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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博上发布侵犯人格言论

时间:2024-11-15 16:25:58

一、言论自由权概念

有关言论自由权含义的探讨由来已久,包括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具体指公民将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以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限制和侵犯,包括言论、出版、集会、走路、逛街、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等。其核心为言论和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国内外学者观点,较为流行的有两种:

一是政治自由说强调言论自由是一种政治自由。

二是精神自由说则更倾向于言论自由属于思想自由。

两种观点都有其忠实的拥护者,双方也为此争执不休。广为大众所普遍接纳的是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提出的:“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也有相关规定。《宪法》第 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但除宪法之外,并没有其他具体的法律对言论自由权利予以规定、进行保护。

二、我国言论自由权的发展

回顾我国古代几千年封建统治时期,“言禁”、“报禁”等社会现象几乎贯穿整个历史。封建社会体制下人们的思想被压制,言论自由权也从未得到声张。直到近代,封建制度的彻底瓦解,西方自由民主思想迅速传播,才将人们对于言论自由的渴望正式唤醒。自新中国成立后,法制建设全面展开,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三、互联网时代下的言论自由权

随着以互联网为主的新兴传播媒介的迅速普及,人与人交流的言论自由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界限,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沟通交流方式,由现实空间向虚拟化空间延展。开放性的空间与实时的互动性使得网络交流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改变着世界。网络的普及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可以畅所欲言表达个人想法的平台。然而,在网络平台上部分网名逾越法律界限,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现实正常生活,酿造了许多的现实悲剧。更有甚者,利用网络平台损害国家社会的公众利益。

四、网络暴力的概念及现实影响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

人们正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无限便利,同时也经历着互联网高度发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网络暴力”的蔓延。网络暴力造成的危害极大,所侵害的法律实体也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法律保护的私人利益”。本文主要讨论的网络暴力主要围绕公民私人利益展开,即指“基于互联网,部分网民针对互联网上发布的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损害当事人人格尊严,侵犯其名誉权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以及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侵扰,侵犯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二)网络暴力的现实危害

网络暴力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立的,而网络暴力行为已经冲击了或碰触着法律的底线。与现实中的传统暴力方式相相比较,网络暴力具有自己典型的特征,即网络暴力是虚拟的,但其所带来的伤害是真实的,并且这种伤害所造成的后果远比传统暴力要严重得多。

1.网络暴力可能会助长现实暴力:

网络空间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其影响力并不仅仅止步与虚拟空间。部分网民在网络中无所顾忌的表达自己的想法,甚至利用网络超越时空的便捷性对其他个体进行无中生有的指责与谩骂。久而久之,这种行为也会带到现实生活中,“网络暴力”也可能转化成现实暴力。

2.威胁法治秩序,践踏现实社会法律:

网络的虚拟空间是一个所谓的“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并不了解,似乎每个人都可以任意发表自己的看法,而不用被追究责任。没有了现实生活中各种规则的限制,人们的言论也容易失去理智,甚至会触犯现实法律。这样的行为会扰乱虚实社会秩序,践踏现实社会法律。

3. 挑战公民道德底线:

道德是人与人之间约定俗成的衡量行为正当性的意识形态。网络虚拟空间的存在,使得人获得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表达自由。这种自由之下很容易出现权利的滥用,权利的滥用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公民道德的缺失。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网络暴力”不单单是言论自由权的滥用,一般情况下,还涉及对他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侵犯。其造成的影响不仅严重影响受害者的心理健康,还会危害其正常的现实生活。

5.引发社会群体漠视:

在心理学中存在着一种称作“责任分散效应”的心理现象。

在不同的场合,人们的援助行为是不同的。当一个人遇到紧急情况时,如果只有他一个人能提供帮助,他会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对受难者给予帮助。但如果有许多人在场的话,帮助求助者的责任就由大家来分担,造成责任分散,造成“集体冷漠”的局面。

网络虚拟社会也正是这样,当人们针对某个网民或网络事件集体展开负面言行时,往往会忽略其个体不良言论应负的责任。导致群体性的冷漠。   五、区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

孟德斯坞曾经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每个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也并不是指的'绝对意义上的自由,而是相对自由,即“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网络暴力” 属于权利的滥用,因为它超越了言论自由权的应有范围,在外观上虽是言论自由权权利的行使,但该权利之行使并非为达到设立该权利之原始目的,而是为达到其他目的。“网络暴力”也可谓是互联网时代下言论自由的畸变。

六、解决网络暴力现象

“网络暴力”已不是个例,其影响力波及全球,大多数网民或多或少都曾见证过“网络暴力”的巨大危害。为了防止自由言论权的肆意滥用,遏制公共与个人利益遭受权利侵犯的现象。我们都应该着手解决“网络暴力”问题,将“网络暴力”的危害减至最低。

(一)政府方面

1.加快网络立法进程:

全面落实我国宪法中所提到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大限度的明确言论自由权的内涵. 修改宪法中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只为政治权利这一权利属性,还原其公民基本权利的属性。

网络立法可以调整、约束和规范公民的行为,针对虚拟社会立法是对网络暴力有效治理必不可少的首要工作。

2.引导树立正确的行业规范制度,全面构建实名制上网制度:

追究网络不良言行,明确责任,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对暴力信息查堵,营造一个清洁网络空间,对网民不当的言行进行相应的处罚。

3.构建透明政府,公开“网络暴力”治理方案:

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了解网民的现实需求,吸纳民众中好的建议或意见,形成公正、公开、公平的管理模式。

4.利用政府权威,构建网络文明的主流意识:

对公民进行网络道德规范教育。网络道德规范以明确的赞同、鼓励、禁止、惩罚等规定,来约束公民的言行,倡导网络社会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让民众都参与到自觉抵制“网络暴力”的浪潮中来。

(二)网络行业方面

合理借鉴国外网络行业较成熟的发展理论与

(三)大众传媒方面

新闻媒体作为连接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肩负着宣传者、监督者和引导者的重要使命,其舆论导向作用越来越突出。在解决“网络暴力”这个社会老大难问题中,新闻媒体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1.及时引导网络非理性情绪。

2.开辟多元意见表达渠道,及时反映各界的需求。

3.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健康文明上网教育普及。

4.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新闻工作的引导舆论的功能。

5.准确及时解析政府相关政策,起到宣传作用。

(四)网民道德方面

一方面,网民应积极主动

遵守《文明上网自律公约》,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对他人使用“网络暴力”。另一方面,当遭遇“网络暴力”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

七、总结

在本文中,首先应明确一点,即“网络暴力”并不是公民对于言论自由权的正常行使。“网络暴力”是部分网友利用网络平台的便利,逾越了道德,甚至逾越了法律的界限,对其他个体、社会、国家采取辱骂、诽谤等不当的方式对其进行肆意攻击,对个体、社会、国家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

“网络暴力”是互联网迅速普及后的负面现象,造成“网络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府的监管不力,也有互联网企业技术控制的不到位,以及部分网民滥用言论自由权。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的导致“网络暴力”事件的层出不穷。给社会安定和谐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网络暴力”并不仅仅是一起单纯的事件,而是一种已经在社会中频繁显现的社会现象。这种恶劣的社会风气如果得不到及时的遏制,其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政府掌握着丰富的社会资源,在治理“网络暴力”问题的过程中,政府掌控着绝对的话语权。

“网络暴力”所涉及的范围已波及全球,西方国家已被荼毒多年。网络暴力”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它需要政府、相关企业、全体网民共同努力,各司其职。政府立法引导,构建一个严谨完善的行业规范,明确各方责任,并用行政手段予以保证;企业技术控制,清洁网络空间,杜绝不良信息的出现;新闻媒体引导舆论;网民文明上网。只有这四方面相互配合,才能彻底的使“网络暴力”无处遁形;才能充分的发挥互联网的作用,让互联网为我们的生活添姿加彩。

参考文献:

[1]林坚逢.微博时代言论自由权利的冲突与协调.法制与社会.2011(9).

[2]方天皓、鲍文强、张泽宇.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法制与社会.2015(8).

[3]孙权.当前我国网络实名制问题及对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2.

[4]周宁宁.论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及治理.河北大学.2010.

[5]孟庆祥.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度.北方工业大学.2014.

[6]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法学.2008(11).

[7]唐秀霞.论我国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权.中国海洋大学.2008.

[8]许竟.论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长春理工大学.2012.

[9]李默菡.晚清表达自由制度研究.武汉大学.2011.

[10]秦前红、陈道英.网络言论自由法律界限初探.信息网络安全.2006(4).

[11][日]彬原泰雄著.吕昶,等译.宪法的立式――比较宪法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2] [美]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6.

关于荧光增白剂是否属致癌物质,上诉人原文引用《生活日报》2010年5月26日B12版《小心化学洗涤剂致癌》、《人民日报》1997年11月7日第9版《合成洗衣粉的毒性不容忽视》的部分内容,《小心化学洗涤剂致癌》原文部分内容为“……洗衣粉中的荧光增白剂也是致癌物质,可使人体细胞发生畸变,引发皮炎和皮肤瘙痒……”,上诉人在微博中原文引用上述内容后,又对上述内容进行了符合原意、通俗简单的解释和提炼,即荧光增白剂属致癌物质。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两文并非标准规范,也非学术讨论,只是媒体针对荧光增白剂提出的生活建议……故该两文不能成为支持被告言论的合法理由”(一审判决书第27页),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完全是强词夺理,荧光增白剂属致癌物质不是上诉人给出的定性,而是上诉人对两篇文章内容的引述和解释,上诉人无需对该引用和解释提供证据支持,只需要指明引用的出处即可。退一步讲,即便上诉人以两篇文章作为发表言论的依据,一审法院亦不应否定两篇文章可作为一种言论或评论的合法理由。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以被上诉人提交的媒体文章(一审判决书第28页)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却否认上诉人引用媒体文章的合法性,这显然是在案件审理中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适用不同的审判标准。一审法院对荧光增白剂是否属致癌物质的认定与荧光增白剂是否为化学毒物的认定采用了相同的方式,既未认可荧光增白剂是致癌物质,亦未否认其致癌性,法院仍以此模棱两可的认定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实属认定结论无证据支持。

综上所述,如法院认为上诉人关于荧光增白剂属化学毒物、属致癌物质的言论失实,且依此认定上诉人的言论构成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害,则法院亦应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荧光增白剂是非化学毒物、非致癌物质,属安全环保的工业产品,但一审法院自始至终都有意避开荧光增白剂是否为化学毒物、是否属致癌物质的认定,法院通篇判决,仅牵强的认定上诉人的言论没有证据支持,却没有认定哪一份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言论是错误的。因此,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言论失实的认定无证据支持。

第三,上诉人未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不应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消除影响的方式以及认定赔偿数额亦没有证据支持。

上诉人对其微博言论内容提供了证据支持,并明确了引用内容的出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言论失实无证据支持,故上诉人未构成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犯,不应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退一步讲,即便上诉人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侵权,一审判决确定上诉人“……在新浪网新闻中心首页刊登声明,向原告XX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赔偿被上诉人消除影响的费用100000元,亦无证据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答:……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之规定,被上诉人仅在自己的微博中发表了相关言论,其影响仅限于上诉人的微博,至于其他媒体的报道,与上诉人无关,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新浪网新闻中心首页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明显超出了上述规定的范围。关于损失,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所发表得言论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的证据,对于消除影响而产生的费用,不能作为被上诉人损失的证据。首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用以证明其为消除影响而支付广告费的证据《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并不能证明其是为消除上诉人言论影响而支付的,其所刊登的广告内容主要是介绍荧光增白剂的`相关知识,而非针对某一言论而做出的,其所做广告和上诉人言论之间并无关联性。其次,即使被上诉人所做广告系用于消除上诉人言论的影响,其亦超出了合理范围和限度。为消除影响支付的费用不是必然产生的,被上诉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消除影响,上诉人通过微博对被上诉人的产品进行评价,被上诉人也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对上诉人的评价进行解释和澄清,但被上诉人却偏偏采用支付高昂广告费用的方式消除影响,这显然超出了合理的必要限度,由此产生的费用与上诉人的言论没有直接关系。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上诉人依法行使权利,未构成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篇一:微博比微信更理性

余秋雨在《借我一生》中说:“人生的路,真正能保护你的,是你自己的人格选择和文化选择。那么反过来,能伤害你的,也是自己的选择。”不同的选择有不同的路,而在互联网发展的今天,许多人选择了微信、微博这两大社交软件。同样选择多样,我却更钟情微博。

微信用户永远只能在自己的朋友圈里兜兜转转,而微博用户却可以在万千人海中收到各色评论,看到更真实的世界。因此,在我看来,微博的运营方式比微信更真实、更理性,而我们的生活也正是需要这些出现在微博里的不同的声音。

微信正悄无声息地拉低现代人的智商。微信由于自身设计,圈子小、传播快,令朋友圈的每个人都毫不怀疑、毫无顾虑地传播一条不知真假的消息。法国社会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在社会学名著《乌合之众》中说:“群体永远漫游在无意识的领地,会随时听命于一切暗示,表现出对理性的影响无动于衷的生物所特有的激情,他们失去了一切批判能力,除了极端轻信外再无别的可能。”我们每个人都不能脱离当今这个互联网社群,但也绝不能在其中随波逐流。正是因为“朋友圈”这个暗示,正是因为消息传播的快捷,正是因为“社群”洪流的裹挟,我们自以为尊重信任了朋友,但却偏偏遗忘了思考的力度,质疑的分量,就这样渐渐失去理性,仅剩满地荒唐无力的点赞与片面肯定的评论疯狂滋长。

微博由于平台的更加广大,尽管不安全性增加,但也是为理性的种子提供了沃土。不同于微信的“朋友陷阱”,微博上占多数的是自己不认识的人,摒除了朋友的主观性,反而更能用客观的眼光来看待事物,因此说出的话会更加理性。在二十世纪初,由于东西文化的差异,大洋两岸的国家对彼此认识不清,所以此时外国影片中的中国人永远是尖下巴、八字胡、细长眼的“溥满洲”形象。直到二战后,外国人却开始塑造正面积极的形象。正是由于认识的局限,外国人囿于自己的主观判断,就如微信的小圈子一般。直到国家间交往加深,西方才开始理性审视中国,并树立正面形象。而我们依靠微博的广大的平台,扩大认识的范围,才能收获充分的理性的能量。

的确,只有如微博这种范围广阔的方式,我们才能培养理性,不能像受制于“微商”的人们那样,陷进“朋友怪圈”。这不仅是为了个人智商的提高,更是为了这个社会能更理性的认识自己。

李叔同说:“明镜止水以澄心,青天白日以应事,霁月光风以待人。”我期待借助微博这个平台,避开微信的不理智性,提高这个社会的理性程度。

篇二:微信与微博的比较

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发布消息后,可获得来自家人好友的点评,或肯定,或鼓励;微博用户在公众页面上发布内容后,可接收来自四面八方的回应,或研讨,或纠正。两种不同的交流平台,导致了两种相异的评论回应。两种相异的回应,造就两股截然相反的平台风气。

社会体系的形成与人民群众的思维方式有重要的联系。在几乎家家户户都能联网的当今,网络已成一个虚拟社会,更有甚者将其形容为“二次元”,即一种与现实分隔开却又存在的生活环境。微信和微博作为拥有数亿使用者的交流平台,亦成为了这虚拟社会中的两处聚居群落,依据定居者的思维方式,凸显出各异的体系。犹如人们常听见“我不喜欢那座城市,我们之间的节奏不合拍。”之类的言语,网民们亦有对微信和微博的不同感情色彩及感情浓度。渐渐的,两个平台因自身特色同使用者的思维差异,而出现风气分化。

喜欢使用微信的拥护者在接受调查时往往表现出一个共通点,即依赖于评论言语的支持性质。这种性质塑造出朋友圈一种近乎“温馨”的气氛,令使用者倍感安心以及在得到肯定态度后的心里膨胀所带来的舒心。人类有趋于安乐的本性,因而此现象不足为奇。相反,微博上的气氛没有这般友好。它既是热烈的,也是冷静的。热于言讨声伐之烈,冷于生人客观中肯情绪之静。微博中的`评论用词大多是不带偏颇,因此总显得“带刺儿”,却让阅读者感到真实。微博的拥护者未必不享安乐,只是更明白“死于安乐”一意吧。

作为在两个平台皆有所涉迹的本人,有愿在此略表感想:每逢打开微信,似能感受到一股沉淀不去的“低龄风”,过于安逸,无忧无虑。然而这却易造成人们思维上的“孩童式轻信”,这对于我们青少年而言,弊大于利;反观微博,点开“新评论”,看到的不少是来自陌生人的回应,有鼓励也不乏批评,风气显得冗杂许多,我们所能获得的信息也全面客观许多。这种区别大抵源于“流言止于智者”,而智者之智受制于情。面对亲友,我们只愿表达自身亲善性,思维受到固定化。唯有面对陌生人时,才能不受拘束的绽放思维火花。

百家争鸣是我国历史上最灿烂的文化,其光亮在于思想的碰撞。微信并非不好,只是屈于安逸者易沉沦不劳,久而久之,逐渐麻木。我建议,有空上上微博,那里可以发掘我们人类的大智慧,并让你的思想在碰撞中成长。

篇三:理性看待微信与微博

王尔德曾言:“一件事情的本质是什么,取决于我们让它成为什么;一件事情是什么样子,取决于我们看待它的方式。”当网友们在为微信与微博谁更胜一筹而激烈争辩时,我却认为要理性看待这两者的利弊。

在我看来,微信是对熟人社会与个人情感的回归,而微博则是对开放社会与多元思想的追求。

微信的方兴未艾,显示了人们在熟人间寻求情感共鸣的需求。于坚曾感叹:“中国的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乡土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但现代社会却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因此,当现代化的历史车轮碾过昔日维系宗族情感的宗祠,当冰冷僵硬的水泥建筑吞噬着邻里的温情,现代人迫切需要在这样一个陌生无依的环境里寻求来自亲友的情感慰藉。而微信上来自儿时好友的一个“赞”或是由昔日同窗贴出的一张校园里木棉花怒放的照片,都能让如梁鸿所言的“被现代社会急剧抛弃了”的人们抚平被孤独划破的创伤,重获来自人情交往的感动。他们从微信中获得的,是如顾城叹道的“人都要回家,都要用布把星星盖好,然后把灯碰亮”的回归家园与集体的归宿感。

然而,一味沉迷于微信所营造的隔绝外界的只由熟人筑建的避风港,必然会导致狭窄的眼界与僵化的思想。此时,我们便需要微博上的自由氛围与多元思想。

罗素写道:“参差多态乃是幸福本源。”而微博,正是这样一个为不同思想提供自由表达机会的强大平台。微博打破了现实社会中的阶层固化,让各阶层人们在平等氛围中使思想各自交锋,共同沸腾。在微博上,你既可以热心公益,转发一段“冰桶挑战”的视频;也可以针砭时事,与刘瑜探讨《观念的水位》中透露的社会转型动向;还可以尽情吐槽,在“春晚”的微话题里感受言语盛宴的狂欢……而这些无不在传递着自由平等,畅所欲言的现代精神。而这种精神,正是使社会前进的催化剂。1780到1820这短短40年间,德国的思想天空群星灿烂,康德,歌德,黑格尔等思想家层出不穷。这一切与当时德国开放自由的学术氛围密切相关。因此,微博所营造的自由氛围实则是现代精神的闪烁,微博上的言语交锋也实是思想火花的迸射。

哈瑞·爱默生曾感叹:“被风吹动的水面不能平静下来接受美丽的风景。”当我们平静下来以理性态度审视微信与微博,便可兼得微信中的温暖人情与微博中的自由思想,从而在情感的安抚下踏入思想的圣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