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上的著作权及社会交往例外原则论文
摘要:微博上发表的内容要求在140字以内,篇幅短小,但是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也是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微博作为一种大众媒体和网络社交空间,原则上可以被合理使用,不仅仅是因为“社会交往例外”的原则,还因为是微博本身具有的性质所决定的。
关键词:微博;独创性;合理使用;社会交往例外
一、问题的提出
微博是一种新兴的大众媒体和社会交往空间,随时随地分享新鲜事物、分享心情,充分表达对某一件事、观点的意见,在世界上传播速度很快,当然在我国也不例外。公民在微博上可以发表观点、表达意见,其中的表达方式各不相同,虽然做多也只有140字,但是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所说的作品?如果微博上的文字属于作品,其必须具有独创性,那么微博上文字的独创性要如何界定?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微博上文字的法律地位以及独创性判断的标准以及“社会交往例外”原则的法律适用。
二、微博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微博上的文字既有作者自始发表的,也有从其他媒体平台上转载、复制过来的,但是基于微博本身属性的限制,即篇幅短小,比较口语化,随意性很强。对于微博的独创性而言,学者们统一认为作品是作者的智力创造成果,但是独创性标准中的“创”对于作者的要求不是很高,但是也不能过低,那么什么样的独创性才是适中的?郑成思先生认为:如果体现了本人的判断标准及选择,或者说有“个人的特征”,即满足了独创性标准。[1]李明德教授认为:作品应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不同的作品对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可能是不同的[2]。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判断:
(一)独创性与表达的艺术品质无关
正如100个人看红楼梦,就有100个林黛玉。不同的人对于不同的文字、描述有着不同的观点,因为人都是具有主观意识的,有着自己的喜好,那么人与人之间就肯定会存在分歧,任何人都不能例外。如果判断一幅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要看其表达上品质的高低来确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上,法律中介入了审美判断,法官还有具有审美的能力。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司法审判的难度;同时也为艺术创作树立了一个法律上的标杆,只要符合法官的爱好就能构成作品,违反了创作自由的要求。
(二)独创性不能以是否反映作者个性为标准
作者的个性是指作者在作品上所能体现出来的风格,主要表现在作品的语句、手段、段落布局等等[3]。在实践中,模仿他人的创作风格并不侵犯他人权利,例如,李白以“诗仙”著称,其写作风格张扬不羁,在写作风格上常常以夸张的手法来描写事物,即使李白生活在当今社会,法律也不会对于他人模仿其创作风格而进行限制。同时,以是否反映作者的个性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艺术作品的创造受到限制。
(三)独创性不能以文字数量多少来定性
一幅作品的品质不会因为文字数量的多少而受到影响,同样,作品的独创性也不应该以文字的多少来评价,篇幅的长的在表达上也不一定比篇幅短的好,也有可能篇幅小的别出心裁,篇幅长的也可能只是添加文字而已。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也不能以作者投入的人力、物力来判断,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是对著作权人劳动成果的一种尊重和保护,是为了鼓励创作,但是创作作品的速度和质量不一定会和投入的劳动成本成正比,毕竟每个人的智力水平不一样,因此不能以作者投入的劳动时间的多少来认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三、微博中的社会交往例外原则
(一)社会交往例外原则的存在
不管我国著作权法如何规定,有一类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要远远超过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利用行为。在社会交往的场合中引用、谈论、评析他人作品的行为经常发生,但是基本上没有人会担心这种行为会受到著作权的限制。为什么社会交往会突破著作权法上的.限制?笔者认为是因为一般人在进行正常交往活动的自由高于著作权的社会价值。如果抄录他人的作品来表达爱慕之意还要考虑著作权问题,那么我们的交往行为将难以进行。当人的自由高于著作权的社会价值时,在交往时可以使用他人作品,但是行使时也是有限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内合理使用因此,在社会上应当认可这一领域的作品的使用。
(二)社会交往例外原则在微博上的适用
微博属于一种新型的日常交往媒介,在其中的信息传播理应适用社会交往例外原则。微博的宗旨是“聊天互动”,微博用户在微博上以聊天形式发表意见和观点,也是属于我们所说的日常交往,这也就是微博的核心价值,即把我们的交往场所搬到网络空间上来,但是在本质上未曾改变。社会交往原则针对的是微博用户,但是不限于微博这一平台,因为微博平台的目的就是盈利,不是为了日常的社会交往。并且也并不是所有的微博用户使用他人作品都能适用社会交往例外原则,比如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官方微博上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笔者认为这类微博具有营业性或者履职性的,只能使用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而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自己开设的微博上使用他人作品就属于侵权性质了。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373.
[2]李明德.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8.31.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6.
有关微博著作权的论文
一、微博作品的界定
(一)单独文字微博作品的构成
由上可知,微博是否构成作品,需具备两个特点:独创性、可复制性。而微博内容短少、广泛、140字为限。目前我国很多法院已确认了一些10字以内的广告短语,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如“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世界风采东方情”等,他人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的,都会被认为侵权,140字的微博也不例外[3]。
(二)图文合并的微博与其他形式微博的作品构成
作品数字化,是作品的另一种呈现形式。摄影作品并不会因为被数字化就不再是作品;美术作品并不会因为以网络为载体而不再是作品。博主将其拍摄的图片发布配以诗词或文字上传、将其录制的原创歌曲、视频、以及制作的动视频以及动画的上传功能发布于微博,以新形式呈现。简短的文字,本身不构成作品,但配以图片则有可能构成作品。博主将其书写的文字配以他人的摄影作品或者漫画,赋予图片另一层含义,进行不同解读,使大家对其有了原意之外的理解,具有作者自身的独创性,那么文字和图片搭配所构成的微博,可以构成作品。博主将其拍摄的摄影作品配以他人的诗词,或者名人名言,从而将文字融入自己的图片,赋予文字不同的解读,也有可能构成作品。如:痛这个字本身并不能构成作品,但是配以漫画或一个痛苦地表情,具有独创性,则构成作品。原创音乐,包括民歌、号子、钢琴曲等;自创漫画系列、自作动画等,都具有独创性,则构成作品,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二、微博著作权困境
(一)立法缺失
在1990年我国的著作权法颁布时,网络对著作权并未形成冲击,亦未被列入调整范围。现今,我国立法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此外,一般还可适用《侵权责任法》《宪法》《民法》等,但是其中的规定对于微博作品的保护力度太小,而且不明确,只能解决当前的紧要和部分案件,并不能从法律上对微博作品进行全面的保护。
(二)微博运营网站管理不全面
微博用户的注册使用时,运营网站和用户之间有“微博服务协议”,而服务协议是网站规范用户行为的一个重要支点,包括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侵权问题的规定,例如,新浪的微博的《新浪的微博服务协议》中4.12规定:用户在使用微博服务的过程中遇到其它用户上传违法、侵权、侮辱等内容,可直接点击“举报”按键进行举报,相关人员会尽快核实并进行处理[4]。而此看似全面却隐藏着极大问题。首先,微博运营商将监督权全部推给了网民。其次,对于侵权行为的界定模糊不清,并未列出微博在使用过程中,对于博主的微博作品著作权是否给予保护,以何种方式保护。最后,《微博服务协议》的页面位置较为隐蔽,且未将其作为强行阅读加以规制,以简单的同意或者不同意,更甚者则是自动对号附带,免于打开协议内容页面。由此导致大量的用户未重视协议,忽略而过。
(三)用户法律意识不足
在我国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微博的运用缺乏法律规制,用户对于著作权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维权意识差,导致很多侵权行为并未被辨识,更谈不上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再者,微博侵权案的损失数额较少,诉讼费用高,过大的利益差额亦无法趋势人们维权。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引起经营者和立法者的重视,无专门立法和完善的运营服务机制使微博著作权得到应有保护。
(四)司法实践困难
微博因其独有的网络性和简短性,使其侵权行为不易于受理和判决。第一,是博主并不是以真实姓名进行注册,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虽然微博有用户信息填写,但并非强制性要求,而人们不愿将自身真实信息置于网络,所以确定网络背后真正的侵权人难度较大。第二,是我国的微博立法缺失,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没有直接的现实依据,无法直接拿来评判,增加了实施难度。第三,是调查取证的困难。微博作品以网络为载体,又具有删除功能,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保存证据,那么举证困难,权利也无法维护。
三、微博作品侵权行为类型
北京海淀法院根据出现的微博侵权案,给出了两个“显而易见”认定标准:一为转发者在主观上应当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其二是转发行为应当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5]。
(一)微文学的复制抄袭行为
微文学,原创140字以内,具有独创性和文学性,发布于微博且可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文字作品。微文学因其文字的精华,具有较大的概括性和模糊性,极易被复制下载,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受到网民的青睐,也正因此,对于微文学作者的著作权则有不同程度的侵权。如:新浪的微博的粉丝将他人发布的作品进行复制粘贴于自己主页,并未声明其系转载,也未标明作者,未通过原创作者的许可而擅自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侵犯作者的复制权。如2010年9月27日,作家罗志渊发表微博声明:“我发现搜狐等微博运营商复制了我的新浪的微博,包括名字、头像、微博内容及图片。我在此声明:我只玩一个新浪的微博,其他微博上以我名义发布的言论一概与我无关!”郑渊洁、经济学者韩志国等也发表过类似声明。
(二)摄影作品侵权行为
摄影爱好者将其所拍上传于微博,其他博主将合意的照片下载或运用于自己的微博,未标注作品来源或作者,且未经过作者本人的许可而占有、使用或处分。例如本文开头提到的华盖公司起诉宁波公司侵权案;职业摄影师侃哥Photography微博相册的照片被裁减掉水印,挂在“美国打折网”的法人微博,并添加了其水印事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欣赏或者研究,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国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四、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策略在微博著作权问题多发的时代,解决问题刻不容缓。在2011年搜狐微博举办的“微博版权倡议研讨会”上,众多专家提出不同见解。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提出:加入调节机制对侵权进行调节,由司法解释、具体的判例来进行补充和完善。另外,平台方可以预设授权协议,以可否转载,全部亦或部分为协议内容。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提出:在原创微博前加以“原”字,在转发微博前去掉“原”字。此外,可以设置版权表情,用以表达原创作者的意愿[7]。本文认为,首先,我国对于微博的立法缺失问题不可忽视,并不能以其细小、杂乱以立法困难而回避。微博立法可以从大的方面进行涵盖,网络交往平台的增多,如论坛、博客、小说网站等,可以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增加对网络作品、尤其是微型、大众交流型的作品著作权的规制法,可以在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增加,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网络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界定,通过《侵权责任法》加以规制。也可以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亟需解决的侵权问题出台暂行规定。法律的滞后性要求,在出现新问题时,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规制,不断的保障社会的良好秩序,保护权利人的自身利益。其次,因为用户法律意识不强,对侵权和被侵权无意识,那么单纯地通过对用户的法律意识培养,并非行之有效的解决之法,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人人守法,要达到懂法、守法的目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让用户意识到问题的存在。而网站运营商的作用则非常重要,在《微博服务协议》中增加著作权的一定内容,并且对服务协议的阅读方式进行调整,例如:取消直接勾选,将其放置于打开页面底部;或者在注册完成后通过微博服务将其自动发给每一个新用户。最后,通过原创微博的认证来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运营网站可以通过增加原创标志,博主勾选原创微博认证选项,给其作品附加原创微博的标志,同时也说明,其自身愿意承担对于微博非原创带来的侵权问题。另外,被侵权者在意识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应及时保存侵权证据,例如请法院及时取证,以免事后无法获取。或者通过截图,运营网站进行举报,要求运营网站对侵权行为证据进行保存,以确保事后提取等。此外,也可以采取知识产权共享协议的办法。由斯坦福大学教授莱斯格提出的知识产权共享协议是指在传统的著作权极端性上,试图使其达到平衡状态。通过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著作权授权方式,使作者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公众,同时保留部分权利,并对外予以明示[8]。应用于微博即使博主通过明示,如网络运营商添加如同会员符号一样的共享标志,博主进行选择将其“点亮”,从而表示在一定范围内公众可以转载和合理使用,并且不会侵犯其著作权。如此般既不损害作者的权利,亦不扼杀微博其本身特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微博因其独有的特性,即简短性、发布速度快、传播速度快、平民化,得到众多网民的青睐。而在其带来便易的同时,也携带着不容忽视的权益问题。微博著作权或许是微博发展中极小而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但是为了使微博健康、有序的发展,促进微博文化的广泛传播,保障微博环境的绿色安全则非常之必要。但在保护作品权益的同时,必须保证微博本身之传播分享目的的实现,而在保护和放开之间,如何找到最佳契合点则是长久之目标,希望此文之略谈可以有些许意义。
微博上的经典话语
1.你是幸运的,因为你可以选择爱我或不爱我,而我只能选择爱你还是更爱你。
2.如果他爱你,没人能妨碍他靠近;如果他忘情,也无力去阻止他离去。
3.如果有一天,你要离开我,我不会留你,我知道你有你的理由;如果有一天,你说还爱我,我会告诉你,其实我一直在等你;如果有一天,我们擦肩而过,我会停住脚步,凝视你远去的背影,告诉自己那个人我曾经爱过。或许人一生可以爱很多次,然而总有一个人可以让我们笑得最灿烂,哭得最透彻,想得最深切。
4.幸不幸福留给别人说,快不快乐要靠自己悟。许多人的幸福总在别人的嘴里,而痛苦总靠自己掩饰。周立波
5.幸福五大原则:1.心中无恨;2.脑中无忧;3.生活简单;4.多些付出;5.少些期待。
6.一个人最大的缺点不是自私多情野蛮任性,而是偏执地爱一个不爱自己的.人。
7.有时候,日夜思念。可是当思念的人出现在眼前,你却安之若素。
8.有时候,同样的一件事情,我们可以去安慰别人,却说服不了自己。
9.在你想要放弃的那一刻,想想为什么当初坚持走到了这里。
10.“不看僧面看佛面”凭的是交情,“看人下菜碟儿”讲的是认可,“打肿脸充胖子”看重的是信用,“死要面子活受罪”要的是自尊。佚名
11.把弯路走直的人是聪明的,他找到了捷径;把直路走弯的人是豁达的,他多看了几道风景。收获
12.不要说爱我,除非你是认真的;因为我也许会做出疯狂的事,比如----相信你。
13.不要太依赖一个人,因为依赖,所以期望,因为期望,所以失望。
14.对于世界,你可能只是一个人,但对于某个人,你却是整个世界。
15.多时候不是我们去看父母的背影,而是承受他们追逐的目光,承受他们不舍的,不放心的,满眼的目送。最后才渐渐明白,这个世界上,再也没有任何人,可以像父母一样,爱我如生命。--龙应台
16.感情不需要诺言,协议与条件。它只需要两个人:一个能够信任的人,与一个愿意理解的人。
17.记得王选说过一句话:所谓名人和非名人的区别,就是当你老了的时候,是名人叫你王老,不是名人叫你老王。任卫新
18.假如你爱上了两个人,选择第二个。因为如果你真爱第一个,就不会去爱其他人。
19.男女互送礼物的含义--围巾=永远爱你;杯子=一辈子;睡衣=给你我的全部;香烟=我讨厌你;戒指=永远属于我;伞=保护你;镜子=勿忘我;巧克力=我爱你;打火机=我的初恋;花=把我的名字放在你心上;相册=永远珍藏你和我的回忆;手帕=等待分手后再相遇;皮带=栓住他一辈子。
20.真相会让我们痛一阵,但谎言令我们痛一生。
微博微信网络营销立异及开展论文
【摘要】微博的火热,微博营销也在日渐兴盛,随之而来的是微博之后的微信的风靡全球,以锐不可当之势赶超微博时代,微信的营销也就应运而生。微信营销带来是许多功能的创新,最为常见的就是一些资源共享的微信的公共账号平台,商家都在微信上开设自己的公共账号,媒体以及一些培训机构都在入驻抢占微信的营销制高点,占有较高的移动的平台的占有率的疆土的开拓,营销渠道与营销模式的构建,商家也在瞄准这一热潮,同样是微博时代的高质量的市场移动用户的占有率,因此,未来的营销的网络模式在创新与发展展望中合理的指导与运营一定会前景无限,是一个红红火火的成功亮点!
【关键词】微博;微信;网络营销;创新;发展
作者简介:安蒂(1994—),女,锡伯族,辽宁省沈阳市人,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2012级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一、网络营销的优势分析
(一)用户多。微信的推出同微博刚开始推出的用户突破数量中,微信近几年的统计中,因为中国人口13亿人,14个月就实现了用户达到2亿人之多,这个用户的数量是如此的庞大以及这样好的发展平台,软件时完全免费有运营商提供,上网流量的低廉可以用语音、图片进行沟通,正因为如此,深受现在用户的好评与喜爱,2013年就从0到4亿人的可观突破量,这一切,就让商家“眼红”,瞄准了这个最具有潜力的市场,纷纷将聚集地多的平台进行公众号的注册来留住这些客户,如此庞大的群体会为企业与商家带来很多的利润。
(二)成本相对低廉。软件的使用时免费的,并且注册与开通的上网流量也只有短短的2.4K每个小时。也就是说,原来的1毛钱可以发送上千条的文字,图片的新巧与沟通的丰富多样,增添了现在聊天的乐趣与多彩,无论是移动的还是电信以及联通的运用商都是会有优惠的业务办理,这对于用户来说是相当给力的成本低廉以及很低的推广成本,也就成就了现在没有本钱投入还想创业的人一个最好的平台,宣传费用省出了很多,不愧是“名利双收”,这样的优势,那个商家或者企业不会因此动容。
(三)方式灵活多样的营销。搜搜附近的人的运用以及信息到达的快速性,奇特的漂流瓶等,还有给力的扫一扫的添加方式,一扫二维码就可即时添加信息与好友,独特的语音的优势以及现在的音乐快速识别功能,一部手机就可以解决一个人生活大部分的问题,而且对于商家而言,搜搜附近的人不仅仅是用户,还会有更多的签名档的很多个人的资料信息,对于用户客户会尽快知晓一些促销以及好的活动,一些聚会或者有节假日的活动,想出去聚餐等娱乐的还可以团购,二维码、朋友圈都是现在网络营销的`开展,实现了生动、有趣的营销方式,拉近了和用户之间的距离,并且推送的订阅号可以让一些考试等相关消息共享,即时方便的获得许多资讯信息,这样的营销方式自然就会得到大家的认同与赞同。
二、微博、微信网络营销需要注意的问题
安全的隐忧。信息是不是真实性以及转发的活动会受到很多的排斥,每个人的体验感受不强烈,一些的品牌的推广不能实现需求的满足,隐私的安全问题也是一大隐忧,根本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个人信息时不时就会被不法泄露出去,垃圾的短信扰乱用户的正常的生活,例如:有些不法的信息制造一些虚假的短信汇款,这些诈骗的手段因为法律的漏洞会造成用户的经济损失,而不能使微信微商等一些品牌的推广得到实现,也就不利于以后的微信平台的信任度的体感受,没有了安全的监管以及营销的安全支付问题都会让用户对微信的营销心存疑虑,不能得到用户的信任,想要维护好企业的信任度以及让用户感受到了不确定性,这不仅是微信的隐忧,更是在这个微时代到来每个人都会存在的风险问题。
三、营销中的微博与微信的发展应对的关键之策与发展前景
(一)坚持信息的真实与实事求是的适度原则,提高手机微信与微博用户的体验度。不要过度的热情,在用户体验的同时,维护好企业与营销的策略的微博推广与互动性增强的品牌商,促进威信以及信息的有效性与明确的信息,以防用户会在这个营销的过程中上当受骗的疑虑,不乏分析的利用就会得到有效遏制,让用户才能放心地使用与确保微时代的市场经济的信息的真实性,不过分渲染以及优化推送的消息站在顾客的角度去向每一贴心感受,“无缝链接”体验以及免费的无线网络的体验感,品牌的忠诚度的提高,重视营销的每一次开展,完善相关的网络法律法规,来实现风清气正的绿色的网络空间与网络安全,
(二)微信与微博的发展前景具有鲜活的生命力与微时代的到来。微信时代因为微信上银行以及微平台的公众账号的注册与普及,商家在最广泛的用户中的抢占先机的营销,未来的微时代的微博与微信的如日中天的状态,互联网的应用于作用已经是先导与主导的地位,这是必然的社交与营销的平台,企业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客户的集群与营销的展开,构建出一个强大的生态营销圈,深入了人们的方方面面的生活当中,让人们看到了前景一片大好的媒介通讯时代的互联网市场的前景与发展的美好,互联网的营销与微信微博的营销受到了用户与商家企业的青睐,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最好的微时代与即时性,这就是微时代微信与微博的活力与潜力。
四、结束语
微时代的微博与微信的营销虽然只是近几年才逐步兴起的一款手机的聊天软件,但是好评率却逐渐攀升,跃居榜首儿收到广大手机用户的重视,网络营销就这样在全新的经济时代中火热开展,方兴未艾之际就是商家的对于传统的营销模式的一种颠覆,让各个企业都对他抢占,周围的人都推广自己的产品,也正是因为语音、视频等的聊天软件的丰富与方便,而且是完全免费的没有任何的费用收取,一切的流量也是运用商从中收取,因此,微时代的微信与微博因为这样的“安居客”而实现了互惠互赢,只要我们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安全的网络营销的空间与支付的环境,取得最好的沟通与让用户都信任商家与顾客之间都会有更多的方便,借助这一平台,微信的营销就会随着现在市场的做大做强为不断的发展与优势的显现,前景是不可限量!
参考文献
[1]程小永,李国建.微博营销解密: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营销革命[J].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11)55-56.
[2]周璇.以微博为媒介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分析[J].武汉:中国商办工业杂志社.2003(05)42-44.
[3]余倩倩.零售业开展微信营销的优势探析[J].信息与电脑.2011(04)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