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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条必背格言

时间:2024-09-29 17:26:56

1、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2、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冠子《冠子·度一》

3、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必须颓败。——塞内加

4、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正因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弗劳德

5、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基希曼

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阿奎那

7、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西塞罗

8、在世界各主要礼貌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构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9、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0、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11、在一切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

12、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吕坤(明)《呻吟语·治道》

13、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

14、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15、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爱·科克

16、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布鲁纳

17、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18、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桓宽(汉)《盐铁论·申韩》

19、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托马斯·莫尔(英)《乌托邦》

20、法者,治之端也。——荀况(战国)《荀子·君道》

21、人民的愉悦是至高无个的法。——西塞罗

22、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性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23、自由是一种务必有其自我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24、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雪莱(英)《人权宣言》

25、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26、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27、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28、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战国)《管子·法法》

29、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战国)《商君书·定分》

30、宪法创制者给咱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31、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32、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33、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托·富勒

34、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咱们务必坚定地拒绝遵守。咱们就应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正因规章制度赋予咱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咱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正因如果咱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咱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马克·吐温

35、凡法始立必有病。——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36、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威·厄尔

37、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

38、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39、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40、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41、法律务必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正因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庞德(美)《透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42、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43、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44、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45、法者,因此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4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47、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我身上。——阿奎那

48、没有哪个社会能够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1条永远适用的法律。——杰斐逊

49、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威·索林

50、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桓宽(汉)《盐铁论·疾贪》

51、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52、法律和制度务必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53、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透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54、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55、我不一样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56、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57、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58、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礼貌的标志。——费尔德

59、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60、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正因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我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柏拉图

61、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边沁

62、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63、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愉悦。——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64、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齐,但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65、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达雷尔

66、风俗能够造就法律,也能够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67、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正因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正因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68、律者,因此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69、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70、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71、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72、举证职责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73、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74、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75、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韩非(战国)《韩非子·守道》

76、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刘禹锡(唐)《砥石赋》

77、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哈耶克

78、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79、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80、人民就应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赫拉克利特

81、法律就应是铁的,像铁锁那样。——高尔基(苏)《我的大学》

82、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83、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84、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85、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萨维尼

86、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因此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87、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我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

8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89、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90、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

91、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92、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奥维德

93、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94、法者,天下之仪也。因此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95、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宋)《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96、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97、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就应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98、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洛克

99、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强森

100、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苏轼(宋)《策别安万民六》

101、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102、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103、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104、如果咱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这样的法律能够抑恶扬善。——大仲马(法)《马希里选集》

105、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106、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崔敦礼(宋)《刍言》

107、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哥尔德斯密斯

108、咱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咱们不得不为自我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我关在里面。——博莱索

109、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咱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110、法律不负杀人的职责,也就像这职责不就应使枪刀担负一个样。——沈从文

111、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112、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13、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14、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务必为明天做准备。它务必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115、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116、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博莱索

11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118、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咱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咱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咱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119、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道远任重也。刑罚者,民之鞭策也。——尸佼(战国)《尸子》

120、如果咱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马克·吐温

121、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122、法令因此导民也,刑罚因此禁奸也。——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123、法律只但是是咱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124、法律的性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美)《普通法》

125、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咱们就该满足了。——李维

126、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坚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就应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127、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日莲(日)《立正安国论》

128、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129、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130、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

131、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132、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索福克勒斯

13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波洛克

13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135、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136、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137、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138、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伯尔曼

139、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因此法律本身务必最为纯洁无垢。——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40、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141、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142、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状况和时运而变化。——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43、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44、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

145、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霍布斯(英)《利维坦》

146、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147、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148、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149、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决不适用于另一时期,咱们只潜质求为每种礼貌带给相应的法律制度。——柯勒(德)《法律概念》

150、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宋祁(宋)《宋景文笔记》

151、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152、这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罗·伯顿

1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能够穿网而过,大的能够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申斯通

154、实际上,咱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马克·吐温

155、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156、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诸葛亮(三国·蜀)《便宜十六策·赏罚》

157、法律带给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布鲁纳

158、法令者,因此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159、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奥古斯丁(古罗马)《论自由意志》

160、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理解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161、法小弛则是非驳。——刘禹锡(唐)《天论上》

162、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163、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刻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164、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165、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16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

167、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

168、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西塞罗

169、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

170、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关于刑法的格言精选

1、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2、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3、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4、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5、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6、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7、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8、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9、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10、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政府论》

关于刑法的格言大全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9、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

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31、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32、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33、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34、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35、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36、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37、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38、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39、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40、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律师实习心得体会1

从第一天李会长讲课开始,就有好多律师讲我们律师应走专业化的道路,要一门精,不要样样都懂,样样又都不行。好多律师都好拿英美、香港来举例,证明律师专业化的重要性。直到后来一位律师讲到台湾律师的情况时,说人家台湾的高雄平均每2个半律师就有一个所,且大多律师都是万金油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我就在想,为什么台湾会和英美,香港不一样呢?难道台湾的市场经济不发达吗?显然不是。那是什么呢?突然我恍然大悟了,我明白了,两者区别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处在不同的法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我们大家都知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上要证明问题或者说论证某一观点时的论证方法不同前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后者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归纳有时叫做归纳逻辑是论证的前提支持结论但不确保结论的推理过程。归纳是从个别性或特殊性知识的前提得出一般性知识的结论的推理。它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即前提真结论未必真。它是从一系列具体事实概括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透过大量的现象来抓本质,将一定的事实(现象、过程)归入某个范畴,并找到支配的规律性。大陆法系则是演绎法,特征是从一般到个别,也就是从一般的原理为前提去论证个别事物,从而推导出一个新的结论。

这样的论证问题方法的差异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判例法,大陆法系则是成文法。判例法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如果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判例法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要求程度也就更高。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巧地运用区别技术。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就成了立法者,可以说法官每天都在创设新的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循遵从先例原则,就是从以前判断的先例中抽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个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收编进判例汇编,导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是以之作为职业的法官也是棘手难从,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是根本无法驾驭判例法的。这样形成严重的职业门槛,法律行业成为巨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普通人根本就是处于法律人的统治之下。判例浩如烟海,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要想成为万金油律师那是绝对行不通的。单单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天天有新的,天天需要律师去领会和掌握,律师们那里还会有心思学习其他的呢?律师们想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行啊。也就是说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成为万金油型的是想都不用想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人愿意不愿意的事。人家英国就单单从律师一开始入职就分工明确,即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

律师实习心得体会2

一、优秀的律师必须是优秀的人,优秀的人必有优秀的人品优秀的律师不仅业务精湛、案源广阔、社会知名度高,而且在客户心中的形象应是“品质高尚的人”。人终其一生都应是在不断地自我完善,而品质的修养则是自我完善最为基础的一部分。

二、做律师必备的工作品质

1、维护正义和法律公正是律师工作的基础。尽管律师从经济意义上讲也是商人,但律师这一职业为法律的公正和正义而存在则是根本。如何根据自己的特点和优势,设计出最佳的职业发展模式,处理好客户利益和法律公正关系,则是每一个律师在工作中必须面临并思考和解决的,在这一点上,根本是正义和法律公正而不是经济利益,律师们用最生动的事实为我树立了这一观念。

2、责任心和勤勉是律师执业必备的工作素质。应该说,做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有责任心,都应该有勤勉的态度,但律师的工作是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未雨绸缪、排忧解难,当事人是基于完全信任来委托律师工作的,律师的哪怕一次疏忽都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这时律师损失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更是“人心”和自己的声誉。所以,虽然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做律师必须将责任心和勤勉训练成为下意识地工作习惯,这样才能算做是一个合格的律师。

3、积极进取,常学常新。我国目前处于法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经济也处于改革发展时期,因此,各项法律法规常常推陈出新,法律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要为客户提供最贴切到位的法律服务并开拓自己的业务,必须保证对最新经济社会动态和司法实践、法律理论等的全面学习和把握才能不断提高自己法律服务的质量,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三、工作方法是塑造律师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

好的工作方法不仅事半功倍,更是在客户面前提升自我形象、获得客户认可的有效途径。

1、工作日志。律师工作常常有很繁杂的业务、长达几年的项目,在律师服务客户又众多的情况下,如何将所有的事务都安排妥当、与客户进行最及时有效的勾通,将每天自己的工作任务进行历史记录并对未来工作制定计划,记入计划日志,则是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工作日志是“吾日三省吾身”的具体体现,定期、不定期地回顾自己的工作日志则能很好地促进自己在业务能力上进步。

2、工作总结与报告。所里对各项业务工作都有相关制度,其中各类工作报告就有不少,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对自己处理的各项业务、在所里与同事的工作合作、人际关系,与客户进行交流等诸项事情对自己做定期的总结与回顾。这既是通过反思提高自己的能力,也是锻炼自己对事的思维敏捷度和判断力。

3、良好的自我信息管理工作。律师工作是一份条理性很强、要求很细致的工作,在我们面对非单一客户的种类各异的多项事务时,一方面要对业务有宏观上的把握,另一方面对自己所掌握、收集的资料和工作成果等及时整理、分项归类,这样有助于提高自己处理事务的效率和效果。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检验并巩固了自己以前三年来专科学习的知识,同时也为自己以步入社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积累了经验,打开了一扇门。实习只要有收获,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实习心得体会3

20xx年第一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举办,从5月4日开始,至6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我有幸参加了这个三十天的集中培训。期间,各位资深律师和法官给我们带来了精彩而实用的课程,不仅涵盖了民商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事务,还包含知识产权、公司法、会计知识等非诉讼实务,更有实弹射击等精彩的活动,使我获益良多,现总结以下几点:

一、律师要有法律的信仰。

在陈锡康律师的课上,他引用了胡乔木先生的话:“你戴着荆棘的皇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有最高的权威。” 他告诉我们律师应当时刻谨记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有对法律的信仰。如果一个法律人都不信仰法律,这将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道路上,可以说,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有一句著名法谚:“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然而信仰法律并不是一般的“街头正义”,也不是普通人的“道德规范”,即使是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法律也赋予其辩护律师为其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的权利,被告辩护律师的责任,在于保护被告免于在犯罪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判刑;如果被告罪证确凿,原则上是争取最低的刑罚。这是一种程序的正义,无关法律人的道德,像是“计程车规则”,律师做的就是“立场决定脑袋”的工作,律师所做的尽力辩护和说谎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像是说谎,作伪证,贿赂法官检察官等等这些就是违反职业道德了。我们作为“准律师”,一定要谨记这一点,信仰法律,信仰正义。

二、律师要有严谨的精神。

在每一位老师的课上,我都深深地体会到老师们严谨的精神。律师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一定要严谨细致。这一点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第一,要注重细节。不管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都必须注重细节。每一个细节上的错误都可能导致很大的问题。第二,凡事都要准备充分,才能占得先机。如果准备充分,在讨论和对话中就可以拿出有力的论点说服对方,在见客户的时候可以给对方留下好的印象。最近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明星范冰冰聘用的律师就是因为其不严谨的工作态度,出具的所谓“声明函”错漏百出,最后贻笑大方。因此律师务必有时刻抱有谨慎的态度。

但是,工作难免会出现错误,但一定注意不要犯同样的错误。对于错误一定要“检讨”。林泰松律师说“失败并不是成功之母,检讨才是成功之母”。对于别人给自己指出的错误,优秀的律师会认真琢磨,不会再犯第二次。但有的律师却总是重复地犯同样的错误,根本原因在于“不上心”,没有把自己的错误当成一件重要的事,仅仅停留在“知道”层面,而没有真正记在心里。这是本质问题,其他表象问题都是从这分支出来的,体现在各个方面:比如研究、写作、与客户沟通等。对于自己的错误要有责任感。有的律师认为自己犯了错误只要没有外在惩罚就没有直接后果,因为有合伙人在把关和承担。这种想法是非常消极的。律师不能消极地面对自己的错误。律师要有自律、自省意识,不能总等着别人指出自己的错误,要“每日三省吾身”,积极认识、评价与提升自我。

三、律师要有专业的能力。

专业能力,是一名律师安身立命之本。课上的每一位老师无不印证了这一点。具体而言,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律师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从各位成功的资深律师的讲课中,可以看出真正走向成功的律师必然是有着很好为人修养和专业素养的律师。而那些靠着走歪门邪道去执业赚钱的律师必然都会断送自身。从各位成功的律师身上,不难看出,虽然他们有的已腰缠万贯,在业内享有崇高威望和声誉,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十分擅长,但他们都依然保持着谦逊的态度和不断学习的精神。我想这就是对自身为人和专业知识上的严格要求。从为人上说,律师这个职业是个需要广泛的人际脉络的行业,而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必然需要良好的修养和为人。而对于专业素养而言,只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锻炼出高超的执业技巧和积累丰富的执业经验,才能不断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要想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学习,特别是对于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中国而言更是如此,法律的不断膨胀与更新,使我们时刻不能忽略学习。所以说,从培训中给我们年轻律师的一个主要启发就是要不断的学习,从为人和专业知识上严格要求自己,加强素质修养。

其次,律师执业必须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进行分工合作。以前总以为律师是什么案子都要做的、什么案子都能做的。但听了各位资深律师的讲课,才发现自己的这种想法和观点是十分错误的。随着律师的增多,律师业竞争的激烈,“万金油”式的律师肯定是要被淘汰的,而只有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专长,能够做出自己特色和名声,才有发展前途。这就要求我们年轻律师要根椐自身特点,选好自己执业的主攻方向,在此方向上多下功夫,多加积累,做出自己的特色和水平。这样不仅能够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而且能够做的比“万金油”式的律师轻松的多。而全能式的律师不仅会使自己非常辛苦而且很难做出水平,也就很难很好的去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一个律师不可能擅长所有的专业领域,对自己不熟悉领域进行执业,必须是一个全新的学习过程,做起来也会比较辛苦和困难。所以只有专业化、品牌化,才能跟得上社会的进步、适应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脱颖而出,走向成功。

以上就是这次培训所给我带来的几点体会和收获。最后,我认为这次培训的最大意义也就是给我们中山、江门、茂名的各位实习“准律师”提供了一个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每位参加此次培训的实习律师都应该借此机会,围绕培训内容好好的进行总结,规划好自己的的律师职业生涯。

律师实习心得体会4

非常荣幸,能捉住尾巴成为xx市第四批“法援惠民·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派出的实习律师。作为本批唯一一位被安排到xx市xx区xx实习律师,虽难免有些孤独,但充满挑战而富有意义的工作让我这一个月过得无比充实。

来到xx工作的第二天,适逢第五个国家宪法日,xx区司法局举办了“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我也踊跃参加并在法律咨询区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在xx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我被安排到了下属的中华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中华司法所的工作更多是偏行政性的,诸如协助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安排其进行社区服务劳动。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为xx区人民法院招募人民陪审员。具体工作是对著名单逐个逐个的打电话邀请,这需要耐心的为电话的另一边解释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也许打十个电话才会有一个人会耐心的听完我说话,因为当我告知对方“司法局”、“人民法院”等词汇的时候,对方的语气就立刻变得局促不安了,甚至还有一位母亲问我是不是他儿子犯了什么事情。而等我说明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内容弄以后,就只能收获尴尬而不失礼貌的拒绝“不好意思,我没时间”。其实群众对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认知还停留在“官司缠身”、“是非之地”的映像里,普法之路依然漫长而艰辛,要依靠我们每一位“法律人”一步一个脚印的实现。

在完成中华司法所的工作之余,我也会前往xx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和另外两位xx的实习律师一起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记得一位60多岁的老奶奶,是一位交通事故伤者的护工,起初我以为是来咨询如何追讨护理费的,没想到她是替伤者前来咨询的,伤者是一位中年那男子,无儿无女,只有一位智力残障的妻子,同样无儿无女无配偶的兄长在同一起事故中丧生,虽有一位亲生姐姐,但年事已高,而其子女则对两位叔叔的遭遇置若罔闻。因伤者未获得任何的赔偿,又行动不便,她最终选择不再向伤者护理费,并希望帮助伤者获得应有的赔偿。了解详情后,我为老奶奶解释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向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主张赔偿,并带着老奶奶去到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处了解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宜。

通过参加这次“法援惠民,助力乡村振兴”活动,让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律师这个群体身上背负的使命和社会责任,而在实体平台上工作也让我对我国普法现状有更清晰的了解,这些经历将对我以后的职业生涯有重要指导作用。

律师实习心得体会5

在历时3个月的实习期间,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在实践中巩固了自己的专业知识,锻炼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专业术语、程序都有了更进一步的掌握。实习不仅使我在专业知识方面受益匪浅,在其他方面也获益良多。比如在为律师整理准备材料时,我学会了如何使用复印机和传真机;在接待寻求法律援助的访客来电时,我学会了礼貌地待人接物;在与同期的实习生一同完成翻译、文件归档的工作时,我学会了团队协作、扬长避短。

总的来说,这次实习让我收获颇丰,既增加了对行业的了解,尤其是工作方法、技巧方面,同时又锻炼了与人沟通的能力。更重要的是,短暂的实习使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时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而实习恰恰使我认识到了一些课程的价值,尤其是那些曾经被自己忽视的课程。

时间过得真快,我还没有“清醒”过来,实习的生活就不得不结束了。由于时间短、专业知识不扎实、经验不足等,使我对这次实习留下了一些遗憾和困惑。可能正因为有这些遗憾和困惑,我以后的日子才会更精彩,我将本着“学高身正、明德睿智、刚正坚卓”的构想和精神前进,打造一片属于自己的空间。

最后,我要衷心感谢**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老师们给了我成长的空间,我的指导律师胥主任教给了我许多为人处世的道理。在今后的学习中我将更加努力,争取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律从业人员。

律师实习心得体会6

人生苦短,岁月流长。无谓的感叹已毫无意义,不觉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也随之成为了美好回忆。在此,我首先要感谢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给我提供了这种学习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律师对我的指导,让我有自己动手将所学知识用于实践的机会,让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感谢小姚姐和赵律师对我的帮助与关怀,以及其他律师的尊重和理解,让我能愉快的度过这个暑假。

在这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许多学校里很难学到的东西:为人、处世和工作,特别是大大提高了处理事务的能力和把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在李老师和杨律师的指导下,我参加庭审三次,外出取证五次、立案三次,参加调解一次,同时书写了大量的法律文书。其中,法庭记录五份,调查笔录六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保证书六份,行政答辩状一份,民事赔偿协议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三份,代理词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两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民事裁定上诉状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另外,我还独立接待咨近二十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赔偿、人身伤害及工伤等各方面。对这段重要的人生经历,也是最可贵的学习经历,我做了如下总结:

一、社会关系方面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他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因此律师所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法律关系。除了基本的家庭亲友关系、同事关系外,要下大工夫在当事人、证人、公检法狱政部门等他们身上。对商人来说,顾客是上帝;而对律师来说,这些人都是上帝,哪个也惹不起,哪个也不能得罪。从比较功利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亲友关系。一支超强战斗力的作战部队,必然有坚实的后勤保障,一个要叱咤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睦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律师是相当辛苦的一种职业,长期奔波于当事人、证人与法院之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要是哪个律师经常后院起火,常被家庭和亲友的琐事烦的焦头烂额,心情老是闷闷不乐,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哪有时间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师能事先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稳定的案源。可谓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

2、同事关系。世上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这句话就大错特错了。人是感情最为丰富的一种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最基础的人际关系之一。律师在我们这里作为从业人员较少的一种职业,同事也就不应该限于自己所在事务所里的人,而是本区域内所有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务所里的律师不能同时为原、被告双方代理。但根据现实需要,同所的律师出现两军对垒法庭的情况也很常见。这样以来,使这种同事关系更加复杂化。在所里大家需要团结融洽、和睦相处;而在法庭上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争得面红耳赤,互相给对方难堪。那他们平时在事务所里表现出来的和气是真的吗?若是,那这些律师需要多么大的气量;若不是,那如此虚伪又要多累呢?但我宁可相信他们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

3、与当事人、证人的关系。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要尽职尽责为当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当事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十分重要。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处于对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隐瞒一些事实,很容易导致律师的工作误入歧途,陷于两难境地。证人也时常因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这些对律师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的把事实讲清楚,让证人放下顾虑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这便体现出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对这一点,我从杨律师那里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

(1)端正态度、摆正身份、作好应对一切困难的思想准备;预见事情将会出现的最坏结果并设计好解决方案。

(2)注意观察社会环境与生活细节,寻找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夹议,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

(3)换位思考,从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应该注意区分轻重缓急,最好先礼后兵,决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延续的,如果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

二、法律运用问题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许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时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以前又未参加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似乎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新鲜的。关于法律知识和运用方面,我感触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

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规则问题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加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与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情况。也许是我过于理想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出发考虑问题,也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幼稚。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

(1)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庭根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我认为至少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反正我是没弄清楚,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还有特别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待以后有时间再仔细研究了。

(2)关于法庭秩序问题。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

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加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现书记员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便的提醒。也许他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

第二,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需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

第三,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这种情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

(3)法官自审自记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在上面第(2)条。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确实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是可行之法。

2、执行难问题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难似乎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情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该是可以顺利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咨询:他因故借给村小学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学校败诉还款。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小学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办法。面对这种情况,你说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

(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别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难道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艰难的诉讼道路尽头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发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楚,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单分类,大体有三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关系。《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1994年后的情况。)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子女和财产。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情况相同。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若有,彩礼应该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

(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的标志和法律程序。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举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一经结婚登记,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保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遇到这种情况,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决。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3)夫妻生活多年。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义上的离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最明确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然还有其他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4、法律文书的写作

(1)写作态度问题。

在学校里虽然我认真学习过一学期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也练习过许多文书的写作,但对我今天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几乎没多少帮助。原因有二:

其一,学校讲授和练习的法律文书写作集中于公、检、法各职能部门的文书类型,虽然对律师所用文书也有所涉及,但只是带过而已,似乎没怎么重视这块,而且所讲内容均跟刑事诉讼有关。也许我们老师认为我们最多只能进入国家职能部门,当不了律师吧!

第二,法律风险的要求不同。在学校里看着案例写文书,当然写的好了得的分数自然高,可几乎没怎么考虑法律风险问题,写错了大不了少得点分数而已,不会有什么责任问题。而在所里写东西就大不一样了,无论是格式上还是内容上都需要慎重下笔。格式体现一位律师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出现瑕疵将会导致当事人、法官对律师产生不称职的影响;内容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发生纰漏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那就不仅仅是律师的声誉问题,而是当事人会不会追究你法律责任的问题。

到事务所后,李老师和杨律师为我提供了大量书写各种法律文书的机会,使我很快学会了许多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就写作这一点,使我既爱又恨。给我写作的机会是锻炼我的能力,可每次分到的任务都不是那么容易完成,甚至我从未见过或是听过的文书也要试着写。我总不能说我不会写吧,毕竟还在大学里呆了两年,不会写就不该到这地方来。既然来了就得按要求去做。所以,克服这种不会写的心理是非常重要的,只要你努力去做了,结果总比自己想象的要好。实践中我也是这么做的,李老师和杨律师在大体肯定的前提下不忘对细节进行指导、对技巧进行点拨,对我写作能力的提高起了很大作用。

(2)写作技能问题。

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在下笔之前首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预测的。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造性的表达出来。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美,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可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

第二,在书写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一定要参照,特别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师闭门造车,自创一套,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成为废纸一堆。另外,在书写上要注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处一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

第三,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仔细分析和定性。在内容上努力做到准确、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切忌事实表达错误、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晰,表达简练流畅。

5、其他问题:

鉴于理解程度和其他原因,还有对许多问题的看法或感触等下次我再总结了,但提纲我大致列一下:

(1)关于如何很好的接待法律咨询;

(2)公安机关经常成为咨询者意图起诉对象的原因;

(3)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及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4)当前基层司法机关是如何保证程序合法的。

三、后记

在学校,我是一名勤于思考、善于学习的学生。

在家里,我是一个尊敬长辈、孝敬父母的孩子。

在所里,我是一个怎样的人呢?该成为怎样的人?我思索过,但无法回答。

人生充满了酸甜苦辣,成功与失败,欢乐与痛苦。即便如此,每个人也都应该在不同的舞台上去尽力展示不同的自我,不论是否有观众在喝彩或诅咒。因此,我也强迫自己登上舞台,但我并不擅长歌舞,我努力模仿着,是否是在耍猴戏也不一定,舞者的水平只有观众看得最清楚。我不奢望能给观众留下美好的回忆,但我期盼自己没给大家带来痛苦与不便。

最后,向你们各位献上我最美好的祝福: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天天都有好心情。

律师实习心得体会7

我从事实习律师工作已有1周的时间,有些感想,略述一二。

5月6日中午1点到达上海,做了18个小时的硬座,身心倍加疲惫,下了火车,背上背了一个双肩包,左边挎了一个安踏包,右边挎了一个电脑包,手上提了一大包杂物,整个身体都被这大大小小的4件行李压的步履维艰,从火车上下来走到3号线乘地铁,其实不是很远的一段路,对我来说却是非常艰难的一段路程,无助加无奈,这时的我只能低头前行。

经过漫长的路途,我终于到达宿舍,ly躺在床上在玩ipad,没什么表情,霎那间我感觉宿舍很压抑,有一种想尽快离开的离开的感受,尽管很累,我依然然在迅速的整理我的行李,一时间我就全身汗透了,不过还好,以我极强的做事能力,我在2点多一些就把我要去苏州带的东西都整理好了。这时我是可以去苏州了,但是,我是要取我的资格证和身份证,这时我给我哥打了一个电话,他还在忙,还要一段时间才可以回来,所以,走出了宿舍,想在外面等哥哥回来。我在大草坪找了个地方坐下来。

在华政住了4年多的时间,不知什么时候,我突然觉得呆在宿舍很压抑,尤其是ly出现之后,更加使我不想在宿舍里呆,在大草坪坐下以后,突然间有很多的感想,感觉酸酸的。我在上海,在华政呆了4年多时间了,期间经历了很多的事情,有很多都是不好的回忆。到今天,我选择离开上海,前往苏州,顿时感觉世事难料。

去苏州,我没有确定的工作单位,没有住处。但是我没有别的选择,我只能毅然前往。

大约4点左右,在校长楼前看到了哥哥,zmj,健将三人一路走来,很不巧,他们看到了我,我也就向他们走去,略作寒暄后,我们一起去了哥的办公室,随便聊了一下,健将即将要去一家外所,意气风发的,我祝福他。这时已经大约4点半了,拿了我的资格证和身份证,我也该动身了,因为,我到了苏州还要找当晚住的地方,向他们告别之后,我又身负4件行李出发了。从宿舍到火车站,又是一条艰难而漫长的路途,我别无选择,只能硬着头皮向前走去。

大约8点左右我到了苏州火车站,下了火车我按照之前网上查到的求职公寓地址寻找公交线路,还好,交通比较方便,很快就到了三香公园附近,我给求职公寓打了电话,他们告诉了我去公寓的路线,我到公寓后,大概看了一下环境,还好,自己随便住住还是过的去的,也就住了下来。把行李放好了以后便开始准备明天面试的事情。

到苏州时天已经黑了,坐在公交车上大概看了一下苏州的夜景,感觉很清新,和北京,上海的风格都有很大的不同,突然,对苏州这个城市感觉亲切了很多。

之前在家里和沈律师约好的7号去所里见面谈一下,7号一大早我就醒来了,洗漱后,我就按之前在网上查到的地址走去,早上沿着昨晚经过的道前街一路走去,相比晚上看到的夜景又有不同的感觉,自己更加喜欢这个地方了。大概8点半左右我就到了公大所楼下,稍加整理仪表后,我给沈律师联系了一下,她已经在办公室了,我也就马上来到了所里,到了她的办公室之后,她在接一个电话,我就在旁边等她。不久,她的电话打完了,看到我满头大汗的,说我可以把西装外套脱下来的,我向她表示感谢。随后我的面试就开始了。沈律师主要介绍了所里的情况,我有了大概的了解,我也讲了我之前的一些经历,沈律师表示,欢迎我加入公大所,同时,还让我再去别的所里了解了解,如果有更好的选择,我可以去其他的地方,我们仍然是朋友。我感觉真是运气比较好,碰到了一个很好的律师。大约1小时左右,沈律师要去见一个顾问客户,我们告别后,我就离开了。离开后给父母,哥哥沟通了一下这个面试情况,大家都还满意。我也决定要去公大所了。

8号一大早我就去所里报道了。8点半到所里,所里还没有开门,我就在楼下等一会。我9点到所里,沈律师还没有来,大概到了10点,我给沈律师联系了一下,她说她马上就到了,让我稍等一会。大约半小时后,沈律师和於律师都来了。我经过考虑之后,我愿意加入公大所,和於律师简单聊过以后,沈律师给我安排了座位,给我介绍了一下同事,我也就正式上班了。下午沈律师给了我一个交通事故的卷宗,和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纠纷的书和法律法规让我熟悉一下。沈律师的性格很开朗,很痛快。人也非常随和,很好相处。最难得的是她愿意带我去做案子,愿意教我。我非常珍惜这些学习的机会。

律师实习心得体会8

回顾一年实习期的工作与生活,既有因参与办理各类民商事法律案件的喜悦和满足感,也有因遭遇挫折,面临困难的情绪低落,自我指责,甚至是放弃。若不是亲身实践律师这份工作,或许我无法深切体会律师职业起步的艰辛。若不是曾想过放弃,也许一直未能深刻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再次选择坚持,是相信自己能够吸取经验教训,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长,完成由实习律师到一名优秀的执业律师的“蜕变”。

面对工作中的瑕疵或纰漏,如何吸取经验和教训;如何克服执业初期,收入少,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的问题。根据这一年工作期间的所观所想,我记录下自己的感悟与心得体会。

一、实习律师需要良好的心态

实习律师在律所的工作岗位一般是律师助理,主要负责辅助指导律师或合伙人工作。实习律师应该特别珍惜这段时间,用心学习。特别注意不能养成工作结果依赖指导律师审查的习惯;更不能觉得自己不用承担工作失误的责任,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某次,我协助团队律师为某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审批及申请变更登记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待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基本备齐,准备到市商务局办理审批手续前,我发现委托方送交的文件中,各项决议的签署日期处是空白的。这是委托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还是委托方需要我方代为签署?市商务局或市工商局对此有什么特殊要求吗?这些疑问我能直接询问指导律师,请他作出指示吗?

后来,我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决议变更股东,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并电话咨询各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在各行政机构官网上检索其公示的办事指南,我了解到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对其审批办理时限已作出承诺分别是4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完成了这些工作后,再请教指导律师的意见,然后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请他们确定文件的签署时间,以便我方完成委托事项。

原来,对于自己没把握的事情,多留个心眼,多问几个人,多去了解实务操作程序,多查询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以一名执业律师的标准要求自己,才算是做好了本职工作。

优秀的实习律师或律师助理,是能够积极配合指导律师或合伙人出色的完成工作任务。虽然在执业经验,和执业技能上,与他们相比有一定差距。如果我们在工作态度上,改变依赖心理,以一名执业律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处处向师傅靠齐,便能够快速成长起来。

二、实习律师需要学会沟通

1、学会与前辈沟通

在律所,除了我的指导律师外,我有幸和其他三位经验丰富,专业技能过硬的执业律师一起工作。他们的执业风格各不相同,擅长的专业领域也不重合。如何配合他们完成工作,从共同协作中学习他们的优点,是我给自己定下的目标。

翻翻自己的邮箱,对于指导律师发送的工作邮件,交待的事项,是否都做到及时回复?有没有因为周末、节假日,而有些倦怠、拖延呢?有没有因为特别想做到特别perfect,而一再修改,反复纠结,直到deadline的最后一刻,终于将文件发送给指导老师?

作为律师界的职场新人,可能都会有一种期许——希望能够将自己所知所学限度的发挥,从而获得工作上的成就感,和满足感。但难免有时会过于理想化。“为了100%的完美耗时耗力,不如及时提交60%的阶段性成果”这是一位前辈告诫我的。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汇编,诉讼文书的制作,检索与案件相关裁判案例,这些工作耗时耗力,但实习律师若能够主动、迅速地将这些工作完成,并及时提交给指导律师,不仅为他们大幅度减少工作量,也充实了自己的法律文件库。协助指导律师完成工作的同时,相信他们也非常乐意为“小帮手”指点一二,帮助后辈快快成长。

2、学会与客户沟通

20xx年6月份,我随同其中一名执业律师和另一位律师助理前往省内某村办磷矿生产企业完成收购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工作。此次核查范围涉及目标公司及其控(参)股公司等8家企业,再加上交通不便,工作量较大。

与武汉市不同,在县级市各行政部门核查信息时,他们会要求提供执业律师证、所函或介绍信,立案登记证明或法院传票。虽然我们持有实习律师证,但遇到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配合的情况,也束手无策。

指导律师经验丰富,他让目标公司的工作人员携带开具的正式介绍信陪同我们一起前往各行政部门。在我们申请核查遇阻时,目标公司的工作人员出面解释此次申请核查的目的,消除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顾虑,我们核查工作便能够顺利开展了。

与参与过尽职调查前期资料搜集工作的实习律师交流,大家对这项工作的辛苦都深有体会。有的实习律师遇到的不仅是各行政机关不积极配合的问题,也有目标公司的工作人员办事拖沓,态度冷淡的情况。

其实工作量不是不可以减少,关键是改变工作方法。我们可以首先与目标公司员工沟通,清楚明确的告知他们,提供真实、有效的公司文件,配合外聘律师到各行政部门核查公司情况,这是双方洽谈合作,推进项目进行的必要环节。

一般而言,外聘律师进驻公司现场的尽职调查工作是在双方接洽,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如果遇到目标公司不配合的情况,可以与客户沟通,请他们与对方协调。亦或者在尽职调查开始前,客户及目标公司,各中介机构共同召开协调会议,确认初步核查范围,并根据尽调的实际情况,及时与客户、各中介机构沟通,随时作出调整,从而提高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

三、实习律师需要学会自我激励

有一段时间,我感到特别迷茫、焦虑。越想尽善尽美,工作中越是容易出现小失误。文件未及时归档,发给指导律师的邮件中有错别字等。每次出错后便陷入了深深的自责之中。晚上睡觉前,想着明天还有尚未完成的工作,今天的工作中有了哪些不该犯的毛病,迟迟不能安睡。早晨醒来,经常感觉到一股莫名的压力。这段自我挣扎的过程,特别难受。

直到我按照蔡律师和指导律师的要求,开始整理自己一年的工作,静下心来翻看过往的工作日记,原来在忙忙碌碌的一年时间中,自己有幸参与各种不同类型案件办理,学习了不少知识,增长了不少见识。

实习的过程,提供给我们了解自己的不足,逐步纠正,培养自己独立工作能力的机会。比如学会针对文件内容,检索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法条发现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学会努力,用心的完成一项工作。这真是一段特别丰富,充实的职业成长经历。

回想起每次收到指导律师、客户的一句“辛苦了”或者一个“点赞”的表情符号,其实特别开心。因工作而感到的疲惫,顿时烟消云山。

我逐渐明白了,与其纠结于每一点工作的瑕疵,倒不如接受自己的不完美。“失败是成功之母”与“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也”,如果将这两句话结合起来体会,积极的从细节处完善自己,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积累工作经验,总结自己的工作方法。在自我认识,自我总结的过程中,看到自己的进步,并认可自己。从而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多与指导律师沟通,珍惜每次交流的机会,了解成长的过程,学会克服挫折,学会享受进步带来的喜悦。

四、结语

一年实习期满,按照规定可以向司法局提交执业律师申请。但是从执业起到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需要的是更多年的磨练。“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前进的路上必然有艰辛和坎坷,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我相信坚持不忘初心,珍惜在律师事务所学习、磨练自我的机会,便能早日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

回顾一年实习期的工作与生活,既有因参与办理各类民商事法律案件的喜悦和满足感,也有因遭遇挫折,面临困难的情绪低落,自我指责,甚至是放弃。若不是亲身实践律师这份工作,或许我无法深切体会律师职业起步的艰辛。若不是曾想过放弃,也许一直未能深刻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再次选择坚持,是相信自己能够吸取经验教训,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长,完成由实习律师到一名优秀的执业律师的“蜕变”。

面对工作中的瑕疵或纰漏,如何吸取经验和教训;如何克服执业初期,收入少,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的问题。根据这一年工作期间的所观所想,我记录下自己的感悟与心得体会。

律师实习心得体会9

又到一年年末时,不同的只是这次是对我近一年的实习律师工作而已。发自内心地讲,我要非常感谢律师事务所给我实习的机会,尤其是在实习期对我予以了极大的关照,让我有机会参与各类案件的办理,尽快熟悉律师的实务操作程序,这让我有了开始律师理想的良好基矗也非常感谢主任和同事们的帮助和教导,让我认识、理解律师行业、也正慢慢的融入进律师行业;尤其是律师事务所有这么好的学习和相互交流的氛围,使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正逐步的提高,从而更快地适应律师这一职业。实习期也接近结束,以下寥寥文字,算是对自己实习期工作的梳理和对未来执业的规划吧。

一、做"人"

要做事,先做人。做律师也不例外。虽然我在做律师之前有过四年的高校教师的工作经验,身上也沾染了许多自由知识分子的"习性",但是我对重新开始的职业规划的思路还是比较明确,那就是事事都要重新开始。早上提前到单位打扫卫生,下班之前一定将今天的工作做完,给被接待的当事人端茶倒水,主动帮助执业律师处理案件的细枝末节而从不计较报酬,这些每样都能圆满完成;勤勤恳恳、认真负责、小心谨慎、诚信做人,也样样都不能少。回过头来看这一年的律师实习期,我可以自豪的告诉自己,这些我都做到了。

二、做"事"

一年的实习律师经历,让我明白了一个道理,细节决定成败。从避免法律文书中出现哪怕一个错别字,到装订打印材料是订书钉不能有一点偏差;从案例分析必须关注每一个细微的法律问题,到阅卷必须查清每一个事实情节,无不体现作为一名律师的执业态度和素养。虽然在从事律师这一职业之前已经做好了充足的思想准备,因此不会经历远大理想与律师现实的巨大心理落差,但是每天忙忙碌碌的工作,却很少停下来思考自己对于细节的关注程度,虽然知道自己在细节的处理上仍然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也很少进行总结。在这一方面,所里的同事给我树立了很好的榜样,大家乐观积极的心态、融洽的氛围、勤恳务实的工作作风、专业上精益求精的学习钻研精神……对我产生很大的影响,我对细节的处理也更加到位,尽管这种转变是潜移默化的。

三、做"律师"

正如我在我的博客副标题中写到的,"漫漫实习路,我始终告诉自己我是怀揣着一种理想在做律师"。我自始至终都是把律师作为自己一生的事业去经营,而不是将律师作为发家致富、满足自尊心的暂时的一项工作。

近一年的时间以来手机版,我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跟随所里的各个律师办理多种业务。在刑事案件领域,参加张姓被告人盗窃罪辩护,被告人被判缓刑;参加了抢劫罪等辩护,案件以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告终;参加L姓被告人诈骗罪辩护,案件以检—察—院撤回起诉终结;参加C姓当事人保险诈骗罪二审辩护,案件以二审减刑二年判决终结。同时还参加了其他数十起刑事案件的阅卷、调查取证、书写辩护词等工作。

在民事案件领域,参与代理了山东省第一例三鹿受害人索赔的民事案件,还参与了其他数十起人身损害赔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矿产转让合同纠纷的案件,已经熟谙于各类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在行政和非诉讼领域,参加了数次法律顾问谈判,参加了L姓当事人诉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县政府、某县国土资源局的系列案件的庭审。

诉讼经验的增加使我认识到,做律师最基本的态度是勤奋和认真。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律师是典型的自由职业者,其实不然,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

四、做"好律师"

就像大学教授也分三六九等,律师也是这样,每个律师走的路不同,每个律师给自己的定位也不同,自然也有"好律师"与"坏律师"之分,不然何来净化律师环境之说呢。我想,既然把律师当作一项事业来经营,那么自然应当走一条规范的律师成长之路,尤其是对于我们年轻律师而言,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之下,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1、培养自己的终身学习意识和能力。虽然有11年系统的法律学习过程,但是在涉足律师行业之前一直停留在法律规范和法律理论的层面,并没有真正的接触实践中的法律。一年来,通过办理具体的律师业务,我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的差异。当然面对律师行业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加,面对越来越专业化的律师分工,我也确实确实的感觉到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的匮乏。因此,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培养自己终身学习的意识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2、诚信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在律师营销观念大行其道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律师却都忽视了这样一种道理:"真诚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才是自己最有效的营销方法。"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案源对我来说当然是最重要的,但是我始终有一种意识,那就是"不能为了案源而案源",绝对不能做一个挑诉煽讼者。在采取非法律手段能够有效解决纠纷的情况下,绝不建议当事人采取法律手段。总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视当事人的利益为先。

3、尽职处理每一件我所代理的案件。我很庆幸自己能够接触到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不论案件是哪一种类型,也不论案件是大是小,我都一视同仁,尽职处理每一个案件。这不仅可以使我尽快熟悉各种类型的案件的办理流程,也使我积累了一定的潜在客户。给当事人留下认真负责的印象,我想在当事人今后选聘律师时会为我加上不少的筹码。

美国著名的上诉审辩护律师德肖微茨在他的小书《致年轻人的一封信》中谈到了一个话题,即"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至少在一部分人的观念里,"好律师"与"好人"是多少是有些矛盾的词汇。我也曾经参与过为杀人犯罪和抢劫犯罪的当事人辩护,对此也有了一定的感受。其实,律师作为辩护人,法律授予的职责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被告人最轻、无罪的辩护意见。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实践中,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发表一些在常人无法接受的观点,其实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因此,做"好律师",也做"好人",并非价值选择问题,也非是否忠于当事人利益问题,而是个人从业道路的选择问题。

五、做"大律师"

大律师,算是我给自己的未来的职业规划。

一年来,自己参与了大量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这帮助我扩大了视野,增长了见识,让我对律师这一职业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也让我更加坚定的把律师作为自己一生的事业来经营。虽然通往"大律师"的道路充满艰辛,要面对无数的波折,克服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但是我坚信,"志存高远、脚踏实地",我必能开拓属于自己的"大律师"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