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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行为理论经典语录

时间:2024-11-15 02:12:15

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间接言语行为分类

摘要:言语行为理论由Austin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后由Searle继承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一套更加完整的言语行为理论。此理论已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尤其是现代语用学的核心课题之一。本文对两位学者就言语行为理论所作的研究进行了总结评析,并指出了其作用与不足。

一、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

(一)Austin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

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索绪尔就把人类语言分为“语言”和“言语”。到上世纪s0年代,美国语言学家乔姆斯基又进一步把人类语言分为“语言能力”(compr(competence)和“语言运用’’(performance)。但真正对语言使用进行认真研究并将其上升到理论高度、提出言语行为理论的是牛津大学哲学家Austin。他于19ss年在哈佛大学进行讲座时提出了关于言语理论的观点,此后于19s7年发表了著名的论作《论言有所为》。书中不仅探讨了语言的使用问题,而且对“为何说话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这一观点进行了系统、具体的论述。他提出:“语言不仅是描述客观世界的工具,而且是一种行为,即言语行为。”

(二)Austin言语行为理论研究成果

在((论言有所为》书中,Austin明确地把话语分成叙事句(performatives)和指陈性的语句,即施为句(consta-lives)。前者描述所做的事情,而后者是说事同时也在做事。他指出叙事句的功能在于断言或陈述、报道事实,是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如:1amanEnglishteacher.说此话时,此人只是陈述了自己是英语教师这一事实。施为句则不具有报道,描述或表述的功能,而是在说话的同时实施了某种行为。Austin认为对施为句不能用“真假”衡量,而是用“适宜性条件”或“得适宜性条件”“诚实”或“不诚实”“真实”(authentic)或“不真实”(inauthentic)“使用得当”(in-yoked)或“使用不得当”(misinvoked)来衡量(张莉,2005)如:Ideclaretheceremonyopen.此外,两者的句法特征也有所不同。前者可以用副词hereby来修饰,而后者则不可(张春隆,1994)。

Austin把言语行为分为五类:裁决类(verdictive),如“描述”、“预估”;施权类(exercitive),如“命令”;承诺类(commissitives),如“应允”;阐述类((expositive),如“否定”;表态类(behabitive),如“埋怨”。Austin后来还根据施为动词的有无,把施为句进一步划分为显性施为句和隐性施为句(explicit/implicitperformatives)。显性施为句即直接实施某个行为的语句,它们包含有施为动词。隐性施为句间接实施某个行为的语句,它们不包含施为动词。

在此书的后半部分,Austin重新讨论了在什么意义上说话就是说事这个问题。他开始尝试语言研究的对象不应该是词和句子,而是应该通过词和句子所完成的行为。他提出任何一个言语行为都由三个层次的行为构成,即言内行为(locutionaryact)、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act)和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act)。言内行为所表达的是字面意思,如:Ihaveagun.其言内行为所表达的就是说话人有把枪。言外行为表达的是言外之意或者是说话人的交际意图,也称言外之力。如上句如果是抢劫者在银行里对银行工作人员说的话,其言外之意就是他将威胁银行人员交出钱财,否则将威胁其安全等。言后行为又称取效行为,涉及话语对听话人产生的效果。通过告诉听话人某事,说话人可以改变听话人对某件事情的观点,误导他,令其惊讶等。例如抢劫者说完“Ihaveagun."这句话威胁的话之后令银行人员交出钱财,银行人员或报警,或害怕得不知所措等都可理解为这句话的言后行为。换句话说,言内行为包含意思,它能产生可理解的.话语;言外行为体现一种语势,它通过语调、态度、感觉、动机或意图来实现。言后行为包含因果关系,它对听话人产生影响。

二、Searle对言语行为理论的研究

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会对后人产生深远的影响,给后人带来启示。Austin的学生Searle对言语行为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其著作影响深远。Searle系统地发展了Austin的言语行为思想,揭示了实现言语行为的各种有效条件,指明了言语行为的分类原则及标准,并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indirectspeechacts)的相关问题。

(一)间接言语行为概念

Searle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是在Austin言语行为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指的是通过一种言外行为来间接地执行另一种言外行为。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听话人如何从说话人的“字面意思”中,推断出其间接的“言外之力”(Searle,1969)。听话人想要明白话语中的言外之意,就需要依靠他与说话人都知道的背景信息来进行推理。间接言语行为可分为常规性的间接言语行为和非常规性间接言语行为。常规性间接言语行为已经形成一种习惯用法或语言形式。例如“请人关门”这一功能,人们常用间接的请求形式如“Wouldyoupleaseclosethedoor?”非常规性间接言语行为更为复杂和不确定,它更多地取决于共知的背景信息,取决于语境。Searle以下面这个例子来说明如何具体地进行对间接语言的理解和推理:A:I,etusgototheconcerttomorrow.B:Ihavetoprepareforthefinalexam.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碰到的间接言语行为无处不在。为了理解言语行为,听话人需要根据当时的语境、说话人的语气、双方共同的背景知识、语用推理等判断。

(二)言语行为的分类

Searle修正了Austin对言语行为的分类,他将言语行为划分成以下五类:

1.阐述类(representative)。表示言语行为必须具有真实性,即发话人相信自己的话是正确的,所表达的心理状态是相信。例如:I’mcertainthatthistoyismadeinChina.

2.祈使类((directive)(也译作指令、指示类)。这一类言语行为目的在于发话人尝试让受话人去做某事,表达的心理状态是希望或愿望,愿望的表现程度可强可弱。如:

Iorderyoutocomehereearlytomorrow。

3.承诺类((commissive)。该言语行为的目的在于发话人承担做某事的义务,表示言语行为的功能为发话人对未来某一行为作出承诺、保证或威胁,表示说话人对命题内容的心理状态是意愿(Intention)。例如:Givemeyourmoney,orI’llkillyou.喊胁)

4.表态(expressive)。该类言语行为表达的是发话者对某种事态、某种事情所持的感情或某种态度。指没有话语与客观世界是否适合的问题。表示该类行为可能表达的各种心理状态:祝贺、欢迎、感谢、道歉等,说话人的心理状态是这类行为的主要特点。例如:I’msosorrythatyourfatherpassedaway。

5.宣告类((declarative)。该类言语行为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如果该行为是成功的,那么命题内容就是事实。即该行为可以带来即刻的变化,说话本身即是一个动作的执行。这与Austin的施为句较为类似。例如:"Inowdeclareyouhusbandandwife.”牧师在说这句话的同时,对方即刻成为了夫妻。与此类似的还包括任职、解聘、提名等行为。

上述言语行为通常称为“语言的功能”,Searle通过对言语行为的这些分类得出结论:语言的用途不是无限的,也不是不可限定的。

(三)实现言语行为的各种有效条件

为了解释控制言语行为的规则,Searle区分了两种不同的规则,即“谐调规则和构筑规则”。前者对业已存在的活动进行调整,这种活动在逻辑上独立于谐调规则而存在,如礼仪、交通规则等;后者不仅调整而且创造或定义新的行为方式,这些行为或活动在逻辑上是依赖于规则而存在的。因此,在描述诸如球类比赛这一类行为或活动时,可以不涉及它的谐调规则,但必须描述它的构筑规则,而控制言语行为的正是构筑规则,Searle将其简化为“实行X算作Y”的形式。Searle的这一观点建立了语言与行为之间的联系,他认为:“为了得出控制言语行为的构筑规则,成功地实施言语行为,就需要有一组充分和必需的条件。”

为了进一步研究言语行为的一些规律并寻找发话人表示言语意图及受话人理解发话人意图的相关规律,Searle提出通过对一些条件的分析,可以得出控制言语行为的构筑规则。Searle以“许诺”为例,确定了9条充分和必要条件并由此概括出适合一切言语行为得以顺利实施的4种有效条件:准备条件,真诚条件,本质条件,命题内容条件。Searle又以“请求”和“许诺”为例,比较了实施上述两种言语行为所必备的4种有效条件,阐述了它们之间的条件差异,见下表:(孙淑芳,1999)

三、言语行为理论的作用与不足

Austin和Searle都对言语行为进行了理论性的研究,对人类的言语行为进行了分析与分类并确定了它们之间的关系,这些研究对外语教学和跨文化交际等方面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迄今为止,已有不少国内外学者将言语行为作为一种指导理论应用在对外语教学进行的各种实证研究中,尤其是在语篇分析上的应用更为广泛。这些研究也取得了相应的研究成果,促进了外语教学的进一步发展。

然而,总的来说,言语行为理论并不是无懈可击,其理论本身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各人对行为动词的数量看法就不一致,有人说是上百,有人认为是上千。对言语行为的分类各位学者也存在分歧,其分类界限和标准不清晰。比如在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中,虽然Searle的分类思路清晰、全面、较为完善,可操作性较强,然而其分类的最大弱点就是过分追求“材料的压缩”,导致将话语的各种不同内容压缩到他的五大分类中,并强行将语句归到这类或那类中去。例如,如何解释发话人能够说一句话,借此表达该句话意思的同时还意味着别的意思。更重要的是听话人听到一句话时既听懂了句子本身的意思又听懂了话外之意(张春隆,1994)。对此,不同的语言学家和哲学家提出了不同的理论,如推理论、规约论,但至今尚无一种理论可以令人信服。这些不足为语言学家的研究带来不同程度的困难。但正是这些不足的存在为当今语言学家们提供了一些突破口可以对言语行为这一理论进一步进行深人研究。无论如何.作为一种日趋成熟的理论、言语行为理论仍然是当代语用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论文摘要:论述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并在参考其言语行为分类的基础上,时照《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中的“十八相送”,对梁山伯与祝英台二人的时话进行了分析解释。

一、言语行为理论

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ohnI_anshawAustin1911-1960)的言语行为理论是当代西方语言哲学中日常语言学派的一种理论。奥斯汀是英国剑桥大学哲学教授,他认为语言学研究的对象不应是词和句子,而应该是通过词和句子所完成的行为。语言理论实际上应该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

奥斯汀提出有所述之言(constatives,或称陈述语句)和有所为之言(performatives,或称实施行为语句)。陈述语句的功能是陈述事实.描述过程或状态,它具有或真或假的性质。例如:

(1)(a)Thecatisonthemat.

(b)Alltriangleshavethreesides.

(c)Franceishexagonal.

与此相反,施为语句的功能则是实施某种行为,例如:

(2)(a)InamethisshiptheQueenElizabeth.

(b)Ibetyousixpenceitwillraintomorrow.

(c)Iadviseyoutostopsmoking.

在这里,“命名”.“打赌”,“劝告”.“道歉”和“宣判”等行为在适当的情境里通过说出这些语句就算完成。上述(2)里的语句无所谓真或假。奥斯汀强调指出,许多类似例(2)的陈述句在一定的语境里都不是陈述事件或描述状态,而是说话者正在实施的某种行为的组成部分。奥斯汀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认为言语本身是一种行为.他称之为言语行为。我们可以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概括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

另一方而.像“许诺”(promise)这类施为动词的现在时态在其主语为第一人称单数时也可以用于陈述句中。在一定条件下,(3)Ipromisetobethere.也可以理解为一个陈述(statement)。

施为语句虽然不像陈述语句有真假之分.但却有适当或者不适当之差别。如果某人不是被指定给一艘船命名的人.同时还没有其他参加命名典礼的人在场.也没有船台、香槟酒等,那么即使他说出:

(4)IchristenthisshipLiberte.

也不能完成给船命名这一行为。要成功地给一艘船命名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否则,所说出的有关命名的施为语句是无效的'。奥斯汀认为施为语句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才能成功地实施某种行为。他把这种条件称作“合适条件”(felicityconditions).凡是不能满足适合条件的施为语句都是不适当的。奥斯汀认为不适当的施为语句有三种类型。

第一。如果说话人不处于完成某种行为的地位。或者说话人想要完成某种行为的对象不适合于那个目的,那么他就不能通过说出一个施为语句来实施他想要完成的行为。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无效”施为语句。例如在许多文化里.丈夫仅仅对妻子说一声“Idivorceyou.”并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因为在这些文化里离婚必须通过一定的规约或法律程序才能实现。但在穆斯林文化里,说三遍这样的话确能构成离婚。

第二.如果说话人不是诚心诚意地说出施为语句.则这种施为语句也是无效的。假如某人说出“lpromise…..Ipromise...,然而他根本不打算实施所许诺的行为,或者他根本没有能力完成所许诺的行为.那么这种许诺便是无效的。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滥用”施为语句。

第三.说话人说出施为语句并已产生效果,但仍然可能是不适当的。如某人说出“Iwelcomeyou",但他并没有以礼相待对方。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是“违背承诺”。

奥斯汀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把施为语句概括为一类特殊的语句:说出这类语句就是作某种事情,而不仅仅是陈述某种状态。施为语句能完成相应的行为是因为存在特定的规约把言语同惯例性的行为联系起来。同陈述语句从真与假角度来判断不一样.施为语句只能根据其是否满足了合适条件来区分适当或不适当。正是在这一区分依据的基础上,奥斯汀才试图从语言形式上来概括施为语句的特征。他指出只有某些动词可以用在施为语句里.并且只有用在施为语句里的动词可以跟副词hereby(就此)同现。

(5)(a)IherebydeclareyouMayorofLondon.

(b)Iherebynowbeattheeggstillfluffy.

(c)IherebyruntenmilesonSundays.

这里dcclar。表明是施为动词,而beat和rUll则不是。将前述句法标准和这里的词汇标准合在一起.可以把施为语句定义为:主语为单数第一人称的主动语态,陈述语气句.其主要动词为一个现在时态的施为动词.并与副词hereby同现。

二、言语行为的分类

奥斯汀将言语行为分为三大类。

一是以言表意的行为(locutionaryact)。这是说话人说出某个具有一定涵义(sense)和所指(reference)的语句.例如:(6)Theknifeisonthetable.以言表意行为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说话行为.即说出有意义的语句。

二是以言施事的行为(illocutionarynet),这是说话人在说出语句时所想要表达的意图或想要达到的目的。例如。说话人说出(6),可能是想告诉听话人刀在什么地方,或者要听话人把刀递给他,或者是要警告对方要当心刀。这就是言之所为或以言施事。这种以言施事的行为是同以言表意的行为同时完成的。

以言施事行为是三种言语行为里最重要的一种.是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言语的功能是多种多样的。实施一个表意行为要使用言语。在一个特定的情境里.为实施一个表意行为而使用的语句的功能是什么?是建议还是命令?是许诺还是宣告?语言哲学家常常用“力量"(force)这个术语来讨论某个词或某个表意语句是具有“建议”力量还是具有“命令”力量等等。奥斯汀把在这个意义上实施的言语行为称作以言施事的行为,即说出一个语句本身就是完成一种言语行为,或者说一种行为是在说出某个语句中完成的。奥斯汀把这种关于语言的不同功能的理论称作“以言施事的力量”(illocutionaryforces)理论。

三是以言取效的行为(perlocutionaryact)。这是说话人通过说出语句所取得的效果。例如.说话人说出;

(7)Thedoorisopen。听话人听到这个语句后就去把门关上。这就是言后之果或以言成事。说出一个有意义的语句不仅同时是实施某种以言实施行为.而且往往对听话人,说话人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或行为产生某种效果。奥斯汀把实施的这种行为称作以言取效行为。 以言取效行为与以言施事行为的区别是个重要问题。奥斯汀认为,以言施事力量与以言所取效果(pcrlocutionaryeffect)虽有联系,但却是说话这一复杂行为的独立组成成分。

以言施事力量是指语句具有的如“许诺”、“威胁”、“请求”、“陈述”等功能。以言取效则是指语句对听话人的信念,态度或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例如甲用适当的语调和副语言手段对乙说出(8)这个具有“请求”或“命令”的以言施事的语句:(8)Openthedoor!他就可能成功地使乙去把门打开。这样一种效果正是甲说出这个语句的意图。在这里应注意的是,不要把预期的效果同以言施事力量即“请求”或“命令”相混淆。又如:(9)Youcan’tdothat。这个语句可能具有“抗议”的以言施事力量,但其以言所取效果则可能是制止了听话人的行为.或者使他醒悟过来.或者使他烦恼。

以言施事行为是直接通过与说出某个语句相联系的规约力量实现的.因而至少在原则上是确定的。相反.以言取效行为则是说出某个语句的情境所特有的‘因而不是通过说出某个特定话语而规约地实现的。以言取效行为即包括预期的效果,也包括非预期的效果。通常是不确定的。

一切言语行为都同时即是表意行为也是施事行为,但不一定是取效行为。

三、《梁山伯与祝英台》中“+八相送”的分析

在《梁山伯与祝英台》这一剧本中.有一场“十八相送”,下面将结合言语行为理论对梁祝二人的对话进行分析。

在梁山伯送祝英台回乡的路上。祝英台说“兄攻书伯母在家谁奉养?为何不娶妻房?”属于以言表意,意思是问他不娶妻房的原因。当看到一个打柴的樵夫时.她对梁山伯说“他为兄弟把柴打.梁兄哥,你为妻子下山岗。”属于以言施事,这句话是想告诉梁山伯自己是女红妆。

在池塘边.当他们看到金色鲤鱼时.梁山伯说“金色鲤鱼一双双”,是以言表意,指池塘里的鲤鱼.而祝英台的回答“好似比目鱼相依傍,弟兄分别诚感伤”,是以言施事,暗示梁山伯他们二人就像比目鱼一样成双。然后她又说“这么说.我们是鱼就好了”,属于以言施事.意思是希望我们永远不要分开。在看到鸳鸯时,祝英台问“英台若是女红妆.梁兄愿不愿配鸳鸯”.属于以言取效.引起了梁山伯的思想变化.他回答说“可惜你英台不是女红妆”,这句话则是以言施事。意为如果你是女红妆.我愿意娶你。

在凤凰山上,当二人看到遍山没有牡丹花时。祝英台说“牡丹花,你爱他.我家园里牡丹好.要摘牡丹上我家呀”.既是以言表意.又是以言施事,表面是说我家牡丹好,实际是提醒梁山伯自己是女的。而梁山伯的回答“山重水复路遥远,怎能为花到你家呀”则是以言表意,说不应该为了一朵花去那么远的地方。祝英台又说“有花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惹心烦”,属于以言施事,意思是“在我没有嫁人之前,你还可以来提亲.如果我已经嫁人了.你就只有后悔了”。

但他们看到一对鹅时,梁山伯说“公的就在前面走”.属于以言表意。而祝英台说“母的后边叫哥哥”则是以言施事,同时是以言取效。她的意思是我们二人中我是女的‘而这句话在听话人梁山伯来看,是很荒唐的.他回答说“未曾看到鹅开口.哪有母鹅叫公鹅?”祝英台又说“你不见母鹅对你微微笑,他笑你梁兄真像呆头鹅”,这句话是以言取效.梁山伯回答说“既然我是呆头鹅。从此莫叫我哥哥”。

在遇到黄狗时,祝英台说“不咬前面男子汉.偏咬后面女红妆”,属于以言表意.直接告诉了梁山伯自己是女的.但对方却没有反应。当祝英台问梁兄是否有意中人时.说“英台有妹在闺门,问人与我无差异,问貌叫人两不分‘我与她是同年同月同胞生阿”。这句话既是以言施事.又是以言取效,告诉梁山伯自己是女红妆,希望她去祝家村提亲。而梁山伯却理解为“原来一味想联婚”,“上前一拜谢媒人”.他的意思是他会去提亲的,属于以言表意。

结合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我们可以更好理解在《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中对话的真正含义。以及说话人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言语行为论奥斯汀红楼梦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理论是目前语用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它是由英国牛津学派分

言语行为理论(Theory of Speech Act )是由英国牛津学派分

奥斯汀(J. L 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中“以言行事”理论“着手****认为真值条件(truth conditions)是语言理解的中心”这一观点(Levinson,1983;228)。他1955年提出该理论反对逻辑证实主义的凡不能证实其真或假的陈述都是伪陈述(pseudo state-ment )、就是无意义的实证观点,指出“施为句”无真或假,但确实有意义,主张“归根到底,我们要阐述的唯一实际现象是在完整的言语环境中的完整的言语行为。"(1975;148)

1奥斯汀(J. L Austin)的初期理

(1)陈述话语和施为话语在《红楼梦》中的作用

奥斯汀理论的第一步是认为句子有两类:施为句(performa-tives)和表述句(constatives )。

如果句子并不是用来描述事物的,没有真假,说出这些句子是(或部分是)实施某种行为,称为施为句。鉴别施为句的标准是:1)主语必须是第一人称(单数);2)句子必须是肯定陈述性质;;3)动词必须是第一人称一般现在时;4)在谓语之前必须能插人hereby。而用来描述事物的句子成为表述句。

那么在《红楼梦》对话中,许多话语既陈述事情,也完成事情起到施为作用。例如第一回,贾雨村与甄士隐中秋赏月时,雨村趁酒向士隐暗示自己经济窘迫,需要资助。他在赏月时作诗一首对联一副,以表达自己的雄心壮志。士隐听了大叫:“妙哉!”接着对贾雨村的才学大加赞赏,是为陈述话语。而雨村也用一段陈述话语表达自己才学具备,只欠钱粮,因而未去赶考之实。士隐则说:“兄何不早言?愚每有此心,但每遇兄时,并未谈及。愚故未敢唐突。今既及此,愚虽不才,义利二字却还识得。且喜明岁大比,兄宜作速人都,春开一站方不负兄之所学也。其盘费余事,弟自代为处置,亦不枉兄之谬识矣。又去十九日乃黄道之期,兄可即买舟西上,待雄飞高举,明冬再晤,岂非大快之事耶?”(施为话语)(戚序本,第一回)。

因此贾雨村的陈述话语,不仅完成了对自己现状进行的事实陈述,而且还成功地诱使了甄士隐对他提供资助。达到施为目的。而甄士隐的`一番话,更是典型的施为话语,既实施了对贾雨村的赞赏,又完成了对他提供帮助这样的动作。

(2)陈述话语在对话中的作用

小说的叙述中大多都是陈述话语,而在《红楼梦》的对话中,陈述话语却也占了很大比重。这是因为在小说写作中,如果使用了过多的陈述话语进行叙述,会使作品显得枯燥呆板,因此用对话的方式进行叙述,相对效果就会显得活泼多了。

例如在第二回贾雨村与冷子兴酒馆偶遇时,通过两人用来下酒的闲聊,作者向读者介绍了宁国府和荣国府的基本情况。在戚评本的第二回回前批中,评者也写道:“此回亦非正文本旨,只在冷子兴一人。即冷中出热,无中生有也。其演说荣国府一篇者,盖因族大人多,若从作者笔下一一叙出,尽一二回不能得明,则成何文字!故借用冷子一人,略出其文,半使阅者心中已有一荣府隐隐在心。然后用黛玉宝钗等两三次效染,则耀然于心中眼中矣。此即书家三染法也。未写荣府正人,先写外戚。是由远及近,有小至大也。(戚序本,第二回)”

根据奥斯汀言语行为的

因此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不仅施为话语可以起到完成行为的功能,陈述话语也可以完成行为,它完成了描述和陈述的行为,并且有时也帮助解释施为行为,甚至帮助达成行为目的。

2奥斯汀理论的第二阶段

在50年代,奥斯汀理论进人了其第二阶段。他改进其施为句的标准为:含施为动词的语句称为显性(explicit )施为句,不含施为动词的语句称为隐性(implicit )施为句。显而易见,所有的语句都是施为性质的。因此,所有的语句都带有“以言表意(lo-cutionary act)"“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 act)”和“以言取效(prelo-cutionary act )”三种语力(language force )。即:说X(以言表意),意及Y(以言行事),产生Z(以言取效)。这就是其语言三分说。根据这种理论,语言交际的基本单位并不是由句子或其他表达手段,而是行为。说话人通过语句,来执行言语行为,并在听话人那里产生交际效果。

(1)以言表意的行为(Locutionary Act)

按照奥斯汀的观点,以言表意行为就是使用语句来传达某种思想。在奥斯汀看来,以言表意行为与以言行事行为、以言取效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说话者只想用以言表意行为表达某种思想,并没有意图通过这种行为使听者去做任何事情或者产生任何效果。

例如第七回宝钗跟周瑞家的聊天,对自己的病以及所服用的“冷香丸”进行了简要但不失详细的介绍,但并没有意图让周瑞家的听过后就采取什么行动或者对此要作出什么反应,只是就周瑞家的疑问进行了简要的解释。

(2)以言行事的行为(Illocutionary Act)

以言行事的行为指使用语句来完成某种非语言的行为,也就是使用语句来传达说话人所想达到的目的或意图。奥斯汀认为以言行事是三种语力中最重要的一种。在奥斯丁看来,以言行事的言语行为主要包括:

提出问题或回答问题;

提供某些信息;

提出保证或者提出警告;

公布一个裁决或者显示一种意图;

声明句子;

任命、起诉或者提出批评;

辩认或者描述;以及诸如此类的行为。( Austin, J. L. ,1962 ; 98 )

这说明,某种行为正是在说出某个语句的同时完成的。

例如在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门子与贾雨村的一段对话:

(门子:)“老爷既荣任这一省,难道没抄一张本省的护官符来不成?(提出问题)”

(雨村:)“何为护官符?(提出问题)我竟不知。(声明)”

(门子:)“这还了得!连这个不知,怎能做得常远?(提出警告)如今凡做地方官者,皆有一个私单,上面写的是本省最有权有势极贵大乡绅的名姓,各省皆然。倘若不知,一时触犯了这样人家,不但官

(门子:)“四家皆联络有亲,一损皆损,一荣俱荣。扶持遮饰,皆有照应的。才告打死人之

贾雨村在这里是询问所需要得到的信息,想知道为何门子不让他立即断案,于是对此提出疑问,门子对于此问题的回答提供给了贾雨村所需的信息。是因为四大家族的势力使然。门子在以言行事时,靠表意行为表现了话语涉及的部分(reference ) 。

(雨村:)“据你这样说来,却怎么了结此案?你大约也深知这凶犯躲去的方向了。(提出问题)”

(门子:)“不瞒老爷说,不单凶犯逃躲的方向我已知道,并这拐卖之人,我也知道,死鬼买主,也深知道。待我细细说与老爷听。……(描述,提供信息)”

(雨村:)“这也是他们

(门子:)“老爷当年何其明,今日何

(门子:)“小人已想了一个极好主意在此。老爷明日坐堂,只管虚张声势,动文书发签拿人。元凶是自然拿不来的,原告因是自然要将

雨村想知道怎样了结此案才比较经济合适,而且不必把他牵涉进去,因此他征求门子的意见,假借门子的意见断判此案,既达到众人的目的,又不必为此不公的判决承担责任。这里他故意把门子当成一个故人来对待,提升了门子的地位,使之敢于直言不讳地提出建议。这些都是以言行事的力量。

(3)以言取效的行为(Prelocutionary Act )

以言取效的行为指使用语句来产生或取得某种效果的行为。完成以言取效的行为,就是一个人在说出某句话时对听话者产生某种效果,不管说话者对此有意或无意。产生以言取效的效果,并不需要完成一个以言行事的行为,以言表意的行为也可以成为以言取效行为的原因。

例如第八回宝玉和黛玉在

言语行为论这一

奥斯丁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在语言哲学的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过去,哲学家们在研究语言问题时往往只注意到语言对事物现象的陈述或描述作用,而没有注意到语言也表现了人们的一种行为,这使得人们始终以一种狭隘的眼光来看待语言的功能或作用,将语言的功能或作用始终局限在一个不适当的范围内。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纠正了人们对语言的功能或作用的认识上的这种偏见,使得人们对于语言的作用有了更加深刻和全面的理解。奥斯丁的学说简要地说就是:说话同时也就是做事情。这种理论把语言同人的行为联系起来,这是奥斯丁在语言哲学领域中作出的独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