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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法规条令格言

时间:2024-10-02 16:20:08

《民兵工作条例》于1990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和1990年7月6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民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五条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体制的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第八条民兵应当做到: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

第二章民兵组织

第九条民兵的组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

第十一条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

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它重要防卫目标地区,组建民兵高炮营、闭。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

第十二条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

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第十三条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基干民兵连长或者营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十四条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

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人民兵组织。

第三章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民兵政治教育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

民兵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十七条民兵政治教育,平时应当根据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的任务、要求和民兵思想实际做好民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练兵习武的自觉性,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战时应当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组织民兵开展杀敌立功、瓦解敌军等活动,保证战斗、战勤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选拔、调整和配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第四章军事训练

第十九条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训练。

全国每年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规定后,逐级下达。

第二十条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军事训练,由军分区组织实施。

军兵种机关、部队和军事院校,应当协助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军事训练。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由总参谋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县应当逐步建立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对民兵实行集中训练。

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设施,保障军事训练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民兵军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分级负责解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编印教材和配发部分制式训练器材,其余所需的训练器材,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分别购置或者调整解决。

民兵训练教材、器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第五章武器装备

第二十五条民兵武器装备的发展和配备,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进行配备和补充。

第二十六条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应当根据基干民兵的组建计划和战备、执勤、军事训练的需要,做到保证重点,合理布局。

第二十七条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武器装备,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补充。

第二十八条民兵武器装备的调动,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区批准,跨军区调动或者调出民兵系统的,由总参谋部批准。

民兵武器装备,不得擅自借出。因执勤、训练需

要借用配发给民兵或者民兵组织的武器装备时,必须报经县人民武装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按照总参谋部的规定办理。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必须有坚固的库(室)、健全的管理制度。武器库(室)必须有专人看管,有报警,消防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条掌握武器的民兵和民兵武器库(室)的看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人民武装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民兵武器装备的修理,农村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城市的,由配有武器装备的单位负责。上述单位不能修理的武器,由军分区、省军区、军区修械所(厂)修理。

第六章战备执勤

第三十二条民兵战备执勤,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陆海边防地区和其它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与驻地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联防。

发现敌人袭扰、空降和潜入等紧急情况,民兵应当在当地军事机关组织指挥下迅速进行围歼或者搜捕。

战时,民兵应当配合部队作战,担负各项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

民兵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十四条组织民兵担负勤务,应当爱惜民力,严加控制。

陆海边防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方案,报省军区批准。

使用民兵担负守护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勤务,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民兵担负治安勤务,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在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由厂矿批准,报县人民武装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民兵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

民兵守护重要目标执勤点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以及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第三十六条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

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民兵事业费

第三十七条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民兵事业费的年度指标,由省军区根据全年民兵工作任务,向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编造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军区后勤部与省财政厅(局)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县人民武装部是民兵事业费的基层开支单位,直接掌管民兵事业费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民兵事业费应当主要分配到县人民武装部使用。省军区、军分区两级留用的民兵事业费,除民兵装备管理维修费外,不得超过全省总指标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条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兵的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项开支。

第四十一条民兵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力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制订。

民兵事业费的预算、决算和使用管理,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实施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八章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二条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它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依照奉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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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总结

“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总结

为了增强官兵条令条例意识,规范队伍管理,增强全体官兵条令意识,建设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证部队的高度稳定,加强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在支队统一安排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中,中队精心组织,全体干部战士都能够积极投身到这次活动中去。认真学条令、用条令,熟知部队正规化管理及营区管理规定,努力加强自身的纪律作风养成。通过对“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的开展,使干部管理能力增强,士官自我约束力加强,义务兵、合同制干劲增强。现将中队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召开会议动员部署,成立学习领导小组

中队接到支队《关于开展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后,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召开支部会、队务会、班务会和全体军人大会,对中队全体官兵进行动员部署,使官兵明确这次学习活动的重要性,更好的做好学习活动的准备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中队特别成立了以指导员赵伟民为组长,中队长崔峰为副组长,各班长为成员的“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这次条令条例学习暨纪律作风整顿活动。

组长赵伟民对中队的全面工作负责,督促中队严格按照支队配档开展学习和整顿,把握全体士官的思想脉搏;副组长崔

峰能够时刻靠上,带领士官进行队列训练、警容风纪检查,不定时检查士官笔记和对学习内容的掌握情况,监督、记录士官的测评情况。各班长作为小组成员和学习训练的骨干,能够严格执行支队文件指示精神,加强自身学习的同时,对中队全体士官进行监督。

二、学习内容及发现问题

在学习过程中,根据支队文件精神,对照支队规定的摆查内容,每名官兵对照进行个人摆查,通过查摆,中队官兵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一日生活制度不能很好的落实,请销假不及时现象出现;二是纪律观念差,个别同志存在作风松懈,平时作风不紧张,警容风纪不严整;三是官兵关系存在不和谐不融洽现象,个别官兵存在心理问题;四是安全工作不到位,个人安全意识差,在日常工作及灭火救援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全面。

三、采取多种方法,确立整改措施

此次整顿活动,我中队坚持以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突出重点为原则,切实有效的展开教育,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加强新《条令条例》学习,增强条令条例意识。以部队条令条例为依据,以作风纪律建设为核心以预防官兵违法违纪为重点,遵照“把握纪律,落实制度,力求正规,促进稳定”的思路,进一步增强官兵的条令禁令意识,提高官兵的思

想认识,消除官兵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和心存侥幸的错误思想,组织官兵学习警示教育材料。

第二、培养良好的作风,杜绝“三松”现象。对于中队存在的突出问题,中队制定措施,加强炊事员的管理,制定管理规定,每天外出之前,一定要把该买的东西统计好,尽量一次性买全,如果有需要外出,及时找中队值班干部请假,得到允许后,方可外出购买,中队并指派一名干部主要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落实整改到位。

第三、融洽官兵关系,构建和谐警营。在日常的工作中,中队积极开展各种娱乐文化活动,加强官兵之间的沟通,缓解官兵在工作中的压力,增强官兵之间的友谊,平时积极开展集体谈心活动,进一步加强和谐警营建设。

第四、严抓重点,树立榜样。要正确处理条令条例学习和部队其他重点工作的关系,合理安排时间,坚决克服检查时严、平时松,正课时间严、业余时间松,战士严、干部松的倾向,做到时时严、处处严、事事严、人人严,优化部队内部环境,增强部队的吸引力,努力创造一个栓心留人的良好环境。

第五、健全安全组织。成立了指导员赵伟民为组长、中队长赵松山为崔峰,各班长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安全领带小组。明确责任,赵伟民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对中队所有工作负全责,作好战士干部的.思想工作,崔峰同志作为第二责任人与各班长

具体负责政工、战训、日常生活、灭火救援现场的安全工作;加强对特殊岗位人员的管理。

四、认真开展活动,积极营造学习氛围

为了营造学习活动浓厚的氛围,中队在条令条例学习的基础上,积极按照支队方案要求,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开展知识竞赛、队列会操、课件评比和宣传板报评比、内务标兵评比、遵章守纪模范评比等活动。

通过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进一步强化了中队官兵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中队官兵思想稳定,各项工作中积极主动,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服从中队领导管理,协助中队领导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增强了纪律观念,一改整顿前拖拉现象;积极参加中队组织的各项训练,发挥自己的长处,苦练业务;中队官兵通过整改之后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篇二: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总结

按照支队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区消防中队开展了"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通过这次活动,规范了官兵的言行举止,强化了官兵的作风纪律,提高了杨陵区消防中队全体官兵纪律意识和战斗力。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接到"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通知后,我区中队立即召开党支部会议,成立了以***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会上***中队长传达了“条令条例学习月”通知的文件精神,并作了动员,统一了认识。针对这次活动,有的同志认为"条令学习月"年年都搞,每年也都差不多,其积极性不是很高;有的同志认为,我们人又少,再加上随时都有灭火救援任务,活动开展起来难以保证其效果等等。中队指导员***同志针对各种倾向明确指出,我区消防中队官兵,应该保持我中队历年来的优良传统,因此更要认真对待,认真学习,认真训练。而现行的三大条令、以及士官管理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涉及到士官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我们不但要学,而且要学通、学透,是部队安全防事故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正规化消防部队的内在要求,经过这一动员,澄清了部分同志思想上的片面认识,使我去中队全体官兵的思想统一到文件的精神实质上来。

二、合理安排学习和训练计划

进入三月份,我区中队的各项工作也全面展开,加上我区中

队开展的风纪律整顿等活动工作千头万绪,在教育动员阶段为确保学习效果,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分析,仔细考虑,统筹安排,制定了周密的学习和训练计划。在查摆问题阶段,官兵们畅所欲言能为中队提一些宝贵意见,同时能够自查自纠。建章立制阶段我区中队也能够积极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四个秩序、安全工作等方面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改进。

三、严密组织,确保学习和训练的效果

这次活动,支部高度重视,在传达文件精神中,我区中队中队军政主管就明确指出,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要确保人员的参训率。学习中,领导带领全体官兵,依据条令条例,规范和士官管理规定,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句的学习,对一些章节,还联系工作实际,进行解释,便于官兵理解和记忆。在学习《士官管理规定》及三大条令中,我们结合本所几名士官的实际,一一讲解,使其简单、明朗化。同时对重点章节,要求每个人要认真做好笔记,领会其精神实质。对个别确因工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习的,要求利用课外时间进行补课。通过这一形式,确保了"时间、人员、内容、效果"的四落实。

四、对照检查,提高官兵的日常养成

这次条令学习,我们边学边改,边改边学,对照规范,每个人从自身查原因,找差距。与条令符不相符,与补充规定、规范合不合拍,查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全所官兵互相监督,共同提高。通过条令学习和队列训练,强化了官兵的纪律意识,规范了

官兵的言行举止,培养了优良的作风,使官兵的日常养成有了根本性的提高。

这次"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正值我区消防中队各项工作的全面展开时,我们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较好的解决了条令学习和整顿的矛盾,解决了工作与"活动"的矛盾,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杨凌区消防中队能够朝着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消防中队而健康、稳步的向前发展。

尊敬的领导:

您好!

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东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部队的铁律,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

前几天指导员点名时三令五申,一再强调不能脱岗漏岗,可我却没有把指导员的话放在心上,没有重视指导员说的话,当成了耳旁风,这些都是不应该的.也是对指导员的不尊重.应该把队领导说的话紧记在心,把部队的条令条例紧急在心.

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这次犯的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而且我这种行为给连队也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连队的管理制度.在战友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一个人的犯错误,有可能造成别的战友的效仿,影响连队纪律性,对部队的纪律也是一种破坏,而且给对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队领导也是一种伤害.每一个领导都希望自己的战士做到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树立良好形象,也使我们的连队有一个良好形象.一个良好的连队制度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来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错误,去破坏了连队的良好制度,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战友都这样犯错,那么连队早就乱套了,对于我违反条令条例给予惩罚也是应该的,我今天座岗时自己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错误,在此错误中应负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队领导给予的处理.

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我知道,指导员对于我的脱岗行为也非常的生气.我也知道,对于军人,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如今,我深深懊悔不已.我会以这次违纪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我会好好改过的,认认真真的去学习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令条例,我对此很惭愧.

相信队领导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对领导和战友们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队领导和战友相信我能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同时也真诚地希望队领导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并却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检讨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