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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小班法治格言

时间:2024-12-18 03:02:30

1、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2、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3、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4、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6、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政府论》

7、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8、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9、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10、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1、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2、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13、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14、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15、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1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17、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18、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19、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20、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21、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22、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23、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24、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25、系统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产物,譬如作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为希望达到政治实体内在社会统一的各阶级、集团之间妥协的结果。

26、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27、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28、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29、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3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31、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法治格言警句精选

1、 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2、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迈克尔、D、贝勒斯

3、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

4、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张文显

5、 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格林

6、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棚濑孝雄

7、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8、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L 、亨金

9、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10、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法治格言警句大全

1、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2、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3、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4、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5、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6、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7、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8、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9、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10、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11、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12、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13、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14、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15、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16、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17、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8、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19、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20、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21、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2、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23、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24、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25、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26、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2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28、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29、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30、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31、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32、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33、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34、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35、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36、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37、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38、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39、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40、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41、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一旦合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批评)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边沁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君主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力。人在天性上类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类。

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

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

法律人不应该倡导过于激烈的变革,因为激烈的变革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办法生存。所以我们都不希望这个社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