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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类同行评议语录

时间:2024-11-15 17:58:46

1、医病非难,难在疑似之辨。不可人云亦云,随波逐流,误人匪浅。——王肯堂《肯堂医论卷中杂记》

2、夫医者,非仁爱之士,不可托也;非聪明理达,不可任也;非廉洁纯良,不可信也。——杨泉《物理论》

3、医学贵精,不精则害人匪细。——陈梦雷等《古今图书集成医部全录》

4、医不难於用药,而难於认证。——温载之《温氏医案咳嗽》

5、夫医药为用,性命所系,和扁至妙,犹或加思,仲景明审,亦候形证。一毫有疑,则考校以求验。——王叔和《脉经序》

6、盖医出于儒,非读书明理,终是庸俗昏昧,不能疏通变化。——李梃

7、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故以为名也。——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序》

8、尝思用药如用兵。善用兵者必深知将士之能力,而后可用之以制敌;善用药者亦必深知药性之能力,而后能用之以治病。——张锡纯《医学衷中参西录》

9、医者,书不熟则理不明,理不明则识不精。临证游移,漫无定见,药证不合,难以奏效。——吴谦等《医宗金鉴凡例》

10、世无难治之疾,有不善治之医;药无难代之品,有不善代之人。——褚澄《褚氏遗书》

11、无恒德者,不可以作医。——陈梦雷

12、古方不可不言,不可信之太过,亦不能全信。须对症细参,斟酌尽善。——吴瑭《医医病书》

13、人必有天赋之才而读破万卷,庶可以为医矣。——王秉衡《重庆堂随笔卷上论治案》

14、勤求古训,博采众方。——张机《伤寒论原序》

15、大约心细则眼明,而理名则心细,多读书辨证则理明识广。——魏荔彤《金匮要略方论本义卷一》

16、医者,意也。善于用意,即为良医。——孙思邈《千金翼方针灸上》

17、夫医药为用,性命所系。——王叔和《脉经序》

18、药能活人,亦能杀人,生死关头,间不容发,可不慎欤!——刘昌祁《白喉治法要言白喉症最忌服表药》

19、夫医诚难知,知之不精,则罪更甚于不知。——吴其浚《植物名实图考贯众》

20、盖医学通乎性命,知医则知立命。——赵学敏《串雅内编绪论》

21、读书而不临证,不可以为医;临证而不读书,亦不可以为医。——陆九芝《世补斋医书李冠仙仿寓意序》

22、生民何辜,不死于病而死于医,是有医不若无医也。学医不精,不若不学医也。——吴瑭《温病条辨自序》

23、一事长于己者,不远千里,伏膺取决。——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序》

24、医之道最微,微则不能不深究;医之方最广,广则不能不小心。——梁拓轩《疠科全书自序》

25、夫医学之要,莫先于明理,其次则在辩证,其次则在用药。理不明,证于何辨?证不辨,药于何用?——吴仪洛《本草从新原序》

26、夫医官用药,如将帅之用兵。——赵宜真《秘传外科方总论》

27、人不穷理,不可以学医;医不穷理,不可以用药。——陈士铎《洞天奥旨卷十六劝医六则》

28、一人生死,关系一家,倘有失手,悔恨何及?——吴尚先《理渝骈文续增略言》

29、学医总须多读书,多看各家书籍,自然腹中渊博,胸有准绳。——张畹香《张畹香医案卷上》

30、寸尺弱,勿汗,寸脉弱者,不可发汗,汗则亡阳;尺脉弱者,不可发汗,汗则亡阴。——程钟龄

31、盖医者人命所关,固至难极重之事,原不可令下愚之人为之也。——徐灵胎《医贯砭卷上伤寒论》

32、学医业者,心要明天地阴阳五行之理,始晓天时之和不和,民之生病之情由也。——吴谦等《医宗金鉴运气要诀》

33、疾有误凉而得冷,证有是非而实非。差之毫厘,损其寿命。——褚澄《褚氏遗书》

34、夫以利济存心,则其学业必能日造乎高明;若仅为衣食计,则其知识自必终囿于庸俗。——叶天士《临证指南医案华序》

35、医非博不能通,非通不能精,非精不能专。必精而专,始能由博而约。——赵晴初《存存斋医话稿序》

36、医以济世,术贵乎精。——吴尚先《理渝外治方要略言》

37、术日以精,怀日以虚;名日以高,行日以谨。——吴尚先《理渝骈文》

38、要在临病之时,存神内想,息气内观,心不妄视,着意精察,方能通神明,探幽微,断死决生,千无一误。——华佗《中藏经察声色形证决死法》

39、良医医病,病万变药亦万变。病变而药不变,向之寿民今为殇子矣!——陈梦雷等《古今图书集成草本典卷二十二》

40、病无常形,医无常方,药无常品。顺逆进退,存乎其时;神圣工巧,存乎其人;君臣佐使,存乎其用。——李中梓《医宗必读用药须知内经之方法论》

41、学者非读万卷书,未可轻言医。——魏荔彤《金匮要略方论本义卷五》

42、知针知药,固是良医。——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卷三十针灸孔穴主对法》

43、医虽小道,而性命攸关,敢不知慎!——张介宾《景岳全书卷之三传中录京师水火说》

44、欲救人学医则可,欲谋利而学医则不可。——徐廷祚《医粹精言卷一胞以为怀》

45、良医则贵察声色,神工则深究萌芽。——孙思邈《千金翼方序》

46、临病若能三思,用药终无一失。——沈李龙《食物本草会纂病机赋》

47、病不可不察隐情,药不可徒拘成法。——倪士奇《两都医案北案》

48、凡读古人书,应先胸有识见,引伸触类,融会贯通,当悟乎书之外,勿泥乎书之中,方为善读书人。——顾仪卿《医中一得》

49、治上消者,宜润其肺,兼清其胃;治中者,宜清其胃,兼滋其肾;治下消者,宜滋其肾,兼补其肺。——程国彭

50、自古无不效之方,而世医不识之病。——孙一奎《赤水玄珠序》

51、名相治国,名医活人,人贵于人有济耳。——郭霭春

52、痛夭枉之幽厄,惜坠学之昏愚。乃博采群经。——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序》

53、人知君相不易为,不知医士不易为。盖君相之生杀人也,其道显而共闻;医士之生杀人也,其道微而难辨。——李中梓《诊家正眼尤序》

54、医者仁术,圣人以之赞助造化之不及,所贵者,扶危救困,起死回生耳。——聂尚恒《活幼心法卷一》

55、学问无窍,读书不可轻量也。——叶天士《临证指南医案卷一眩晕》

56、乃知学不博而欲为医难矣。——张从正《儒门事亲卷二攻里发表寒热殊涂笺》

57、学到知羞,方知艺不精。——张景岳《类经论治类四失》

58、看方犹看律,意在精详;用药如用兵,机毋轻发。——李东垣《珍珠囊补遗药性赋卷三》

59、今之医者,凡遇一证,便若观海望洋,茫无定见,则势有不得不为杂乱,而用广络原野之术。——张介宾《景岳全书传忠录论治篇》

60、古人以神圣工巧言医。又曰:医者,意也。以其传授虽的,造旨虽深,临机应变,如对敌之将,操舟之工,自非尽君子随时反中之妙,宁无愧与医乎?——朱震亨《局方发挥》

61、医书不熟则医理不明,医理不明则医识不精,医识不精则临证游移。——赵雄驹《伤寒论旁训·序》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 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