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一本书都是一个用黑字印在白纸上的灵魂,只要我的眼睛我的理智接触了它,它就活起来了。出自:高尔基
2、人离开了书,如同离开空气一样不能生活。出自:科洛廖夫
3、好书使人开卷时会有所求,而闭卷时获有益处。出自:阿尔考特
4、读书是易事,思索是难事,但两者缺一,便全无用处。出自:富兰克林
5、读书如吃饭,善吃饭者长精神,不善吃饭者生疾病。出自:章学诚
6、读书患不多,思义患不明;足己患不学,既学患不行。出自:韩愈
7、任何一本书的影响莫过于使读者开始作内心的反省。出自:卡菜尔
8、或作或辍,一曝十寒,则虽读书百年,吾未见其可也。出自:吴梦祥
9、不去读书就没有真正的教养,同时也不可能有什么鉴别力。出自:赫尔岑
10、人的影响短暂而微弱,书的影响则广泛而深远。出自:普希金
11、看书和学习是思想的经常营养,是思想的无穷发展。出自:冈察洛夫
12、在你渴望时,它前来给予详细指教,但是从不纠缠不休。出自:比切
13、书籍就像一盏神灯,它照亮人们最遥远最黯淡的生活道路。出自:乌皮特
14、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出自:布尔沃
15、读死书是害己,一开口就害人;但不读书也并不见得好。出自:鲁迅
16、世界上有许多好书,但这些书仅仅对那些会读它们的人才是好的。出自:皮丁
17、读书不要贪多,而是要多加思索,这样的读书使我获益不少。出自:卢梭
18、书籍具有不朽的能力。它是人类活动的最长久的果实。出自:史美尔斯
19、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去和未来文化生活的源泉。出自:库法耶夫
20、我扑在书籍上,就好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出自:高尔基
21、书籍是任何一种知识的基础,是任何一门学科的基础的基础。出自:茨威格
22、在我看来,最好的书是那些能够提供最丰富的思考材料的书。出自:法朗士
23、我读书总是以少为贵,从不贪多。不怕读得少,只怕记不牢。出自:徐特立
24、读书不知味,不如束高阁;蠢鱼尔何如,终日食糟粕。出自:袁牧
25、书籍使我们成为以往各个时代的精神生活的继承者。出自:钦宁格
26、我们可以由读书搜集知识,但必须利用思考把糠和麦子分开。出自:富斯德
27、如果使用得好,书是最好的东西;如果滥用了,书就是最坏的东西。出自:爱默生
28、书籍是青年人不可分离的生活伴侣和导师。出自:高尔基
29、喜爱读书,就等于把生活中寂寞无聊的时光换成巨大享受的时刻。出自:孟德斯鸠
30、教育!科学!学会读书,便是点燃火炬;每个字的每个音节都发射火星。出自:雨果
31、书籍能引导我们进入高尚的社会,并结识各个时代的最伟大人物。出自:斯迈尔斯
32、没有书籍,就不能打赢思想之战,正如没有舰就不能打赢海战一样。出自:罗斯福
33、各种蠢事,在每天阅读好书的影响下,仿佛烤在火上一样,渐渐熔化。出自:雨果
34、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出自:史美尔斯
35、读书和学习是在别人思想和知识的帮助下,建立起自己的思想和知识。出自:普希金
36、一本书象一艘船,带领我们从狭隘的地方,驶向生活的无限广阔的海洋。出自:凯勒
37、读书是最好的学习。追随伟大人物的思想,是最富有趣味的一门科学。出自:普希金
38、读书人不一定有知识,真正的常识是懂得知识,会思想,能工作。出自:徐特立
39、三更灯火五更鸣,正是男儿读书时,黑发不知勤学早,白发方悔读书迟。出自:颜真卿
40、我一生的嗜好。除了革命外,只有好读书,我一天不读书,便不能生活。出自:孙中山
41、读书不是为了雄辩和驳斥,也不是为了轻信和盲从,而是为了思考和权衡。出自:培根
42、书籍出自:通过心灵观察世界的窗口。住宅里没有书,犹如房间没有窗户。出自:威尔逊
43、漫长的岁月,既毁坏了坟墓,又损坏了墓碑,可是光阴对于书却无能为力。出自:瓦鲁阿
44、在读书上,数量并不列于首要,重要的是书的品质与所引起的思索的程度。出自:富兰克林
45、书籍是天才留给人类的遗产,世代相传,更是给予那些尚未出世的人的礼物。出自:爱迪生
46、生活里没有书籍,就好像没有阳光;智慧里没有书籍,就好像鸟儿没有翅膀。出自:莎士比亚
47、每一本书都有它自己的遭遇和寿命。有的书毁于一旦,有的书却能流芳百世。出自:马尔夏克
48、读书时,我愿在每一个美好思想的面前停留,就像在每一条真理面前停留一样。出自:爱默生
49、读书可以培养一个完人,谈话可以训练一个敏捷的人,而写作则可造就一个准确的人。出自:培根
50、书籍是在时代的`波涛中航行的思想之船,它小心翼翼地把珍贵的货物运送给一代又一代。出自:培根
描写书籍的句子
1、书籍之中自有苦辣酸甜,书籍之中自有悲欢离合,书籍之中自有喜怒快乐。
2、书籍是一叶扁舟,带你遨游知识的海洋;书籍是一架马车,带你畅游博大的历史;书籍是一双翅膀,带你领略万千的世界。
3、书中自少年五彩的梦;书籍之中自有中年朴质的影;书籍之中自有老年夕阳的红。
4、书籍是人的好朋友,可以给人知识,书籍是人的指明灯让人找到前进的方向,书籍是人的一把钥匙,带领我们打开财富的宝藏,书籍是人的启蒙老师,教咱们道理。书籍是人类的好朋友您如果会利用书的价值,就相当打开拉宝藏。
5、书籍是灯塔,能指引咱们前进的方向;书籍是蜡烛,能照亮咱们前进的道路;书籍是信念,能提供我们前进的动力。
6、书店里的书真多啊!这里是书的矿藏,每一本书中都蕴含着学问的智慧锦囊;这里是书的海洋,每一本书都汹涌着知识的金沙银浪;这里是书的丛林,这里每一本书都鼓励着你我把幽秘探访。
7、书就像是一盏灯照亮着你我前进的路,书就像是一本本字典让咱们了解不会的知识,书就像是一场春雨滋润着我们的心田,书就像是一位老师细心地辅导着你我。
8、书籍是清凉可口的泉水,让人清甜解渴;书籍是芳香浓郁的咖啡,让人温馨浪漫;书籍是新鲜味美的果汁,让人滋心润肺。
9、书籍之中自有感人的亲情,书籍之中自有纯洁的友情,书籍之中自有诚挚的感情。
10、书籍是美丽的百花园,让人流连忘返
11、书籍是成功之门的钥匙;书籍是通往光明的阶梯;书籍是给人启迪的宝物;书籍是伴人成长的朋友。
12、当你落寞时,书给你勇气。当你悲伤时,书给你欢愉。当你狂躁时,书给你冷静。当你成功时,书给你导航。
13、如果人生是夜空,那么好书籍是夜空上的一轮明月;如果人生是天平,那么好书籍是一枚凝重的砝码;如果人生是一座高山,那么好书籍是高山之巅的水。
何谓版权法?
根据本地版权法,版权是指原创作品拥有人可行使以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演权、改编权及广播权,及有权禁止任何人于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上述权利。版权原创作品,举凡文学、音乐、戏剧及艺术作品,以至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及已公开发表的编印版式,均受香港版权法保障。归纳而言,版权法例保护的作品,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有确定作者而必须由作者本人原创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及艺术作品。
第二类:由原创作品洐生出来的版权作品,包括录音制品、音像制品、电影作品、电台及电视广播节目、有线电台的电视传播及印刷品版式如文字及图片的排版方式。
一般情况下,若第一类作品是于作者在世时公开发行,其版权的保护期由作品开始发表,直至作者死后五十年。假若作品于作者在世时从未发行过,则版权无限期归作者所有。而原创作品的洐生作品,则由播放或发行起五十年内受版权保障,印刷品版式的保护期由首次出版起二十五年内有效。保护期终结后,版权作品即成为公有财产。所以有此安排,目的在于平衡产权人的投资及社会对该等作品的诉求,因此绝对合乎情理。但作品拥有者若希望延长版权的保障期,以印刷品为例,将之不断改版亦不失为一可行方法。
与专利、商标及工业外观设计等其它类别的知识产权不同,版权是一项自动赋予的权利。本港版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制度」,即创作者于完成作品,并经任何形式公开发表后,即自动成为该作品的版权拥有者,毋须注册或办理任何手续,已可受法律保障。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于世界各地首次发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权保障。
香港的知识产权法虽为本地法,但由于不少国际版权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国际版权公约》、《日内瓦唱片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适用于香港,而各项国际条约亦规定缔约成员国须承认其它成员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故本地创作人的作品,除香港外,亦同时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及地区受到保护。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二十日完成互联网公约,而于九七年实施的香港版权条例亦已包涵此公约的主要条文,因此于互联网上传送非授权版权作品,亦同样受到本港及其它成员国禁止。
不过有一点必须强调,版权法保护的,只是意念的表达方式或有关制成品,而非意念本身,即任何创作,必须化作某种实质的表现形式,如透过媒体公开发表,才可受版权法保障。即将一本讲解印刷技巧的书籍复制算是侵犯版权,但参照其中的技巧于现实生活中实践却不算侵权。
怎样才算侵权?
侵犯版权是指: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行使其拥有的权利及从事与行使该权利相关之商贸活动。概括而论,侵犯版权的情况,可分为直接及间接两种。
直接侵权:指抄袭;复制,如将版权作品的表达语言复制为另一种语言,或作任何改编,包括将传统媒体复制为非形体媒体,于互联网上载或下载;出版抄袭品,如出版由二维版权作品复制而成的三维作品。
间接侵权:指将抄袭品入口、贩卖、出租或作其它商业用途,以至提供方法、器具或地方作侵犯版权的行为。
以直接侵权的情况而论,所谓抄袭,并不一定是跟原作完全相同的,只要某项作品的实质部分被采用,便算侵犯版权。这是关乎质而非量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原作只有一句被抄袭,抄袭者已算侵犯了别人的版权了。
至于间接侵权,其成立条件则是:侵权者明知所处理的对象是侵犯他人版权的,而为交易的目的(包括出租、出口及进口)存有该等物件。所谓「明知故犯」,是以客观标准衡量的,即只要侵权者知道一些对一般人而言足以表明该商品是抄袭品的事情,便算在知情情况下侵犯版权了。
正常情况下,只要征求作者同意,便可合法复制其作品。但必须厘清的是,若作品是于下列特殊情况诞生的,则其版权便很可能不属于原创人,要行使该作品的版权,便须直接洽询版权的真正拥有者。
1.雇员作品
若作品是一名雇员受雇期间为工作而创作的,除非雇主与雇员另有协议,否则该作品的版权归雇主所有。假如作品日后被利用的方式是雇主和雇员于制作该作品时未能预料到的,则雇员可以于该作品被利用时,获雇主给予一些酬劳。
2.委托作品
若作品是作者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而双方事前又没订立任何协议,清楚列明该作品完成后版权谁属及其有效期之长短,则作品的版权属于作者,但委托一方则拥有双方在委托制作作品时能合理预料利用此作品的目的的专用特许。
3.版权转让或出售
为了在版权拥有人的权益与公众利益间取得平衡,于若干条件规限下,法例容许公众人士合理使用版权作品。例如有限度复印学术论文等作私人学习或研究用途,在评论中引用他人的作品,在时事报导中引用报刊报导,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室以及公共行政上使用版权作品等,均属合法侵权行为,与版权条例并无抵触。
事实上,版权条例内有关「允许行为」的规定,超逾五十条,当中列明各种版权虽在,但使用时仍不会侵权的情况。至于哪一类作品当纳入何种情况处理,条例则无清晰界定。简而言之,「允许行为」通常包括私人及家居用途。而广为一般人认同的守则,是使用时不侵害版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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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持有人或版权受让人于缴付一笔保证金后,可向法院申请扣押令,授权海关扣押怀疑侵权的进口货品,以便让版权人采取进一步的民事或刑事行动。
行规的法律效力
版权法以外,印刷业内亦有订立牵涉作品版权的行规,根据香港印刷业商会于八六年四月最新修订之行规中译本,有关「作品」之主权规定如下:
十.绘图、印版、雕刻及电版等等之主权
(甲)凡由承印商提供之绘图、草图、油画、照片、设计或排字,或由承印商制成或取得及利用之样本、模型或同类设计及制自承印商原本之设计或按照顾客所提供之设计而制 之负片、正片、印版、雕刻、模版、工模、金属印刷版或滚筒版,均属承印商拥有之财物。再者,如无明确规定,而承印商自行制作之电版、胶版或其它制品,以缩减印刷工作或求取便利,则此等物品仍属承印商所有,但顾客仍可备价向承印商购取。
(乙)由承印商所交之草图与样本乃属承印商之财物,未经同意之前,不得用作其它用途,或利用该等图样而移作其它构思,凡未经许可而滥用此类草图与样本者,承印商有权 要求顾客赔偿,及可再行提出侵犯创作主权之诉讼。
行规订定的版权原则,与香港版权法提出的作品版权归原创人所有的规条精神同出一辙,如由承印商提供之绘图、草图、设计等,由于提供一方是承印商,故版权自然归其所有。但由于行规只属印刷业行内定下的条款,并非法律条文,故在香港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事实上,行规的十七条《仲裁》一项已清楚列明:
如双方同意,对于合约内之权利与责任,在签约后不论何时发生任何问题或歧见,可交由一个或两个仲裁人处理。如一人则在香港共同委任,如由二人则每方各委任一人。不论仲裁者为一人或两人,一切应根据香港现行有效之仲裁条例,或其法例之修改,或重新制定之法例处理。
于此可见,行规始终是建基于法律之上,并非一独立而有效的'法律条文。一旦发生争拗,争拗双方还须诉诸现行有效的仲裁条例或法例,不可单凭行规,得到合理的解决,是以行规的条款并无法律约束力。而且碍于种种变量,行规根本无法涵盖所有情况,再加上印刷公司往往因害怕得失客户而未敢严格执行条款,因而令行规形同虚设。
中国版权法规知多少?
中国版权登记制度于九○年九月七日颁布,九一年六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保护的作品种类包括:
篇一:我国《合同法》第116条的考卷知识分布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周江洪 发布时间:2013-03-27 16:14:40
【摘要】《合同法》第121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中未限定第三人原因的具体范围,致使其理解多有争议;学界存在着限制性解释和废除论等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在合同相对性的规范依据和排除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意义上予以适用,其第三人范围与限制说主张的第三人范围基本相同,并非不作限制地加以适用。《合同法》第121条的适用,可以通过"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文义解释、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以及过错责任情形的排除适用等角度予以限缩。在《合同法》第121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衔接上,应努力通过解释论消解两者之间的不一致。
【关键词】《合同法》第121条;第三人原因;违约;解释论
《合同法》第121条(以下简称"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从《合同法》立法之初,该条的理解就存在诸多争议。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条文理解的争议并未妨碍法院援引该条文作出了大量的判决。[1]因此,从学说争议及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也有必要对该条文作出分析和评述。据此,本文拟结合立法过程、《合同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状况以及相关比较法作一分析和探讨。
一、立法过程
《合同法》第121条的出台历经了《经济合同法》第33条、《民法通则》第116条到合同法学者建议稿,再到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和《合同法》最终文本的过程。
《经济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应由其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该条规定于1993年被修改废除。之所以被废除,是因为此条主要是针对当时政企不分、行政机关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而作的规定。[2]随着统一合同法的出台,《经济合同法》本身也已被废止。但《民法通则》第116条依然保留了相类似的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虽然随着市场经济法治的发展,该条的作用日益降低。但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少判决援引该条规定,以排除行政权力对合同的不当干涉。[3]
但是,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不限于因上级机关原因违约。因此,在合同法起草阶段,进一步扩张了该第三人的范围。学者建议稿第13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与自己有法律联系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违约的,应当向他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4]该规定虽然扩张了第三人的范围,但试图利用"与自己有法律联系"来限定第三人的范围。
但到了《征求意见稿》阶段,删去了"与自己有法律联系的"限定语。该稿第8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5]按照参与起草的梁
慧星教授的解释,"建议条文企图用'与自己有法律联系'一语,限制'第三人'的范围。这次修改考虑到'与自己有法律联系的'一语,并不能达到限制第三人范围的目的,因此决定删去。"[6]当然,《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违约责任并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在第三人原因违约时,却仍然采用了"第三人的过错"的表述。因过错涉及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问题,较之《合同法》最终条文的"第三人的原因",其范围明显要狭窄许多。但到了《合同法草案》阶段,又出现了较大的变动,"第三人的过错"被修改为"第三人的原因",似乎要与《合同法》所采纳的严格责任原则保持一致。该稿第12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7]当然,与前面几稿一样,草案第125条也规定了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制度[8]。从解释论上言,草案第124条规定的"第三人原因",在文义上包括"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形;但由于草案第125条规定了"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可以将其视为草案第124条的特别规定,将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排除在草案第124条的"第三人原因"之外。
最终通过的第121条与草案第124条相同,但与草案不同的是,《合同法》未规定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制度。这一删去,既涉及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否承认"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法律制度,[9]也涉及第121条中的"第三人原因"是否还包括了"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情形的解释论问题。
二、学说状况
虽然第121条规定并未说明非违约方只能向合同当事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但就该条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一点,各家学说几无争议。[10]各家学说都认为,该条规定表明,原则上,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在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时,因该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非违约方不能要求该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11]梁慧星教授也强调了该条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立法者是想通过该条防止在审判实践中动辄将第三人拉进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依职权把一些合同以外的当事人拉进案件,最后纠纷双方没有承担责任,判决由别的人承担责任,这种判决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没有合理性。[12]也有学者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认为该条的立法用意在于恪守合同相对性原理。[13]
当然,从该条文义来说,因第三人违约时,该条只是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应向非违约方承担责任,并没有说"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向非违约方承担责任",并非是完全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因此,该条并未排除非违约方向第三人直接求偿的可能,并不构成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生产者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等的制度障碍。
但该条最大的争议在于债务人能否以第三人原因为由主张免责以及第三人原因的范围如何界定。虽然国外立法例中普遍认为,第三人行为也可能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从而也可能构成不可抗力,[14]进而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但从第121条的文义上来看,当事人并不能主张因第三人原因免责。这与传统民法中债务人仅就履行辅助人、代理人等"第三人"原因违约承担责任,与通过"干涉可能性说"和"干涉可能性不要说"来扩张履行辅助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债务人的他人责任明显不同。[15]不仅如此,与比较法上所说的"委托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因该第三人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也存在着明显不同。[16]从直观上看,第121条无疑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第三人原因"文义上的无限性,给学界带来了很大的冲击,有不少学者试图对"第三人"的范围作出限制。
首先是梁慧星教授在《合同法》出台后的一些讲座当中,对该条规定的"第三人"概念做了限定,认为此处的第三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一个第三人,而是指与当事人一方有关系的第三人,这个第三人通常是一方当事人的雇员、内部职工、当事人一方的原材料供应商、配件供应人、合作伙伴等。另外也包括上级。[17]
在立法草案阶段,有学者认为,该条对第三人根本未作任何限定,以至对于与自己毫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的过错也要由债务人负责,使得债务人对通常事变负责成为普遍适用的规则,债务人的负担未免过于沉重,十分不合理。该作者认为,在解释上,第三人范围包括两类:一是履行辅助人;二是上级机关。该作者同时主张借鉴《荷兰民法典》的规定,将其修改为"为债之履行债务人利用他人服务时,债务人对他们的行为应像自己的行为一样负责"。[18]当然,也有学者对将履行辅助人等纳入该条中的"第三人"提出了质疑。[19]
也有学者认为,与合同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违约时,也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缺乏理论支持,有悖法律公正和效率的理念,因此,应当将该条中的第三人限定在履行辅助人、上级机关以及与债务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如合伙关系、共有关系、代理关系、共同担保等。同时不包括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形,认为此时应由责任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20]
也有学者另辟蹊径,试图从不可抗力的角度来限定该条中的第三人范围。该学者认为,如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应与债务人有某种联系。同时认为,第三人原因既可能归属于不可抗力,也可能归属于通常事变。对于某些特殊合同主要指债务人具有看管义务的合同,包括保管、承揽、租赁、委任、旅店寄托等情形,应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原因造成不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其他合同应采风险负担规则,准用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21]
当然,也有学者对该条提出了强烈的批判,主张废除该条。该学者认为"将给付障碍的风险一律分配给债务人,无论在结果上还是理由上都过于极端。既然第121条对'第三人'的范围、导致履行障碍的原因未作任何限定,那么这种原因既可以轻微如履行辅助人的不认真行事,也可以重大到无限接近不可抗力的第三人原因,例如针对债务人的重大人身伤害、针对标的物的犯罪行为,甚至是严重危害履行环境的社会动荡、瘟疫流行、恐怖袭击等"。在此基础上,该学者主张:"按合同构成,当给付因第三人的原因遭遇障碍时,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违约,应当通过对合同内容的确定来判断债务人承接了多大程度的给付义务。因此,合同内容的确定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合同法第121条完全无视合意的内容,机械地看待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完全不符合合同构成之尽可能尊重当事人对未来风险的分配的思想。在合同构成之下,该条不仅多余,而且有害。"[22]事实上,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也有意见主张该条没有必要。针对《征求意见稿》第87条的规定,有的部门提出,违约责任不是过错责任,也不论是否第三人的责任,只要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建议删去此条。[23]应该说,从合同构成角度来阐释该条是否有必要存在的观点,具有很好的解释力。[24]但第121条是否真的完全无视当事人的合意内容,尚有商榷的余地。而且,既然《合同法》已经规定了该条文,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该条都会成为合同当事人及法院援引的重要条文。因此,笔者认为,当前阶段最为重要的并不在于批判,而在于如何使得该条得到准确的适用,以避免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本文的主要思路将限于该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仅在必要时涉及该条是否有必要存在的立法论问题。
除了上述限制论和废除论的视角,也有学者试图在严格责任的背景下来阐释本条的含义。例如,在《合同法》通过以后,韩世远教授并没有试图在解释论上限制该条"第三人"的范围,而是认为在严格责任下,并不局限于履行辅助人,尚包括其他的第三人,即大陆法系传统理论上所说的"通常事变"情形亦由债务人负责,认为《合同法》突破了传统理论上"债务人对于通常事变原则上不负责任"的禁区,是扩张违约责任的一个表现。[25]
上述各家学说,无论是限制论还是废除论,其所立足的前提都在于:依文义解释,第121条"第三人"或"第三人原因"的范围过大,给债务人造成了过重的负担,因此有必要加以限制或废除。这一观察视角值得肯定。同时,在阐释"第三人"的范围时,除了传统的履行辅助人理论,立法过程中"与自己有法律联系"这一表述对于各家学说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但如同立法过程中所表明的一样,"有一定法律联系"的内涵本身并不明确,并不能很好地达成限定第121条"第三人"范围的目的。从各家学说来看,履行辅助人、原材料供应商、配件供应人、合作伙伴等都会纳入第121条的"第三人"范围。但这些阐释无法合理地解释为什么其他第三人未纳入其中。[26]因此,能否将目光不限于"第三人",实为必要的思维路径转换问题。
就此,上述学说中有一种解释值得关注。其目的虽然也在于限制"第三人"的范围,但并不是就"第三人"论"第三人",而是从债务人所处的合同关系性质角度入手阐释,认为负有看管义务的债务人,应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原因造成不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而其他的,则利用风险负担规则解决。[27]这一阐释角度新颖,具有很强的冲击力。但是,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该作者所列举的保管、委任,恰恰是采纳了过错责任的合同类型,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保管不善、重大过失(《合同法》第374条)或者是过错(《合同法》第406条)。这样一来,一方面,与有些学者所主张的债务人之所以对包括通常事变在内的第三人原因违约承担责任是因为我国合同法所采取的严格责任的体现这一观点相悖;另一方面,在委托合同的特定情形,债权人(委托人)可以通过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与第121条强调合同相对性、由债务人(受托人)承担责任的立法思维并不完全一致。更何况,即使在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保管、委托等负有该作者所谓的"看管义务"的合同类型中,债务人可以通过抗辩自己就该第三人原因违约并不存在过错为由免除其责任,第三人原因违约时,债务人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该作者的主张仍有再考之余地。
同样的,在主张废除论的作者当中,也明确表明了这一从债务人所承担义务来解决第三人原因违约问题的思路。该作者主张,"当给付因第三人的原因遭遇障碍时,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违约,应当通过对合同内容的确定来判断债务人承接了多大程度的给付义务。"[28]这一义务论的思路无疑值得肯定,也是本文拟借鉴的思路之一。
三、司法实践状况
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不少判决书援引了第121条的规定。目前法院通常在以下两种意义上适用第121条的规定。[29]
第一,将第121条作为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排除债权人向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如前所述,第121条在文义上只是规定了违约方的义务,并未设定非违约方的义务,也未限制非违约方的权利行使。也就是说,并未规定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只能向违约的对方当
事人(债务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也未限制债权人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但学说将其解释为合同的相对性,认为依该条,非违约方只能向违约方请求,不得向第三人直接请求。以北大法宝收录的案例为例,典型的如"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236号"(出卖人要求买受人的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以员工所从事的职务行为为由驳回该主张)、"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南民一终字第156号"(新的承租人以违约之诉要求房屋不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违约责任)、"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393号"(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141号"(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合同当事人的合作方主张违约责任)、四海公司诉袁明生等委托合同纠纷因四海公司未行使委托人介入权由袁明生承担违约责任案[30](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纠纷,法院以第三人并非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为由驳回委托人对第三人的请求)。虽然在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这些案件都以第121条的合同相对性为由驳回了当事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22010号"则稍有不同,法院援引第121条的合同相对性来说明房产公司与受托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公司之间的合同,与业主与受托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公司之间是两个分别独立的合同,应各自向各自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案件表明,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援引第121条来说明合同的相对性。
第二,将第121条作为债务人就第三人原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排除债务人将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
更多的案件则是援引第121条排除债务人将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8921号"(供货方的送货车辆在电力公司施工工地被当地居民围堵,法院否定了电力公司的第三人原因抗辩;该案中,法院认定电力公司没有尽到协助运输车辆安全离开现场等合同附随义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83号"(因审批手续导致迟延履行,法院援引第121条否定了迟延履行方的第三人原因抗辩)、"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50号"(因规划局未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导致逾期交房,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被告的该项辩解于法无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二中民一再提字第1号"(被告以案外人为由辩解其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法院援引第121条否定该抗辩理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终字第432号"(政府变更规划导致楼间距与双方约定不符,法院认为不能据此免除其违约责任)、"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终字第3320号"(开发商以第三人承包商的原因为由主张免除逾期违约责任,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其免责理由不成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545号"(逾期办证,开发商以合同公司的回迁安置未办妥等第三人原因抗辩,法院驳回)、"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安民一终字第772号"(以土地置换、村民围堵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乌中民一终字第1011号"(因出租人与第三人的纠纷,致使承租车辆被扣无法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出租人不得以第三人原因为由抗辩)、"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鹰民二初字第17号"(因规划局等单位的限期整改通知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被告抗辩是政府行为所致,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乌中民四终字第123号"(因新闻出版局整改文化市场导致市场歇业,市场经营方以此为由抗辩,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市场经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4
篇三:合同法自考真题及答案__
全国2011年10月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 C ) A.事实行为 B.单方民事行为 C.双方民事行为 D.非法律行为 2.下列属于双务合同的有(A) A.买卖 B.免除C.赠与 D.抵销
3.下列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类型的有( A )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B.显失公平的合同
C.重大误解的合同D.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下列符合继续性合同定义的是(B) A.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C.赠与合同 D.互易合同
5.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合同法称此理论为( B ) A.协议解除 B.约定解除C.法定解除 D.双方解除 6.下列既可以构成要约,也可以构成要约邀请的是( D ) A.寄送的价目表 B.拍卖公告 C.招标公告 D.商业广告
7.下列违约责任形式必须由合同约定的是(B) A.实际履行 B.违约金
C.修理、重作、更换 D.损害赔偿
8.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规定被称为减轻损害规则,它体现的是合同法的(C ) A.合同自由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9.下列违约责任形式中要求必须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的是( D ) A.违约金 B.实际履行C.定金 D.损害赔偿 10.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归责原则是( A ) A.严格责任为一般,过错责任为特殊的归责原则 B.过错责任为一般,严格责任为特殊的归责原则 C.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都为一般原则的归责原则 D.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都为特殊原则的归责原则
11.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就在于其是否在内容上确立了( A ) A.合同自由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合法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12.既是合同法的重要目标,也是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是( D ) A.合同自由 B.诚实信用C.合法 D.鼓励交易
13.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是( A ) A.债务人 B.第三人
C.债务人和第三人 D.先第三人,后债务人
14.对于清偿费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时,费用负担主体应是( B )
A.债权人B.债务人C.债权人和债务人 D.第三人 15.下列有关提存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A.提存仅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 B.提存仅具有公法关系的因素
C.提存既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也具有公法关系的因素 D.提存主要是公法关系
16.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主体是(A) A.债权人 B.债务人C.提存机关 D.债权人和债务人 17.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各实际承运人在运送中迟延或者造成旅客或
货物的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B) A.实际承运人 B.多式联运经营人 C.实际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D.实际承运人为主,多式联运经营人为辅 18.保管合同是(A)
A.实践合同 B.单务合同C.要式合同 D.诺成合同
19.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问题,如果合同法没有专门规定的,可以适用( A )
A.承揽合同 B.买卖合同C.技术合同 D.委托合同 20.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A) A.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 B.忠实和尽力 C.负担居间活动费用 D.不恶意竞争
2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 B ) A.转让合同不成立 B.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C.该转让对受让人不发生效力 D.转让合同无效
22.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 A ) A.成立 B.可变更可撤销C.无效 D.可解除
23.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对质量约定不明,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执行( A )
A.国家标准 B.买方标准C.卖方标准 D.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4.在租赁期间,如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义务的承担者是( A )
A.出租人 B.承租人C.所有人 D.出租人和承租人
25.买卖合同的出售人应是出售物的有处分权人,下列选项中无处分权的人是( D )
A.所有权人 B.抵押权人C.经营权人 D.借用人
26.甲公司聘请乙技术咨询公司为其公司的技术顾问,随时向其咨询技术革新遇到的难题,甲乙间的技术合同是( D ) A.技术转让合同 B.技术开发合同 C.技术培训合同 D.技术咨询合同
27.受托人甲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乙授权的范围内与丙签定合同,合同成立后,丙拒绝履行合同,甲应向乙履行(A) A.披露义务 B.通知义务C.保密义务 D.容忍义务
28.某市工商局的检查大队,为了提高新招募队员的执法素质,委托该市某培训公司对这些队员进行培训,双方就培训的具体内容达成了协议,该协议种类属于(B) A.加工承揽合同 B.技术服务合同 C.委托培训合同 D.智力开发合同
29.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归属于( B )
A.委托方 B.研究方C.委托方和研究方 D.国家 30.不动产买卖合同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后果是( D ) A.合同不成立 B.合同不生效
C.标的物不能履行 D.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二、多项选择题
31.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事由有( ACD)
A.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B.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该条件成就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主要目的
E.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失效期限,该期限届满时
32.在合同订立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订约当事人负有如下义务( ABCD )
A.忠实义务 B.保密义务
C.协作义务 D.告知义务E.给付义务
33.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构成要件有( ABCD ) A.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B.被转移的债有可转移性 C.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D.经债权人同意 E.债务承担合同需公证
34.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有( ACDE ) A.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B.容忍义务
C.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D.物的暇疵担保义务 E.权利暇疵的担保义务
35.下列选项中,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特征的有( ABCDE ) A.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B.双务合同 C.有偿合同D.诺成合同E.当事人需共担风险 三、案例选择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2分,共6分)
A在B服装店购物,因自己粗心将店内一套仿毛西装视作全毛西装买下,并按全毛西装价格支付了价款,B的营业员明知A搞错也不予纠正,事后A发现了这一错误。 36.A与B服装店的买卖合同( A ) A.成立 B.不成立C.不生效 D.无效 37.A的行为属于( B )
A.显失公平 B.重大误解C.履行不能 D.附解除条件 38.A发现自己错误后,可以( A )
A.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 B.向法院请求确实无效 C.请求B承担违约责任 D.单方解除合同 四、简答题
39.简述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
答:因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撤销权消灭的原因:(1)知道和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容不行使撤销权;(2)享有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40.简述承诺生效的条件。
答: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产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
一、单项选择题
1.无效合同的无效始于() A.合同成立之日B.人民法院判决之日 C.仲裁机构裁决之日 D.当事人主张之日 2.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B.以欺诈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农民利益的合同 C.以欺诈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全国2011年1月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条件。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X型号的计算机100台,每台单价1万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将30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台单价1.2万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赔偿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违约金20万元损失。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问: (1)定金条款是否无效?
(2)如果定金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部分无效,定金合同中超过20%的部分无效。(3分) (2)不会,定金合同是从合同。(3分)
(3)不可以,《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择一项适用。(4分)
(4)不可以,合同责任具有相对性。(5分)
) 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为有效,其效力产生始于(
B.(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A. 权利人追认时 合同订立时 D.人民法院裁定时 (4)承诺必须标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C. 经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协商确定时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1.简述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
答:合同漏洞补充规则是当当事人在合同中遗漏了除主体和客体之外的内容时,应如何完善遗漏的规则。 其具体程序是:(1)由当事人自行协商;(2)按法律的规定;
(3)如法律没有规定,则按市场交易习惯。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2.试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答:我国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
(1)合同法除例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以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这就极大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2)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这样有利于鼓励交易,并减少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
(3)合同法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这种规定既有利于促进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4)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5)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
A.只能向债务人提出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既可以向债务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5.下列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债权人的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特点 B.债权人的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 C.债权人的撤销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进行处分 D.债权人的撤销权是约定的权利
6.在债务人下列行为中,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是() A.债务人放弃继承权
B.债务人将其汽车无偿转让给其弟弟
C.债务人拒绝接受赠予D.债务人将其手表丢弃
7.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时,受益人或受让人的诉讼地位是( ) A.被告B.第三人
C.由人民法院确定D.由债权人确定 8.下列合同中能够依法变更的是() A.以胁迫方式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因乘人之危订立而被当事人撤销的合同
C.无权处分而又未获权利人追认的效力未定合同 D.依法生效的合同
9.下列关于债权让与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火车票出售给同学,必须通知铁路部门
B.乙将丙公司的公司债券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需要经过丙公司同意 C.甲与乙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通知债务人
D.戊将其家装电话使用权与房子一起出售给买家都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10.合同转让是指()
A.合同的标的发生变化 B.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 C.合同标的物的品质发生变化D.合同的价款发生变化 11.下列不属于合同内容变更的是() A.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B.丁公司与戊公司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地点 C.己公司与庚公司就合同标的物品质进行了修改 D.辛公司与丑银行协商免除了其贷款利息
12.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多长时间内进行?()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D.四年
13.下列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同期银行利息支付
B.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C.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D.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性规定 l4.租赁合同超过多长期限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A.六个月 B.一年C.二年D.五年
15.甲与乙协商同意,甲将其已经租给乙的电脑出售给乙。该电脑的交付为()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16.甲公司的业务经理乙经常出差,甲公司便与丙保险公司签定人身意外事故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投保人,乙为被保险人,丙为保险人。合同法理论上称上述合同为() A.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B.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C.三方合同 D.代理合同
17.张某与租赁公司签定小汽车借用合同,合同约定了租金和归还的期限。根据借用合同的特点,合同法理论上称其为() A.双务合同 B.单务合同C.双边条约 D.单边条约
18.A公司欠B公司货款50万元人民币,B公司经与C公司商量,双 方就B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B公司并将该转让合同通知了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转让合同,称之为() A.主合同 B.从合同 C.主要合同D.次要合同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l999年10月1日生效后,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效力为() A.全部失效 B.全部有效 C.部分失效D.部分有效
20.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水果,合同对该水果的品质作了具体的规定,如水果甜度、水份、表皮的颜色。乙公司必须按上述约定予以履行,既不能高于约定的标准,也不能低于约定的标准。该行为遵循的原则是()
A.适当履行原则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履行原则D.情势变更原则
2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卡车一辆,约定3个月后交车。1个月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将卡车请求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该转让合同中的履行标的是() A.交付财物B.转移权利 C.提供劳务D.完成工作
22.李某与王某约定,将各自收藏的一幅名画与对方交换,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合同没有约定谁先履行。假定李某在自己未履行前,便要求王某履行,王某可以行使()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23.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的除外。这被称为()
A.混同B.免除 C.抵销D.提存
2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不行使而消灭。按照法律规定,该段时间为() A.3年 B.4年 C.5年D.6年
25.有关抵销的要件,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B.互负债务的种类可以相同,也可不同 C.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D.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2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钢材购买合同后,又与丙公司签订了钢材 销售合同。一个月后,钢材涨价,乙方拒绝履行与甲公司的合同,造成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的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是()
A.乙公司 B.甲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D.行业主管部门 27.标的物提存后,承担自然毁损、灭失风险的主体是() A.债权人B.债务人 C.提存机关D.债权人和债务人
28.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采纳和实施了受托方作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后,委托方在实施中如果出现不良后果,双方合同又没有约定的,其损失的承担方式是() A.双方各承担一半 B.由受托方承担C.由委托方承担 D.受托方返还全部咨询费用于弥补损失,其余由委托方承担 29.我国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公共运输承运人承担的此种义务称为( ) A.承诺义务B.强制义务
C.强制性承诺义务D.诚实信用义务
30.无偿保管合同中,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失的,保管人应予赔偿损失的`情形是() A.寄存人过失B.保管人重大过失 C.第三人过失D.寄存人已声明贵重物品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下列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特点的有( ) A.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B.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C.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D.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E.行为人实施的处分行为是善意的
3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必须包含的要素有() A.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B.当事人之间必须有隶属关系 C.必须相互作出意思表示D.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E.必须形成书面协议
33.2003年张三向李四借款2500元,借据中有“借款一年,明年十月 十五日前还款”字样,落款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后两人就还款期 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2003年10月15日, 因此认定还款期为2004年10月15日。法院在此运用的合同解释规 则有( ) A.目的解释 B.文义解释
C.整体解释 D.习惯解释 E.历史解释
34.下列情形中,能导致要约失效的有( )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向甲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
B.甲向乙发出要约又发出函件撤回要约乙收到要约后该函件才到达 C.甲向乙发出要约,说明其有效期一周,乙在一周内未作任何表示 D.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将其中的价格条件作了变动后答复 E.甲向乙发出要约,后又依法撤销了要约
35.当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债权人的行为包括( ) A.放弃到期债权行为B.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C.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D.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 E.挪用公司财产行为
三、案例选择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2分,共6分)
某电力设备公司向某水利建设公司供应发电机组,水利建设公司尚有余款400万元没有按约定时间付清。其理由是,电力设备公司供应的发电机组交付迟延2周,并且发电机组安装后经测试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发电容量,给水利建设公司造成了潜在利益损失,预计5年内损失将达到500万元。双方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电力设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根据问题,选出最正确的答案。
36.电力设备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水利建设公司承担责任的合法理由是()
A.过错责任原则B.不存在免责事由 C.公平责任 D.无过错责任原则
37.如果水利建设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电力设备公司赔偿500万元的潜在利益损失。该损失在法律上是()
A.实际损失B.积极损失 C.可得利益的损失D.附带损失 38.在本案中,双方都存在着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电力设备公司和水利建设公司应() A.各承担50%的责任 B.按各自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C.电力设备公司和水利建设公司按7∶3比例承担责任 D.电力设备公司和水利建设公司按6∶4比例承担责任 四、简答题
39.简述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 40.简述无名合同的种类及其法律适用。 41.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五、论述题
42.举例说明合同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六、案例分析题
43.甲机械公司委托乙运输公司为其运输一套机械设备到丙商行,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由于甲公司与乙平常关系良好,甲公司希望乙公司能顺便代为向丙商行收取5万元货款,并言明代收货款纯属帮忙,不另计报酬,乙公司当场表示同意。而后,乙公司派车将甲公司的设备运至丙商行,丙商行将5万元货款交付乙公司的司机。回程中,乙公司司机将货车停放在一停车场内去吃饭,当司机吃完饭返回时,发现驾驶室门被撬,遗忘在车内的5万元货款不翼而飞,司机随即拨打110向警方报案。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追讨5万元货款,乙公司拒付,甲公司将乙公司告到法院。 问:
(1)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委托收款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3)若乙公司代收货款时收取了甲公司的报酬,是否可以拒付5万元货款?为什么?
2011年1月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国立法将合同定义为() A.契约 B.允诺C.协议 D.条约
2.下列选项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C.互易合同 D.租赁合同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类型的是()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C.重大误解的合同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4.《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 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理论上将其归类于()
A.协议解除 B.约定解除C.法定解除 D.意定解除 5.下列选项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正确表述是()
A.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未来消灭的行为
B.合同有效成立后,由当事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C.合同有效成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D.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附解除条件,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消灭
6.根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缔约过失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 A.合同自由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 C.合法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7.根据合同法原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属于() A.立约定金 B.证约定金C.违约定金 D.解约定金
8.在大陆法国家,被称为债法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的是( ) A.合同自由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合法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合同法的合法原则内容的是() ...A.遵守法律B.遵守行政法规C.遵守行政规章 D.遵守社会公德 10.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该权利被称为() A.先履行抗辩权B.不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后履行抗辩权
11.先给付义务人按不安抗辩权规定拒绝自己的给付后,后给付义务 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
A.中止履行B.变更合同C.解除合同D.拒绝履行
12.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指的是( ) A.混同 B.免除C.抵销 D.提存
13.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我 们称之为()
A.清偿B.清偿抵充C.代为清偿D.抵销
14.下列选项中,能够构成合同部分履行的条款是履行的() A.数量B.质量C.方式D.期限
15.下列选项中,属于违约责任形式,但不可以并用的是() .....A.损害赔偿与定金B.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C.损害赔偿与修理、重作、更换 D.定金与违约金
16.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构成债务人默示毁约的行为是() A.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B.明确向对方表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全国2010年10月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C.迟延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D.不适当履行 工作是()
A.主要工作B.辅助工作C.所有工作 D.大部分工作
18.我国《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 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我们将公共运输承运人承担的此种义 务称为()
A.承诺义务 B.强制义务C.强制性承诺义务 D.诚实信用义务 19.合同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应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间的债权转让合同() A.无效B.可撤销
C.效力待定D.有效,但对债务人无拘束力
20.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征得债权人同意,未征得同意的该转让( ) A.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B.对债权受让人不发生效力 C.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D.仅对债务承担人不发生效力
21.当事人一方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被称为 A.债权人转让B.债务人转让C.法定概括转移 D.概括继承 22.买卖合同订立以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合同生效时,标的物即被视为已交付,此交付方式称为()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2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买受人义务的是() ...A.支付价款B.受领标的C.及时检验D.瑕疵担保 24.合同权利的本质是()
A.支配权 B.绝对权C.请求权 D.人身权 25.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的法律后果是() A.合同不成立B.合同无效 C.按交易习惯补充 D.合同效力待定
26.顾客将货币投入自动售货机内,取得售货机吐出的商品,这种买卖合同的形式是()
A.口头形式B.推定形式C.书面形式 D.数据电文形式 27.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A.招标B.投标C.开标D.决标
28.承租人张三未经出租人李四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王二,租 赁期内,李四欲将房屋卖给赵五。依据法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是 A.赵五B.张三C.王二D.王二与赵五
29.技术开发合同对技术开发风险的处理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按《合同法》第61条确定的,应由() A.委托方承担 B.研究方承担
C.委托方和研究方平均承担 D.委托方和研究方合理承担
30.甲印刷公司为了提升管理水平,计划采用电子化管理,于是委托乙软件公司为其设计一套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了一致。甲乙公司间的合同是() A.技术转让合同B.技术开发合同 C.技术咨询合同D.技术服务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合同解除的特征有() A.必须是有效合同B.只能单方解除
C.须有一方实施解除合同的行为 D.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E.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2.下列事例中,发生清偿抵充的有() A.债务人借米、面各50斤,债务人偿还50斤米
B.债权人先订购某种书籍100册,后又追加50册,此后债务人只陆续送交50册
C.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三次交易,先后欠下债务50万、40万、30万,现在债务人偿还债务60万
D.债务人承诺在3月、4月、5月分别交付100吨钢材给债权人,但没有
按时交付。6月份,债务人一次交付了钢材300吨
E.债务人先后欠债权人人民币70万元,之后陆续归还了50万元 33.合同中的附随义务通常表现为()
A.照顾义务 B.通知义务C.保密义务 D.修理义务 E.更换义务 3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技术合同为() A.非法垄断技术 B.妨碍技术进步
C.职务发明中约定专利权归发明者个人所有
D.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E.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收取入门费
35.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方能实施的行为有() A.转租B.更改租赁物 C.对租赁物作改变本身用途的使用D.维修租赁物 E.在租赁物上设置他物
三、判断说明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3分,共9分)
36.政府机关购买建筑材料修缮办公大楼产生的纠纷不适用合同法。( )
37.债权人既可以对已届清偿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也可以对未届清偿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
38.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要约有效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被接受的以外,该承诺为新要约。( ) 四、简答题
39.简述国家干预无效合同的具体体现。 40.简述先契约义务的法理依据和内容。 41.简述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 五、论述题
42.试述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3.2008年8月15日,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将其一幅祖传名画卖与李四,价款10万元,双方定于8月20日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8月16日,因王五出价12万元,张三遂将其祖传名画卖与王五。问: (1)李四能否在8月16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 (2)如果李四在8月20日前没有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李四能否于8月20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
(3)根据上述两种情况,请谈谈你对李四能否解除合同的看法。
2010-10答案:
一单选题。1-5 C B C C A 6-10 B C B C C 11-15 C A B A D16-20 A B C D A
21-25 A B D C A 26-30 B B B D B
多选31、ACDE 32、BCE 33、ABC 34、ABD 35、ABCE 三、判断题
36、错。政府作为民事主体与其他公民、法人之间订立的有关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仍应受合同法调整。
37、错。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代位权人只能对已届清偿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人既可以对已届清偿期债权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对未届清偿期债权行使撤销权。
38、错。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四、简答题
39、国家干预无效合同是无效合同特征之一。
其表现为:(1)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如发现合同无效,应主动确认合同无效;(2)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40、先契约义务依据的是诚信原则;内容包括:
17.在承揽合同中,未经定作人许可,承揽人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篇四:合同法第十三讲
合同法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违约责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时,依法应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征
1. 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其一,债务是因,责任是果;其二,违约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表现。债务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
2.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是违约责任区别于其他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其他法律规定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则应负其他法律责任。如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侵权责任,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物权法责任(返还财产)。如果在订约阶段,违反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忠实、保密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则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只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4.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任意性。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其计算方法。 5.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1)一方违约后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2)当事人承担多种责任形式的情况下,多种责任形式的并用应当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大致相当,受害人不能因此获利。
6. 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损害赔偿、违约金、强制履行等责任方式,基本都可以财产、货币计算。这也是与违约责任的补偿性相一致的。
二、违约责任VS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合同上的责任)的范围更宽泛,除违约责任外,还包括下列合同上的责任: (一)变更、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责任 (二)保证责任
(三)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减损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模式
(一)大陆法系采过错责任(fault liability),但不排除严格责任的适用 (二)英美法系采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但不排除过错责任的适用 (三)严格责任VS过错责任 1. 构成要件不同。
2. 举证责任的内容不同。 3. 免责事由不同。 4. 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三、我国合同法的二元归责体系
(一)主要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但仍有部分采过错责任原则。 (二)严格责任
1. 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大大削减了非违约方的举证责任。 2. 在严格责任下,不履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违约行为即有违约责任,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3. 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违约责任比一般侵权责任更严格,体现了合同的拘束力。
(三)过错责任 1. 严格责任的弊端
(1)在很多情况下不利于准确认定责任。
如承租人对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如果不考虑过错,要求过于严苛。所以仅在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不利于惩罚有过错的行为,实现合同正义。
(3) 完全抛弃过错责任未必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尽管《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均采纳严格责任,但未必适合我国的合同关系。原因在于(1)国际贸易纠纷对过错举证困难;(2)国际公约主要适用于商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商人均具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和注意能力,其所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对过错的惩罚,即使补偿损失最符合受害人利益。
2.《合同法》分则中下列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 (1) 赠与合同:第189条 (2)租赁合同:第222条 (3)承揽合同:第265条
(4)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第303条第1款 (5) 保管合同:第374条 (6) 仓储合同:第394条 (7) 委托合同:第406条 四、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法定损害赔偿金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 1. 违约行为 2. 损害后果
3. 前二者的因果关系
(二)采过错责任的法定损害赔偿金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 1. 违约方的过错 2. 违约行为 3. 损害后果
4. 前二者的因果关系
(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定金的违约责任形式,其构成要件只有违约行为。
五、免责条件 (一)不可抗力 第117、118条
(二)债权人的过错 第119条
第三节 违约行为的形态
明示毁约
预期违约
默示毁约
不履行
违约行为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
迟延给付
迟延履行
迟延受领
瑕疵给付
瑕疵履行
不完全履行
加害给付
部分履行
其他违约行为形态
实际违约
第四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责任竞合概述 1.法律规范竞合
法律规范竞合,是指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致使这些法律规范都可适用。
2.民事责任聚合
民事责任聚合,是指受害人就同一事实可请求行为人承担多种民事责任形式。 3.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成立多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尽相同。 2.构成要件不尽相同 3.举证内容不尽相同。 4.赔偿范围不尽相同。 5.诉讼时效不尽相同。 6.责任方式不尽相同。 7.免责事由不尽相同。 8.诉讼管辖不同。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 债券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
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五节 违约责任的形态 第107条
一、(强制)实际履行 (一)实际履行及其特征
《合同法》总体上可以这样说是不鼓励实际履行,而鼓励违约赔偿。 1. 实际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强调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有利于实现非违约方的订约目的
2. 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非违约方未主张,法院不得主动援引
3. 实际履行可以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定金责任并存,不能与合同解除并存
第114条第3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合同法》区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 1. 金钱债务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支付货币的债务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第109条
2. 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第110条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3)履行费用过高
(4)非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一)采取补救措施专门适用于一方瑕疵给付的违约行为 第111条 (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别法。如《消法》第45条第1款,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更换或退货。
(三)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可并存
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违约损害赔偿 第113条
(一)约定损害赔偿金
性质、功能与约定违约金类似。 (二)法定损害赔偿金 1. 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
的费用的一倍。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条
第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9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食品安全法》第96条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 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1)全部赔偿原则:积极损失(实际损失)+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
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一般来说,可得利益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
但是,可得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否则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
(2) 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 (3)减轻损害规则 第119条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12)第29-31条
第29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19条、本解释第30条、第31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30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1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 支付违约金 第114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一)概念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1.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约定违约金。
篇七: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1、【答 案】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即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
【解 析】根据甲乙公司的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合同的标的是大蒜,属于动产,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货交承运人之后即视为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此时甲为大蒜的所有人
2、【答 案】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都是有效的。
【解 析】由于乙公司在4月1日的时候即把大蒜和绿豆交给了丙公司,即甲公司在4月1日即取得了大蒜和绿豆的所有权,其在4月5日与丁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甲公司与丁公司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尚未交付,甲公司只是负有向丁公司交付物品义务,但是在交付之前仍然保有大
蒜的所有权。因此,其在4月7日与戊签订的买卖大蒜的合同属于有权处分,故甲、戊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
3、【答 案】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
【解 析】根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即自甲、戊4月7日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戊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答 案】不能
【解 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乙之间,甲丙之间分别存在买卖合同,虽然两个合同的标的物都是同一的,但是乙丙之间没有关联,所以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5、【答 案】不能
【解 析】《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于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存,因此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不可以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6、【答 案】有效,
【解 析】本题构成无权代理,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虽持有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但是只有采购大蒜是有授权委托书的,乙公司和张某签订合同存在过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是无权代理,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待定。但是本题甲公司将50万绿豆款汇给乙公司,实际追认该无权代理,所以合同仍有效。
7、【答 案】该转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甲公司拒绝追认,为无效
【解 析】《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丙公司擅自出卖他人的货物,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所有人甲公司拒绝追认,而无效。
8、【答 案】无权
【解 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由于己公司并不知情的,并已经约定价格完成交付,虽没有实际交付货款,但是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效力,因此己公司已经取得绿豆的所有权,甲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
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四、(本题23分)
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参考答案:
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4.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7.请求解除合同,因为A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房屋无法居住,不能实行合同目的。
8.B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达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法律^教育网*原创|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答: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公司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94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情形是预期违约。这将导致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实际履行不会给对方带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故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此时乙公司仍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B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而代办托运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B县法院有管辖权。《民诉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所谓“协议管辖”。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可根据运输方式确定。《民诉法意见》第19条第1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