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书的格式范文
格式: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范文: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起诉书制作说明
一、上列起诉书的格式供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选用。
二、上列一、二、三种格式均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要求和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述。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
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应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6.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7.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叙写,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叙写。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
(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格式的要求叙写。叙写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应注明日期、原由。
(四)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述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3.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2)对一般刑事案件,通常也应当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
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4.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五)证据
应当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其中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叙写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1.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2.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2)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4.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
(七)尾部
1.起诉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三、当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并存时,在叙写被告单位、被告人情况时,应先叙述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关属于责任人员的被告人的情况,再叙述一般的自然人被告人情况;同时,在起诉的理由和根据部分,也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的顺序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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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商法学30种(共30种,精读2种,通读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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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39.张新宝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
140.龚赛红著:《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
141.郭明瑞、房绍坤著:《继承法研究》
14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
143.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144.范健、王建文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
145.张守文著:《税法原理》
146.王文杰著:《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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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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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事诉讼法学(共15种,精读3种,通读2种)
151.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
152.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
153.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
154.田平安著:《程序正义初论》
155.张卫平著:《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
156.张卫平著:《诉讼正义:程式与构造》
157.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
158.刘荣军著:《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
159.江伟著:《民事诉权研究》
160.李浩著:《民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
161.陈桂明著:《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
162.陈桂明著:《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
163.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
164.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
165.张艳蕊著:《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
八、法学随笔(共15种,精读3种,通读4种)
166.梁治平等著:《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
167.贺卫方著:《法边余墨》
168.朱苏力著:《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169.刘星著:《古律寻义》√
170.刘星著:《西窗法雨》
171.徐国栋著:《西口闲笔》√
172.冯象著:《木腿正义》
173.郝铁川著:《法治随想录》
174.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
175.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
176.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
177.龙宗智:《上帝怎样审判》
178.宋功德著:《法学的坦白》☆
179.张卫平著:《知向谁边》√
180.吕忠梅著:《法眼观庭:穿行于教授和法官之间》√
九、法律教育、司法制度和审判案例(共20种,精读5种,通读5种)
181.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182.梁治平等:《我的大学》☆
183.梁慧星著:《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
184.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
185.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
186.范瑜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187.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
188.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
189.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和制度》☆
190.朱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
191.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
192.左卫民、周长军著:《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
193.张慜、蒋惠岭著:《法院独立审判问题研究》
194.李玉成主编:《司法廉洁教育读本》√
19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汇编本)√
196.沈国明主编:《上海十年经典名案》
197.徐昕主编:《影像中的司法》
198.宋冰编:《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
199.邓冰、苏益群著:《大法官的智慧》√
200.丹宁著:《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未来》、《法律的训诫》、《家庭故事》、《最后的篇章》
25本打☆的为精读书,25本打√的为通读书,其余50本为选读书。
关于刑法的格言精选
1、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2、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3、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4、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5、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6、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7、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8、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9、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10、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政府论》
关于刑法的格言大全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9、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
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31、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32、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33、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34、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35、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36、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37、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38、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39、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40、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