圳社保积分项)

3、纳税方面: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法人及股东纳税。

近三年个人累计纳税4-5.3万可积30分;5.3-6.6万可积40分;6.6-7.8万可积50分;7.8-9万可积60分;9-10万可积70分,超过14.7万元可积100分。

企业法人以纳税54万元为基准可积3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8万元积10分。

4、房产方面:2016年前申请在深圳有房产(仅限于红本商品房、小产权不积分)即可马上加分,但是2016年要求个人购商品房需等6个月以上才可算积分。

房产按揭可积20分,房产红本在手或一次性缴清可积30分。

5、年龄方面:申请人年龄介于18岁至35周岁可积5分;40周岁至45周岁每增1岁扣2分;45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扣5分,年龄最高不超过48周岁。

6、捐款方面:申请深圳户口人员每捐2000.00元人民币积1分,最高不超过3分,也就是捐款超过6000元按照6000元的标准积3分。

7、献血方面:申请深圳户口人员每献血一次积2分,最高不超过5分,也即献血一次2分,两次4分,最多献血三次,只能积5分。

8、积分工种方面:紧缺类高级工可积70分;非紧缺类高级工可积40分;紧缺类中级工可积40分;非紧缺类中级工可积20分;紧缺类初级工可积20分,此项积分入学历不得累计

积分加分项目:

100分:

1.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

2.专项职业能力一级。

90分:

1.非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紧缺类技师;

3.专项职业能力二级。

80分:

1.非全日制本科学历;

2.大专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紧缺类高级工。

70分:

1.全日制大专学历;

2.紧缺类高级工;

3.专项职业能力三级。

60分:非全日制大专学历。

40分:紧缺类中级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