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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的法律格言

时间:2024-10-15 16:22:27

廉洁承诺书 篇1

廉洁承诺协议书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药产品经营秩序,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廉洁承诺协议书并予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购进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索取回扣,或者索要、收受乙方产品发票价外的赞助,不得要求乙方代支任何费用开支。

二、甲方临床、医技工作人员不得以暗示或其他任何形式索要回扣、提成、有价证券、现金、购物卡等。如甲方工作人员暗示或索要,乙方应予拒绝,并有责任如实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替乙方非法统计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数量等有关信息。

四、乙方不得暗中给予甲方回扣,不得以提成和赠送有价证券、现金、信用卡、购物卡、宴请、娱乐及提供国内或境外学术活动等手段影响

甲方医生的使用医药产品选择权。

五、乙方洽谈业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科室联系商谈;不得到临床、医技等科室推销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或向介绍人提供任何好处费;不得为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提供各种无偿服务,报销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六、乙方在销售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以次充好,不降低产品质量,做到诚信经营。

七、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商业道德,友好合作,杜绝弄虚作假,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不道德和非法行为,要规范合同行为,诚实守约,严格履行合同,决

不利用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平公正处理业务。

八、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组织或行政处理,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乙方如违反上述条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计入黑名单,禁止在本院进行医疗器械销售2年以上,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随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廉洁承诺书 篇2

为了积极响应县纪委、县监察局、县教育局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廉洁清风沐校园”活动,进一步规范廉洁从教行为,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以德修己、以德育人、依法执教、廉洁从教,争做师德师风楷模,塑造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学生散布背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议论,不参与邪教及封建迷信活动。

2.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积极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不、不酗酒、不吸毒,不沉迷于网上打牌、聊天、炒股。

3.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使用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方式教育学生。

4.不利用教师职务之便,向学生家长吃、拿、卡、要,或要求宴请或为自己办私事,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和礼品。

5.不得介绍、暗示、诱导学生参与各种形式收费的辅导班、特长班、兴趣班等课外班,不得利用教师职务之便以任何理由参与社会办班或从事有偿家教、有偿补课。

6.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和学习、生活用品。

7.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八不准”。

以上承诺,敬请学生、家长、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监督。

承诺人: (填写学校)

(教师签名)

廉洁承诺书 篇3

按照《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要求,本人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向组织承诺:

1、注意社会影响,严格控制操办规模,不滥发请柬、大操大办,不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2、不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3、不借机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4、不在操办中私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办公场所,不在正常工作时间请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5、不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及下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喜庆事宜。

6、不搞庸俗迷信,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如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以上有关规定,本人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单位及职务: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廉洁承诺书 篇4

为认真贯彻落实路政行业管理执法纪律规定,在路政执法人员中积极推行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承诺书制,确保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廉洁执法。现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不违法执法,不发生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不当违法人员保护伞,忠实履行职责;

2.保守工作秘密,不向违法人员通风报信,不内外勾结,不在检测超限车辆、查处路产案件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违反工作程序使超限运输车主减轻、逃避处罚,不超越职权执法;

3.廉洁执法,不索要、收受管理对象的礼金、财物或接受吃请、馈赠,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借”;

4.文明执法,不打骂、侮辱和刁难管理对象,杜绝执法“冷”、“硬”、“横”问题发生;不乱收费、乱设卡、乱罚款。

5.亮证执法,不单人执法,不违反法定程序查扣物品,不准违反路政管理有关政策、规定说情讲情,确保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6.自觉维护路政行业形象,不在工作期间玩牌、饮酒,参与有损行业和执法形象的活动;

7.严守纪律,不擅离职守,一切行动听指挥。

承诺书明确,凡违反承诺者,将自愿接受单位按照《工作纪律》和《寻甸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相关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

承诺人:

日 期:

廉洁承诺书 篇5

为进一步规范廉洁从教行为,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适应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要求,以德修己,以德育人,争做师德楷模,塑造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实践为人为师为学,努力争做一名让人民满意的好教师,特承诺如下:

一、坚持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向学生散布背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参与邪教及封建迷信活动。

二、坚持遵纪守法,不向学生推销商品或教辅材料,不强制学生购买复习资料、教辅读物,不巧立名目乱收费乱订资料 ,不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宣传招生。

三、坚持敬业爱岗,教书育人,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不无故缺勤、缺课或不完成教学任务。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课不迟到、早退或拖堂,不随意调课,对有困难的学生主动进行义务辅导,不搞有偿家教。

四、坚持以德修身,不利用学生评优、选拔干部,或节假日、生日之机,接受家长宴请,或向学生家长暗示索要财物,不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学生家长礼品。

五、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地评价和对待每一位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使用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方式教育学生。

六、坚持严于律己,不在学生面前吸烟,讲究仪表美,衣着端庄大方,符合教师身份。

七、坚持礼貌待人,尊重家长,对家长的来访热情接待,善于沟通。

八、尊重同事,固结合作,正确对待竞争,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不诋毁其他教师,不得有损学校荣誉和不利于同志团结的言行。

以上承诺,请群众监督。

XXXX年XX月XX日

廉洁承诺书 篇6

在第2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定远县国税局以突出文化特色,打造廉政文化品牌为载体,将廉政文化建设与税收宣传月活动有效结合,切实增强了宣传的实效性。

强化教育学习,增强感召力。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定期上党课,纪检组长每年作一次廉政形势报告,常敲廉政警钟;发挥“身边人”的典型示范作用,挖掘宣传系统内勤廉兼优的先进事迹,感染激励国税干部;坚持系统内违法违纪案件“一案一通报”,深剖成因,以案明纪,以案说廉。

强化载体基础,增强渗透力。组织开展专家授廉、网络宣廉、干部述廉、监督保廉、监狱警廉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特色廉政文化活动;同时因地制宜的加强廉政文化阵地建设,建成廉政文化长廊,“光辉历程”荣誉室、“楼层文化”主题墙、廉政书屋和“廉政教育影视角”,将廉政书法、绘画、摄影作品、格言警句等与环境打造有机融合,营造了浓厚的“尊廉、崇廉、尚廉”的'机关廉政文化氛围。

强化制度建设,增强保障力。该局着力加强制度建设,以制度保障“廉政文化”的长期化、长效化。加强内控预防体系建设,把“文化反腐”和“制度反腐”结合起来,用文化解决不愿腐、不想腐问题,用制度解决不能腐、不敢腐问题。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础上,强化内控机制建设,着力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强化内外监督,增强辐射力。借助家庭力量,向国税干部家属发放《廉政倡议书》,与税干家属签订家庭助廉“双向承诺书”。利用外部监督,通过开展税务人员述勤述廉、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委托第三方开展明察暗访等方式,接受社会各界对国税执法、办税效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20xx年xx月xx日

廉洁承诺书 篇7

清江乡卫生院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服务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弘扬风气纯正、行为规范、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廉政文化氛围,造就一支医德好、医术精、医风正的高素质医疗卫生队伍,真情为社会各界和广大患者提供满意的医疗健康服务,我院向社会郑重承诺:

1、坚持首诊负责制,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训斥、刁难病人;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耐心解答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问题。

2、谢绝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3、严禁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生活物资、基建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4、不以任何理由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收取好处费或提成。

5、不购置、不使用、不销售假劣药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切实减轻病人负担。

6、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实行医务公开、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7、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患者住院“清单制”, 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8、严格执行卫生部“八条行业纪律”、省卫生厅“医务人员九不准规定”和市、区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

9、认真开展以“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为主题的“三好一满意” 活动,大力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提高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综合满意度,努力创建“人民满意医院”。

10、如发现有违反上述承诺和科室和员工,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实现上述郑重承诺,我们将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医院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诚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举报电话:3280425

邮箱:282980467@qq.com

承诺人:

涉嫌盗窃罪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湖北**人,住。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区人民法院()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予以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涉案数额(6000元)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项:“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项:“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本案被盗物品是苹果笔记本电脑,属于高档消费品,价格变化巨大,新电脑的出售价格较高,一旦进入生活领域,其价格就急剧下降。上诉人认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估价并未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进行合理、公正估价,估价过高,应予依法核减。

二、上诉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一)全部退赃:上诉人盗窃笔记本电脑已追回退还,从这一事实来看,并未造成实际的损失,则在量刑上予考虑。

(二)系初犯,偶犯:上诉此前无犯罪记录,也无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三)自愿认罪:上诉人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由于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已全部挽回,并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上诉人家属现正积极筹集钱款,愿积极主动向法院交纳罚金。

三、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没有异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上诉人涉案金额仅属“数额较大”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高法发[1998]15号):“(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其他地区为10000元。”本案上诉人的盗窃数额为6000元,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仅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上诉人已全部退赃,且未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上诉人的情节不重,危害也不大,一审法院的判决量刑畸重,有违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四、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上诉人认为:其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二审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全部退赃,并愿意积极主动交纳罚金;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案上诉人存在诸多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该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涉嫌盗窃罪刑事上诉状2

上诉人: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某村。现因犯盗窃罪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罪一案不服莒南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11日作出的(20xx)莒刑一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xx)莒刑一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并对上诉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存在错误。

上诉人在运输途中偷卸镍铁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盗窃罪。区分侵占罪和盗窃罪的重要依据就是行为人是否有效合法占有财物,很明显上诉人作为司机合法占有了运输财物,并对财物有保管职责,上诉人将运输保管的镍铁受车老板指使偷卖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上诉人构成侵占罪。

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畸重。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犯罪数额为八万元,与事实不符,认定数额过高。

2、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只是受车老板指使,遵照老板的`指令偷卸镍铁,偷卸的时间、地点和数量都由老板决定,上诉人自己无权决定。上诉人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上诉人是个勤劳朴实的农民,一向奉公守法,属于初犯、偶犯,并无前科劣迹,上诉人归案后能够认罪伏法,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上诉人的刑罚与其罪责不相适应,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上诉人只是被告人陈某雇佣的司机,在上诉人看来作为雇员听命雇主的安排是天经地义的,上诉人是两个孩子的父亲,同时,上面还有年过半百的父母,上诉人为了养家糊口,也不得不听凭老板安排,一不小心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综上,由于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有误,量刑畸重,上诉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刑诉法》相关规定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上请求,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判准。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涉嫌盗窃罪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某某,男,xxx年1月14出生于济南市,汉族,中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183号,现住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8-2-602号;现押于xx市历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xx年x月x日作出的(20x)历城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减轻上诉人量刑。

上 诉 理 由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盗窃罪量刑过重,上诉人认为应该从轻减轻上诉人量刑。

事实与理由如下:

1、上诉人认为其主观恶性不大, 具有自首情节,该事实已被公诉机关确认。

20xx年x月x日,上诉人刘某某主动到鲍山分局生活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本案上诉人应减轻处罚。

2、从犯罪后果来讲,情节较轻,上诉人已经主动及时地退赔给了失主xxxx元,因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失已经全部挽回,上述事实也已被公诉机关确认,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愿意主动交纳罚金。

上诉人向某某分局生活区派出所主动退赔了受害者损失x千x百元,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全部挽回,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案发后已经对受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全部挽回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被告人认罪伏法,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上诉人在一审法院的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上诉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一审庭审情况来看,上诉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上诉人认为:其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二审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全部退赔受害人的损失,并愿意积极主动交纳罚金;该案中,上诉人存在上述诸多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该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某某

20x年x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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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涉嫌XX罪一案申请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2、首部

首先注意应当写明办案机关的全称。

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其次,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本情况,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所做的哪些具体工作,最后应写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局)参考。

3、案件事实部分

对案情作简要陈述,这时可以运用图表等可视化工具,主要应当撰写以下几部分:

(1)陈述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

(2)辩护律师经工作认定的事实

(3)辩护律师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意见表述,如:我方认定办案机关认定事实有误,如果认为认定事实无误可写明同意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可不写。

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当言简意赅、简明扼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犯罪的七何要素来表述,不可带有太多的修饰语句或没有证据支持的主观猜测性观点。

4、通过律师工作后对此案的基本观点

这部分应当先对案件的定罪发表意见,后对量刑发表意见。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撰写:

(1)无罪的意见:分不构成犯罪和不构成指控罪名两种情况:

首先应当具体阐明无罪的具体理由,应分“案件事实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够成犯罪”三种情形表述。

其次应当简述案件证据情况,包括案卷中的证据情况及律师调查取证情况。

最后应当写明具体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可在附件中附光盘电子稿)。

另外对于不构成指控罪名的情形表述时,仅写明不构成该罪的理由即可。因为是要作无罪辩护,便不可再指明具体应认定何罪,不可充当公诉人的角色。

(2)罪轻意见:

首先应当对办案机关认定的罪名发表意见,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错误需要改变罪名,则应当具体阐述应当改变罪名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情况,并具体写明根据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何种较轻的罪名,而不能改变为较重一种的`罪名。

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正确,仅应对量刑部分发表意见,应写明是否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是否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情形,并注明相关证据情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发后一惯的表现及符合取保候审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和依据

这部分主要适用于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6、总结陈述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意见书的总结,最后总结辩护律师的基本观点和意见,并表明身份与撰写日期。

如: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罪一案,本律师认为(A不构成XX犯罪,B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应当改变罪名为XX罪,D构成XX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建议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最后,在意见书主体撰写完毕后,还应当写明附项内容,主要应当撰写本案证据情况及需要办案机关调取的证据线索,最后附电子文稿光稿以方便办案机关查阅。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xx县人民检察院、尊敬的检察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x亲属的委托,指定我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辩护人非常感谢检察官认真办案的态度,辩护人对本案犯罪事实及盗窃罪名无异议,但同时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有以下两点建议向贵院提起,希望能采纳其中之一:一、建议做出不起诉决定;二、如果本案提起公诉,建议在量刑时公诉机关能建议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以上法律意见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首先,犯罪嫌疑人xx犯罪情节轻微。

1、盗窃数额低,数额过量刑起点不多。此次盗窃行为的被盗物品为一辆半新的摩托车,价值不高。

2、被盗物品已追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

3、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参与实际的盗窃行为,他的最初目的也只是参与销赃,而且最终也未完成销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盗窃公私财务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此解释的此款规定。

二、其次,犯罪嫌疑人xx有以下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

1、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坦白的比较彻底。

2、xx协助办案机关抓住了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xx是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不论是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还是根据其共同犯罪同案犯的供述,在此次共同犯罪中xx仅起到辅助作用、次要作用。提出犯意的不是他,具体实施的也不是他。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xx在此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xx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当时参与盗窃也只是因为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漠,其受所处生活环境的影响,没有意识到到此次行为是涉嫌盗窃行为。

5、xx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辩护人认为xx的盗窃行为主管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不予起诉、不判处刑罚或给予较轻的处罚。

以上意见希望检察官及公诉机关能予以采纳,非常感谢。

辩护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