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华南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公开,以考生高考(精品课)文化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华南理工大学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指导,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教育发展状况、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参考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实际生源情况及各专业就业情况,确定本校当年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本科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等。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中文名称:华南理工大学,简称华南理工;英文名称: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SCUT。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61
第六条 学校属性:教育部直属、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七条 办学类型:国有公办
第八条 主管部门:教育部
第九条 办学层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录取批次:提前批、第一批
第十一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二条 学校网址:
第十三条 学校校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 号(五山校区)
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382号(大学城校区)
第十四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华南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南理工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 华南理工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本科教务部门、招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纪监部门工作人员作为监督员列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华南理工大学组建本科招生委员会,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并监督招生工作进行。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 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相关政策要求,公开、公平地组织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5.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监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八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华南理工大学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可向纪监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监督电话:020-87110195。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政治思想品德要求:考生档案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对不符合规定的档案材料,可要求予以补充或退档,对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除广东省综合素质评价、自主招生外,色盲、色弱等色觉评定以高考体检结果为准),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试要求:录取至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三个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素描。素描成绩不合格者将参照我校当年各专业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线及考生高考志愿,依据高考文化成绩,按照高分转低分的原则,调入新专业。不同意学校安排者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课程)语种要求:我校本科外语教学中,主要采用英语(精品课)教学,本科生英语水平必须达到学校的培养要求方可毕业并取得证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日语专业招收语种不限。
第二十三条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国防生除外)。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细则:
(一)投档比例: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须达到该省普通类一本控制线(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本科相应分数线执行)及以上。我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平行志愿省份普通类考生出档后,服从调剂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者不退档。平行志愿省份普通类考生,未完成计划采取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则将剩余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配到其他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
(二)加分政策的处理办法:承认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认定符合教育部加分政策的考生的投档成绩(最高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安排专业志愿时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为准。我校在录取时对获得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资格以及各类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
(三)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院校志愿的`处理办法:尊重考生所填院校志愿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档案不足,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其专业志愿只能录取到我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若第二志愿档案仍不足,未完成计划采取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原则上与该省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将剩余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配到其他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不录取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
(四)专业志愿的处理办法: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顺序,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为准。当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时,优先安排获得我校自主招生测试资格但未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请留意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网站通知);其次依据理科“理科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科“语文-文综-文科数学-外语”的成绩排序方法;当排序仍然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或者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者优先录取。当未被录取至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且考生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五)专业方向的处理办法:录取至需分方向培养专业的考生,入校时按学院要求填报专业方向志愿,按折算成绩优先的原则,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方向志愿顺序,分配专业方向。理科折算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区、市)理科投档线分数)*100;
文科折算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区、市)文科投档线分数)*100。
(六)学业水平考试要求:我校与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商定确认后,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指令性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招收,参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文件,原则上从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我校在该省(区、市)投档分数线(我校在该省(区、市)未设置该科类招生,则以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参考)以下80分以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
预科阶段培养地点为黄河科技学院(郑州市)/云南民族大学(昆明市),预科培养一年后,成绩合格者转入我校本科就读。
第二十六条 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录取,参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文件,原则上考生录取分数不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按教育部有关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方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八条 我校将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学生将取消入学资格。凡报考我校的考生不能同时以港澳生身份报考港澳台联招考试,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九条 国防生、外语类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筑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艺术专业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广东省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和港澳台学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依照我校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详情可在我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网站查阅。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费:
(一)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5160元/生·学年(其中,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软件工程专业1-2年级5160元/生·学年;3-4年级16000元/生·学年);
(二)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4560元/生·学年(其中2+2联合班1-2年级按物价局当年核定标准收取;3-4年级按合作高校学费标准收取);
(三)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
(四)医学类专业:5760元/生·年
第三十一条 住宿费:
(一)普通学生宿舍:500—600元/生·学年(含水电费);
(二)二级学生公寓:750—850元/生·学年(含水电费);
(三)一级学生公寓:750—1100元/生·学年(不含水电费);
(四)引资新建学生公寓(五山校区学生公寓):1300—1600元/生·学年(不含水电费);
(五)引资新建学生公寓(大学城校区学生公寓):1500元/生·学年(不含水电费)。
以上所列收费标准若有更改以当年广东省发改委核定为准。
第六章 激励与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华南理工大学已建立起强劲而完善的激励机制及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保障机制:
(一)激励机制中设有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等;
(二)保障机制中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社会捐赠助学金、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等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网站为学校官方招生办公平台,我校招生的相关信息将第一时间通过此网站发布。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对该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疑义者应在当年内通过咨询或者信访提出,过期不受理。
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华南理工大学1号楼1216室
邮政编码:510640
招生电话:020-87110737
招生咨询专线(6月-7月):020-22236151、22236152、22236153、22236154、22236155、22236156
传真:020-87111502
网址:
电子邮箱:j2zb@scut.edu.cn
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和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健全制度、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为做好2021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招生院校(专业)及项目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统称为招生院校。举办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院校有: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河北体育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哈尔滨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大学、中北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大连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北华大学、长春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苏州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宁波大学、绍兴文理学院、安徽师范大学、合肥师范学院、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华东交通大学、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井冈山大学、赣南师范大学、宜春学院、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理工大学、烟台大学、聊城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洛阳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黄河科技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江汉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工业大学、衡阳师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深圳大学、嘉应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陕西理工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天水师范学院、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宁夏大学、新疆师范大学、石河子大学、张家口学院、内蒙古大学、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广西大学、西藏民族大学、同济大学、暨南大学、河北工程大学、廊坊师范学院、华中科技大学、重庆文理学院、邯郸学院、南京工业大学等101所。
举办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院校有: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河北体育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哈尔滨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晋中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沈阳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师范大学、阜阳师范大学、集美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鲁东大学、菏泽学院、河南大学、郑州大学、河南理工大学、洛阳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黄河科技学院、湖南师范大学、吉首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云南民族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宁夏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山西大学、西华师范学院、三亚学院、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等55所。
第三条运动训练专业所设项目为:
冬季项目: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样滑冰、冰球、冰壶、越野滑雪、高山滑雪、跳台滑雪、自由式滑雪(雪上技巧、空中技巧)、单板滑雪(平行大回转、U型场地技巧)、冬季两项。
其他项目:射击、射箭、场地自行车、公路自行车、山地自行车、BMX小轮车、击剑、现代五项、铁人三项、马术、帆船、赛艇、皮划艇静水、皮划艇激流回旋、蹼泳、滑水、摩托艇、举重、柔道、自由式摔跤、古典式摔跤、拳击、跆拳道、田径、游泳、公开水域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技巧、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足球(十一人制)、篮球(五人制、三人制)、排球、沙滩排球(二人制)、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橄榄球、高尔夫球、围棋、象棋、国际象棋、登山、攀岩、空手道。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所设项目为:
武术套路、武术散打、中国式摔跤。
报名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可按本办法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1、符合2021年高考报名条件;
2、具备第三条所列项目之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运动技术等级称号。
第五条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高考报名(具体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执行)。
第六条招生院校应当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订本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简章,并于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招生简章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专业方向、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计划总数及具体报考条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以及报名方法步骤、专业考试要求、联系电话和其它有关事宜。
第七条招生院校的招生简章须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抄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招生院校必须认真履行招生简章中所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有关承诺。
第八条考生依据招生院校招生简章要求,统一在"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www.ydyeducation.com)或"体教联盟APP"中"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系统"(以下简称"体育招生系统")进行注册(验证考生报名资格)并报名,具体时间:
冬季项目:
注册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12:00
报名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月5日12:00
其他项目:
注册时间为:2021年2月1日至3月1日12:00
报名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3月10日12:00
第九条考生运动等级以"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或"体教联盟APP"中"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示的数据信息为准。
第十条2021年报名考生的等级证书审批日期为:冬季项目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其他项目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
第十一条考生依据公布的专业考试时间,合理选择不超过2所招生院校进行报名,并确定好志愿顺序。
考试
第十二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政治、英语四科,每科满分为:150分,四科满分为:600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
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题和印制试卷;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试卷接收和组织文化考试,文化考试参照高考考务有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并通过机要方式将考后试卷发送指定的教育考试机构统一评阅。所有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四条2021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文化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体育专项考试满分100分,考试分项目采用全国统考和分区统考方式,由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院校负责组织实施,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2021版)。
第十六条2021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体育专项考试时间:
冬季项目考试时间2021年1月10日至3月15日
其他项目考试时间2021年3月28日至5月10日
第十七条考生依据所获得的运动等级证书的项目进行体育专项考试,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项目之间不得跨项考试。
第十八条体育专项考试将进行兴奋剂检查,兴奋剂违规或拒绝检测的考生,将取消录取资格。
录取
第十九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在不低于180分的基础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本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
专业成绩录取控制线:在不低于40分的基础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本校专业成绩录取控制线。
第二十条招生院校对持有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证书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持有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称号证书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第二十一条在达到院校文化和专业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具体公式:综合分=(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
第二十二条招生院校根据本校生源情况和专业需求分项目制定招生计划(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项目不得合并),录取控制线上的考生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院校依据梯次顺序,优先录取一志愿,未完成学校招生计划的院校,再录取二志愿。
第二十三条招生院校须于5月27日前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传至"体育招生系统"。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于5月31日前通过"体育招生系统"完成备案,协助招生院校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在当年普通高考录取期间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院校子系统"完成网上录取,录取数据同当年普通高考录取数据一并上报教育部。招生院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院校子系统"下载考生录取信息。体育总局科教司通过"体育招生系统"完成备案。
第二十四条考生若已报名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志愿并被录取,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同时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招生院校及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招生院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简章、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有关信息在"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或招生院校网站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招生院校要公布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及时受理考生来电、来信和来访,切实维护考生正当权益。
其他
第二十七条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所在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收取考生文化考试费用;各体育专项考试组考院校,建议按照每位考生每次考试350元收取考生体育专项考试费用。
第二十八条招生院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一)擅自将按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擅自扩大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
(三)擅自在生源充足前提下缩小招生计划的;
(四)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考生的;
(五)其他违反教育部相关招生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招生院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学校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一)连续两年未按照本办法进行招生的;
(二)向考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
(三)其他违反教育部相关招生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条考生弄虚作假,或发生考试违规行为,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6号令),取消其当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体育专业和文化考试组考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高考招生考试组织工作要求,规范组考流程,严格考场纪律,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若发生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招生院校及其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一经查实,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6号令)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