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答辩状?
由于很多刑事案件在当事人的对错是非上并不是黑白分明的,被害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可能捏造事实,夸大伤害后果,因此为公平起见,法律规定对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被告人也可以“针锋相对”地进行反驳,以表明自己没有犯罪或情节轻微,这在法律上便叫做刑事答辩。刑事答辩状是相对于刑事自诉状而言的刑事答辩文书。
法律的宗旨在于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被控告犯罪的人。但须注意的是,只有自诉的部分案件如侮辱、诽谤、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才可以对自诉人提出答辩,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由公安与检察机关负责追究,被告人不能提出答辩但可以进行辩护。被告人进行答辩的书面依据就是刑事答辩状,它的主要内容:
(1)答辩人(即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和住址等情况。
(2)答辩的事由,也就是针对何人起诉的什么案件进行答辩。
(3)答辩的事实和理由,也就是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对起诉人起诉中的`不实、捏造或违法的指控进行逐条反驳(此处要注意避免泛泛而谈,而是让事实和证据说话,以法律和道理服人)。
(4)写明递交答辩状的法院名称、答辩人的名字及答辩的具体日期。
(5)附项内容,此处主要写明各种证据名称、来源及证人的名址,以备法院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
刑事答辩状的格式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二审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的为被上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因 ——— ——— 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针对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所作出的答辩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刑事答辩状如何写
【文书样式】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二审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的为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因×××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应当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针对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和申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所提出的主张,论述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填写说明】
刑事答辩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针对自诉人或上诉人的指控,进行答辩时制作的文书
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
应当写明标题、答辩人基本情况
(1)应当居中写明:“刑事答辩状”。
(2)答辩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如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答辩人系未成年人,应在其下一项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及与答辩人的关系。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在其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正文
应当写明答辩的内容,这是文书的核心。应当写明答辩的理由答辩的请求以及证据。
(1)答辩理由,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针对被答辩人及自诉人、上诉人、申诉人提出起诉、上诉和申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所提出的主张,论述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的理由。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涉及的事实有误或依据的证据不确凿,可以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②涉及指控的罪名、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就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可以写明答辩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者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③其他。也可写明诸如起诉程序不合法、或举证不合法等理由。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和主张。写答辩请求,要有事实根据,要符合法律规定,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列举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自己主张的正确性,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诉讼请求事项之一或全部;
③要求与原告和解;
④提出反诉请求。
(3)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答辩人必要时也应负举证责任。答辩状应写清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3、尾部
(1)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2)答辩状副本的份数;(3)答辩人签名或盖章;(4)答辩日期。
【范本】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基本情况)
因(姓名及罪名)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针对自诉人的指控进行辩解,可写明自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依据的证据的不实之处,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可写明答辩人的行为合法,或虽违法但不犯罪;可写明自诉人起诉程序不合法,或举证不合法,或不属自诉案件范围。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提供证据。
答辩请求:
······(要符合法律规定,针对自诉人的诉讼请求。可列举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自己主张的正确性,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项:
1、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2、要求人民法院否定自诉人请求之一或全部
3、要求与自诉人和解;
4、提出反诉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拓展阅读:
辩护词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
一、辩护词的概念
《应用写作》1990年第1期《试谈辩护词中导言部分的写作》
二、结构及写法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三、辩护词格式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什么是刑事答辩状?法律的宗旨在于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被控告犯罪的人。但须注意的是,只有自诉的部分案件如侮辱、诽谤、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才可以对自诉人提出答辩,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由公安与检察机关负责追究,被告人不能提出答辩但可以进行辩护。被告人进行答辩的书面依据就是刑事答辩状,它的主要内容:
(1)答辩人(即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和住址等情况。
(2)答辩的事由,也就是针对何人起诉的什么案件进行答辩。
(3)答辩的事实和理由,也就是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对起诉人起诉中的不实、捏造或违法的指控进行逐条反驳(此处要注意避免泛泛而谈,而是让事实和证据说话,以法律和道理服人)。
(4)写明递交答辩状的法院名称、答辩人的名字及答辩的具体日期。
(5)附项内容,此处主要写明各种证据名称、来源及证人的名址,以备法院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
刑事答辩状的格式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二审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的为被上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因 ——— ——— 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针对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所作出的答辩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刑事答辩状的范文
答辩人(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现住在河南省某县某乡某村,现被羁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
被答辩人(原告人):蔡某,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在河南省某县某乡黄庄,系死者蔡某某的父亲。
被答辩人(原告人):鲁某,女,汉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地址同上,系死者蔡某某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2011年2月18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状如下:
第一、答辩人不属于刑事侵权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蔡某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
⒈答辩人与被害人蔡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经过法医鉴定,受害人蔡某某的死亡,系坠楼而导致。无论是蔡某某系被他人推下楼导致坠楼死亡(他杀),还是企图逃离他人的监视因为意外而坠楼死亡(意外),甚至系不甘受到人身限制而自杀从而导致坠楼死亡(自杀),都与张某没有必然联系。
如果是第一种原因导致,那么杀害受害人蔡某某的凶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二种原因,则不构成刑事犯罪,监视、限制蔡某某人身自由的传销组织领导人钱某、张某及其指使的监视人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种原因导致,则传销组织领导人钱某、张某及其指使的监视人员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而一方面公安机关没有查明导致受害人蔡某某坠楼死亡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张某将受害人蔡某某系传销组织领导人,更不能证明答辩人张某监视或限制受害人蔡某某人身自由,毫无疑问蔡某某的死亡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⒉答辩人发展被害人蔡某某进入传销组织,不构成刑事侵权行为。
答辩人张某发展受害人蔡某某为传销组织下线,一方面是受到张某和蔡某某共同的同学钱某的强迫并提供电话号码,另一方面张某在迎接蔡某某到惠州时受到钱某、张某指派人员跟随监视,而且张某仅仅发展了一名下线,毫无疑问不构成情节严重,也就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既然在2007年案发时答辩人张某不构成犯罪,那么无论答辩人是否构成2009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张某都不构成刑事犯罪,原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也就失去了法律前提。
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真凶钱某、张某限制被害人蔡某某的非法行为,与答辩人的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自然不应当由答辩人赔偿。真凶钱某一方面强迫答辩人将同学蔡某某骗到惠州,另一方面指使他人监视受害人蔡某某甚至限制蔡某某的人身自由,导致蔡某某不幸坠楼死亡的责任,应当由真凶钱某、张某依法承担。仅仅因为张某被真凶钱某的强迫下打出一个电话,就要求同为受害人的答辩人张某承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和受害人蔡某某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毫无疑问不仅对弱女子张某不公平,也对受害人蔡某某不公道。其直接的结果就是,答辩人承担着真凶的法律责任,真凶却因为种种原因而逍遥法外。
第三、答辩人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愿意做出相应的补偿。
答辩人张某与受害人蔡某某系同学关系,答辩人在两人共同同学(班长)钱某的强迫下,根据钱某提供的电话号码,按照钱某安排,将受害人蔡某某骗到惠州并带入钱某为首的传销组织。虽然答辩人对受害人蔡某某的死亡不负有法律上的直接责任和必然责任,但是毕竟答辩人也存在道义上的过错。所以,答辩人张某愿意对原告人的损失作出力所能及的补偿。同时,答辩人张某也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将真凶钱某、张某绳之以法,以告慰同学蔡某某的在天之灵,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平,还自己一个清白。
第四、原告人提出的35万元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计3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抚慰金应当被驳回。此外,原告人没有提出明细的费用清单和相应的数额依据,其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本着解决社会矛盾并抚慰原告人的原则出发,答辩人愿意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尽自己的努力作出相应的补偿。答辩人再一次呼吁司法机关,注意到是逍遥法外的真凶制造了今天的悲剧,希望能够将其捉拿归案。同时,答辩人也向原告人表示歉意,愿意弥补自己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并支持原告人向有关部门请求缉拿真凶、惩办凶手、讨还血债。
此 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张某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