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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工作格言

时间:2024-11-15 23:32:19

法院书记员

可以说这一周,接触到了几乎所有的法院基本工作。从早上清扫开始,打电话通知当事人何时何地到法院参加询问调查,从四楼到二楼拿打印出来的法律文书(为了使法律文书的格式规范化和统一管理,本院所需法律文书都由“打印室”负责修改并打印,打印室则下属于法院办公室的一个部门),然后到三楼干部处加盖公章,这些可以说是每天都要做的事情,也就是本院工作中最基本的事项了。我是挺愿意做这些事情,因为可以接触到很多人,不管是领导还是一般人员。对于一个实习生,多认识法院工作人员是有好处的,弄清整个法院的上上下下关系可以说也是我实习的目的之一。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可以感觉到整个法院的工作氛围。有时候在打印室里,打印机出故障或电脑出问题,没法即使弄出来,就会很多人在那儿等着;电脑还没修复,就会有人喘着气过来急着要

说到这,我就想到周五跟法官聊天的事情。因为是这一周的最后一天,李法官安排的事情也并不多,下午早早地就完成任务。我们就很自然地又很默契地聊起天。从他的大学谈到结婚生儿,也教会了剩下的大学期间应该要怎么做,考研应该怎么准备,在研究生期间应该完成些哪些事情等等,我觉得这些对于我以后的学习和生活很有帮助。他谈到作为法官一定要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应该维护法庭的公正。不能像律师一样,不管什么手段只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他说以后我要作法院审判人员应该改变这样的思路。从他的谈话中,我也隐约感觉到李法官对现今审判制度有些不满,或者是说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他说以前在学校学习的时候,只注重了理论学习,虽然学校也会安排一些实践性的内容,可远不如自己的真正的社会工作体会。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难以实现,即不能按照那样的思路分析案情或做出判决,那样可能会导致一连串的案件要重新审判或会出现更多的新问题。而且李法官还说过,中国法律真的是漏洞百出,在实际操作中运用不到的法律、法规很多,做出判决时找不到法律、法规的依据等等问题。李法官以前也在基层法院工作过,二审案件出现这样的问题更多。在这次的谈话中,我切身感觉到作为法官们的“难处”,也感觉到法官们肩上所负的担子有多重,也学到了作为一名法官所要具备的素质和素养。我发现我的实习越来越有兴趣。刚开始觉得,以后留在北京的话,在北京实习会对以后找工作有所帮助,还真犹豫着。但现在我觉得回家到中院学习是一个比较明智的选择,因为在这里我已经学到了很多,而且也感觉到以后的四周会有更多的学习机会。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篇二

自XX年12月被录用为法院书记员以来,在县法院的正确领导和庭室工作人员的关心、帮助下,我严格按组织要求,认真学习,扎实工作,勤于进取,自己在学习、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我的司法为民思想也得到了很大提高。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勤于学习,努力增强先进性本领。

读书学习是我的一大爱好,自去年以第一名优势被组织部门考选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以来,我更加注重各方面知识的积累,学习中不仅注重学习政治理论知识,还特别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充实自身理论素养,提高业务水平。一年来,我阅读了许多法学著作,通过了法律专业自考本科考试。为使自己各方面知识均衡提高,我还注重学习文秘、新闻写作、计算机、英语、市场经济等方面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先进性本领。

二、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求。

进入法院系统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重要定位,我信守“以法为准,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工作理念。工作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考入法院后,为使自己从政府文书岗位迅速向法院书记员岗位转换好,我在虚心学习的同时,严格按院党组的要求,在博望法庭刻苦锻炼,认真细致、高质高效地做好书记员各项工作,从而使自己及时适应了岗位之需。法院书记员是一项专业性工作很强的法律工作岗位,实践中我认真研读书记员必备书籍,在立案受理、法律文书送达、庭前准备、参与案前协调、庭审记录。

三、发挥特长,做好宣传调研工作。

由于我喜好文学,爱好写作,进入法院后利用法院题材广泛、社会关注度高,网络媒体报道量大的特点,在县院领导、院研究室、法庭庭长的高度重视下,我充分发挥我的写作特长,勤于笔耕,善于投稿。在宣传工作中,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一是勤抓传统新闻载体宣传工作。充分发挥《马鞍山日报》、《皖江晚报》、《马鞍山信息》等地方报刊优势,努力扩大宣传效果,力争上大稿、上好稿;二是重抓以《人民法院报》、《安徽法制报》、《安徽日报农村版》等代表的重要报刊的投搞工作。今年以来我先后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题为《当涂法院依法审理涉农案件促生产》、《当涂法院行政审判阳光操作》、《打造双能法官》等多篇稿件,实现了我庭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发表稿件零的突破;三是主抓网络新兴媒体宣传工作。明确专人定期发稿,先后在《中国法院网》、《安徽法院网》上发表了多篇稿件,填补了我庭从未在网络上发表稿件的.空白;四是积极在《安徽先锋网》、《马鞍山先锋网》及其他网络媒体上发表文章。一年来,我全部完成县院交给的调研任务,并在各类新闻媒体、信息刊物后发表稿件、通讯110篇,并在中国法院网法律博客上发表了1篇题为《农村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成因与对策》的调研

四、树立志向,提高思想境界与追求。

步入法院神圣殿堂,身肩法律神圣职责,维护法律的公平与

正义是我的一大心愿。考入法院系统后,我为自己订立了奋斗目标和志向,那就是做人民的优秀公仆,使法律的天平永不倾科。为此,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工作中十分注重运用先进的司法理念提高思想修养。为使自己始终坚持“学搏而博,为党和人民终身奋斗”的理想信念一步步走向现实,我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院党组开展的“先教活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转变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为契机,重塑自身良好形象。由于表现良好,今年在院党组的教育、培养下,我如愿被批准为中共正式党员。

五、廉洁自律,切实树立崭新形象。

法院是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地方,为此法院工作人员的形象十分重要。对此,我进一步转变作风,坚持做到慎德慎威,慎始慎终,一点一滴磨炼意志,一点一滴砥砾品行,严格按院党组组织实施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的要求,认真做好廉洁自律工作,默默地向宋鱼水、金桂兰式的先进典型学习,为维护法院整体形象洁身自好。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与得失,我感触极深,我深知虽然工作上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与问题,我的工作绩效离院领导的要求,与组织的期望还有许多急待改进与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工作业务水平还不高,学习范围还不够宽,调研宣传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深入。这些我都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对待并着力加以加进与提高,从而使自己逐步具备多方面的工作素养。当然,我深知要成长为一名高素养的知识型书记员、知识型法官,成长为一名党和人民满意的法院工作人员,我要努力的地方还很多,为此我将在领导的关注,同事们的帮助下,进一步加强学习、努力工作,不断争做多方面的表率,为法院工作,为法制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篇三

2016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扎实工作,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述职如下:

一、坚持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理论是行动的指南,只有坚持不断学习,才能适应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我积极参加院里的各项学习活动,如:队伍警示教育活动、“解放思想、干净干事”主题实践活动、政法机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等,在这些学习活动中,我认真理解体会,撰写了心得体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理论能力。同时认真学习法律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工作情况

我的职责是书记员工作,同时我负责民二庭的内勤工作。2016年我共记录各类民商事案件160多件,书记员作为审判辅助性岗位,就是为审判服务。我认为书记员工作要有责任心和较高的效率,一个人工作的好坏责任心很重要,工作上尽职尽责,一丝不苟,是做好工作的前提。一个人有了强烈的责任心,就会始终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尽心竭力,唯恐有半点差错和闪失,才能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书记员的工作多而繁琐,从案件的庭前预备、庭审记录到卷宗的归档均是书记员来完成,假如没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细致的工作态度、较强的工作效率就很轻易出错,而一旦出错就会是违法的行为。我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更应严格依法办事。

有一本管理学畅销书叫《细节决定成败》,张瑞敏给这本书写的书评是“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书记员工作虽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工作,但也是重要组成部分,工作很平凡也很琐碎,在执行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等各项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对能否如实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情况,对案件能否准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在工作中格外注重细节方面的问题,所以平时我比较注重对诉讼法的学习,工作中尽量做到认真、仔细,对当事人的送达、期间等方面比较关注。

三、努力方向

我今后将以更加认真的态度,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工作,立足本职,干好本职,我相信每个平凡的岗位都能干出不平凡的成绩来。

谢谢大家!

我是一名刚参加工作的书记员。四年的大学生活给予了我对法律的理论认识,对于刚走出大学校门的我来说,法律是校徽上的天平与利剑,代表着公平与正义,同时法律也是高不可攀的图腾,代表着威严与神圣。怀着对法律的理想和成为一名法官的憧憬,我来到了__县人民法院白雀园人民法庭。

从上班的第一天至今,已有两个月的时间,这两个月的工作打碎了我从象牙塔中走出时的梦想,此刻回想,那时的梦想就如同一只景泰蓝的花瓶,美丽但却那么的脆弱。回顾当时,法律是如此的单纯,只是由那书本中的一个个术语组成,如同一个个音符谱出的严谨而又动听的乐章,但对于如今的我来说,法律是如此的复杂,到处充满着汗水和荆棘。当事人那一双双绝望中又闪烁着希望的眼睛不时的闪现在我的脑中和梦中。对我来说,法律走下了它神圣的祭坛,成为了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而且离我如此之近,让初入社会的我感受到了空前的责任与压力。

法律代表着正义,此种正义是从书本中难以获取的。案例题中那清晰而透彻的法律关系,而今却变成了剪不断、理还乱、很发愁、别是一番滋味在心头。法官代表着公平和正义,但真正做到需要深厚的法学知识、为民解困的正义观和对世事的淡泊理智。一名法官既要有入世之心又要有出世之心。入世之心者,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人民尽职责,持法律之利剑,如古代之侠客,扫除世事之不平;出世之心者,以平和之心对待名、以淡然之心对待位、以知足之心对待利、以敬畏之心对待权,如古代之隐者,大隐于市,虚怀若谷,不求闻达于诸侯,只求赞誉于百姓。

从参加工作至今已有两月,回顾过往,脑海中出现最多的一个字就是累:对我们基层法庭的工作人员来讲,最幸福的事是坐在审判庭里开庭,最艰难也最累的事是送达法律文书。

原来的我以为一位法官的工作就是坐在审判庭上那张高大厚重的审判椅上,敲响那支神圣的法槌。现在的我才知道,法官举重若轻、娴熟自如的法庭审判背后,有着许多的汗水和泪水。对事实的查明是一个艰辛的过程,当事人的不合作、不理解是经常会遇到的事,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只有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在乡间的小路上辗转奔波是常有的事,迎着朝阳出发,背着月亮回家。

出现第二多的字就是难。基层的案子大多都是一些家长里短的事,很多事情的发生都有着很深的纠葛,甚至是几代人的感情纠葛。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对基层法庭的我们来说,专管的就是家务事。比如说前几周处理的一件相邻关系的案子。老李家与老王家就住在__县砖桥乡的街道上,而且两家作了十多年的邻居,以前关系很好,而且还是远房的亲戚关系,因为村里的闲言细语,两家之间逐渐开始有了隔阂,老李家有一次打水时不慎打翻了老王家的水盆,老王家以为其是故意的,马路老李,老李回骂,两家的矛盾开始激化,演变到了砸门、打架、半夜用石头砸窗子,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村主任给白雀园法庭的李庭长打电话,希望他以法官村长的身份去做调解工作,避免矛盾不断升级。李庭长和我多次到两家去了解情况,得知双方的`矛盾只是误会,这些误会越积越深,两家并没有实质上不可化解的矛盾,纯粹是意气之争,都觉得在街坊邻居面前失了面子。针对这种情况,李庭长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并请来了村里有名望的长辈,让其从中劝说。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双方都低下了头,向对方承认了错误并握手言和。一起可能走上法庭对簿公堂的案子化解于未然,横眉冷对的仇人又重新成为了和睦的邻里。政法干警不仅是司法执法工作者,而且是群众工作者,是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者,作为一名政法干警,不仅要为案件当事人排忧解难,而且对那些可能会“打官司”的人民群众提供帮助,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这样不仅能节约司法成本,而且能更好的落实“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总之理念。

炎炎烈日,挥汗如雨,将近四十度的高温似乎能将人的皮肤烤化,但看到当事人那从面容上绽放开来的笑容,感受到从心底里蔓延开的欣慰和满意,我们无怨无悔。那浓浓的乡音、那淳朴而又饱含深情的目光、那满怀感激而又不知如何表达手足无措的父老乡亲,难怪艾青会发出如此深沉的呼喊:“为什么我的眼中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的深沉。”乡里乡情,四处都充满着厚重而浓烈的乡土气息,让人如痴如醉,做这样一群朴素的农民群众的守望者,我今生无悔。

法院书记员工作守则1

为了明确书记员工作职责,规范书记员工作,促进书记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院关于书记员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主要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一条 书记员在法官领导下担任审判活动的记录,办理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对书记员工作进行指导,适时组织培训。

第二条 书记员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具体如下:

1、核对案卷册数。

2、核对有无流程管理表,立案审查人及庭长是否签字等。

3、核对有无上诉移送函、诉讼费票据或诉讼费缓、减、免缴手续。

4、是否有上诉状、答辩状、送达回证、当事人是否在上诉状、答辩状上签名捺印(法人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以上材料如有涂改的,须有当事人签名确认。

5、廉政监督卡共三联。

6、委托代理手续及身份证明是否齐全。

7、以上材料不完整或缺少,书记员可以不接收案件,退回立案庭补正或补充;对于符合接收条件的,书记员签字接收。

8、书记员在接收案卷后应于当日造册登记,详细记载案号、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费金额、标的、卷宗册数、承办人等,并将案卷报送庭长。

9、书记员在接收案卷2日内将案卷移送主审法官。

(二)配合审判人员进行调查;

(三)记录、送印、校对、发送法律文书和诉讼材料;

(四)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五)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六)整理、扫描、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七)其他需要书记员完成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书记员工作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笔录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格式和要求,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字迹工整、规范、清晰,文理通顺,段落分明,标点准确,无错别漏字或语法错误;

(二)记录、送印、校对、发送的诉讼文书及时、合法、准确;

(三)整理、扫描、装订的卷宗做到材料齐全,法律手续齐备,顺序规范,目录清楚,装订牢固,卷面整洁,归档准时;

(四)按要求完成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书记员制作笔录、诉讼文书必须使用规范统一的文本,签名一律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记员应当通过计算机录入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

第五条 书记员制作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关在场人校对,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其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证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应当记明情况和审判人员一起签名附卷。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正当理由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应当在错误处修正,并由申请人在修正处签名或者盖章。经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笔录,应当交由审判人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和签名。笔录经当事人、有关人员和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不得再做任何涂改。

第六条 书记员应当按照本院相关规定协助审判人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诉讼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签收日期。

第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第八条 收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留置送达。对公民的留置送达,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后由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

第九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基层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十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十一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二章 案件审判中的工作

第一节 庭审前的准备

第十二条 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及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副本等诉讼文书。送达刑事案件起诉书副本,应当制作送达笔录。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办理指定辩护的有关事宜;被告人是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并办理指定辩护的有关事宜。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案件应当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被告系法人的,应当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要求其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制作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笔录,并按照法律规定将诉讼书文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制作调查、勘查、询(讯)问等笔录。

第十五条 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应当制作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在合议庭组成后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妥善登记、保管并及时、完整将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据移交主办法官。

第十七条 在开庭前查阅有关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掌握案件特点,弄清案件涉及的专用术语和特殊词句。主动了解案件庭审提纲,掌握争执焦点,熟悉庭审的特点、规律。

第十八条 填写出庭通知书,开庭三日前送达公诉机关、人民陪审员、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填写传票,开庭三日前送达当事人。刑事被告人在押的,还应当填写提押票,于开庭当日交付法警提押。

第十九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案件和开庭时间、地点。书记员及时拟写公告,盖章后予以张贴。

第二十条 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布置法庭或者审判场所;

(二)开庭前半小时打开审判法庭大门,检查庭审设备,查看标志牌摆放是否正确,通知值庭法警到位;

(三)查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四)宣布法庭规则;

(五)请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入庭,向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开庭审理的准备情况。

第二节 庭审与宣判中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开庭审理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休庭后,宣布合议庭成员退庭,宣布旁听人员退庭;

(二)将庭审笔录交合议庭成员先行核对,再组织诉讼参加人核对笔录并逐页签名捺印,最后一页应由诉讼参与人注明庭审日期;

(三)要求委托代理人在代理词上签字;

(四)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由证人在庭审笔录的证言部分签名捺印;

(五)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并督促合议庭人员签名后,将庭审笔录交主审法官。

第二十二条 庭审笔录应当客观、全面反映庭审活动,重点记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开庭次数、开庭与闭庭时间、开庭地点;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的姓名,案件当事人情况,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身份情况;

(二)是否公开审理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的情况;

(四)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询问当事人有何请求、当事人的表示以及如何处理的内容;

(五)审判人员询(讯)问当事人的回答、陈述的内容;

(六)出示并提交法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人当庭作证以及当事人质证的内容;

(七)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进行有关科学、技术性分析以及当事人质证的内容;

(八)宣读勘验笔录、勘验人的有关解释及当事人质证的内容;

(九)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询(讯)问及其回答的内容;

(十)当事人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要求提供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是否准许及准许的内容;

(十一)审判人员认定证据效力的情况和内容;

(十二)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的要点及辩护内容、争议焦点;

(十三)当事人最后陈述的内容;

(十四)当事人申请撤诉、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及当庭裁定的内容;

(十五)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表示、法庭调解的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

(十六)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形及处理情况;

(十七)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和处理情况;

(十八)当庭宣布判决或者裁定的要点及当事人对结果表示的内容;

(十九)刑事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内容。

第二十三条 庭后书记员应协助做好以下内容:

(一)根据案件流程记录,提醒主审法官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应及时提醒并配合主审法官在审限届满前15日内办理延长审批手续;

(二)协助主审法官按照规定格式和份数打印审理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一)评议的次数、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

(二)案由、当事人身份情况;

(三)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采信和适用法律各自发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四)合议庭评议的结果;

(五)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意见或者保留的意见,要如实、完整、准确记录,不得过于简单;

(六)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在评议结束时制作完毕,并由合议庭成员核对签字;提交审委会(专委会)讨论的案件,应积极协助主审法官打印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的电子版报送审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打印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裁判结果确定后,协助主审法官按照文书格式要求及时打印裁判文书;

(二)裁判文书制作好后,交主审法官进行核对,然后按程序送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三)裁判文书盖章时给办公室留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 宣判送达阶段,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合议庭确定案件宣判时间后,书记员及时拟写公告,并盖章张贴,于宣判3日前填写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通知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宣判;

(二)制作宣判笔录,填写送达回证(送达回证由他人代签的应注明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

(三)委托宣判的,应准备填写式委托宣判笔录、送达回证和委托宣判函(存根入卷),邮寄受委托法院宣判,并负责及时督促收回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

(四)宣判笔录必须载明《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五)公告、邮寄送达的,应相应的手续或记录;

(六)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上应有见证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 定期宣判笔录应当记明:

(一)案由、宣判时间、地点;

(二)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姓名;

(三)到庭当事人姓名和身份;

(四)宣读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编号及裁判结果;

(五)当事人表示的态度、意见和要求;

(六)刑事案件应告知上诉期限或方式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内容;

(七)民事离婚案件应记明判决未生效前不准结婚;

(八)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二十八条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公诉机关、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和羁押单位。

第二十九条 结案销号和进行案件登记时,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对立案流程表详细填写,不得有空缺。经庭长审批后,在裁判文书制作完成后3日内报送立案庭销号;

(二)裁判文书送达后,需在互联网公开的,在裁判文书送达或委托送达寄出后7日内报送相关领导审批,并将裁判文书电子版及其正本各一份,送交本院审管办;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认真做好案件结案情况、是否公开开庭审理、是否有陪审员参加、裁判问世是否上网、发回重审案件是否与原审法院座谈或沟通等情况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