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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的格言名言

时间:2024-11-13 15:23:49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反家暴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将同居暴力、冷暴力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增加了报告机制,并首次提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反家暴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反家暴法明确了很多以前较为模糊的概念,比如具体的惩罚标准等,把遭遇家暴后的庇护问题也提了出来。同时,对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有所扩大——从婚姻内部扩大到婚姻外部,如同居暴力等。此外,本次立法还增加了报告机制,比如医院、学校了解到发生家庭暴力有义务向相关部门报告,打破了以往自家各扫门前雪这种封闭处事的观念。

家暴范围:

随便打孩子也是家暴

家暴不只是指发生在夫妻间,对子女施暴也将受到“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制裁。据介绍,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显示,有四成以上的被调查家庭对子女有过打骂等方式的家暴行为,一般多以语言暴力为主,还有恐吓、打骂、威胁等行为。

此次,新法明确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如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向“同居室友”施暴也犯法

“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据介绍,《反家庭暴力法》并不单纯是婚姻家庭法,而是社会保护法。根据该法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将参照本法规定来执行。

反家暴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家庭暴力的预防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为及时制止家暴行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这些规定一是要让全社会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也认识到国家和全社会都不允许家庭暴力的发生。二是确定一些反家暴的措施,预防家暴行为的发生。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让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说,“反家暴法最大的作用,就是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的建立。”

反对家暴倡议书1

全市广大家庭及其成员:

家庭是连接亲情的纽带,家是温馨安全的港湾。

也许并不富有,却永远暖意融融;也许并不高大,却足以遮风挡雨!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家庭仍然存在着暴力,受侵害的家庭成员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为遏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现向全市家庭发出如下倡议:

广大家庭要树立文明和谐的家庭观念,家庭成员之间要主动关爱,大力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教子有方、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要争做文明和谐家庭的倡导者,争做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志愿者,提倡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努力创建“平安家庭”,争做“最美家庭”, 使文明、和谐、友爱的家风在全市蔚然成风。

每位家庭成员要树立“反对家暴,从我做起”的理念,夫妻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忠诚,互相信任,互相包容,共同营造平等文明的家庭氛围;子女要以孝为先,满足父母的合理要求,老人要宣扬、传承好的家风,婆媳之间要多宽容、多谦让;父母要注重言传身教,科学教育子女,加强子女的道德教育,引导子女继承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共同营造积极、乐观、和谐、向上的家庭氛围。

家庭成员要及时化解家庭暴力苗头倾向,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要及时劝阻,或协助受害人报警求助;要主动配合调解部门的工作,对施暴者开展心理疏导和说服教育,对受害者进行抚慰;要主动举报施暴者的违法行为,使施暴者及时得到法律制裁,让其不敢为、不能为;要群策群力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使牵手亲情,反对家暴成为家庭和谐的主旋律。

家和万事兴,国安享太平。

让我们携起手来,潜心经营好自己的小家庭,积极维护好社会的大家庭,共同消除家庭暴力,为创建平安家庭、建设法治平度、促进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20xx年xx月xx日

反对家暴倡议书2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石。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为遏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县妇联向全县广大群众发出如下倡议:

一、牵手亲情,倡导文明,做反家暴的宣传者。

每一个家庭要转变观念,彻底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内事的误区;每一名家庭成员要树立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维护平等、互爱、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每一位志愿者要积极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二、抵制家暴,争做表率,做反家暴的实践者。

每一名家庭成员要从我做起;关爱家人,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努力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氛围;遭遇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要敢于说“不”,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努力呵护温馨和美的家庭环境。家人、亲朋、邻里要互相关心、守望相助,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立即劝阻,或协助受害人报警求助,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案件。

三、强化干预,发挥职能,做反家暴的维护者。

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必须采取“零容忍”的立场,要群策群力,积极参与到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来,共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使牵手亲情,反对家暴成为家庭和谐的主旋律。

美好的家园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起手来,潜心建设好自己的小家庭,积极维护好社会的大家庭,共同为消除家庭暴力而努力奋斗,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倡议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反对家暴倡议书3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家,是温暖的港湾,是奋进的起点!家是经受挫折时最觉得温暖的地方,家是我们倾情释怀的'小舞台。近几年来,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是社会和谐路上的一块拌脚石。因为它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利和个人发展的权利,强化了性别的不平等。

家庭暴力在严重影响妇女发展的同时,也对生活在暴力家庭中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继而导致整个社会的不和谐发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庭关系需要从我们做起,从每一个家庭成员做起。为此,思南县妇联发出倡议,大家行动起来,反对家庭暴力,关心爱护家人,创建幸福家庭,为加快建设和谐思南、最美思南贡献力量。

一是倡导文明,做幸福家庭的创建者。

家庭成员要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男女平等、两性和谐发展的性别意识;社会各界要广泛宣传反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和谐的两性文化,营造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庭的良好氛围。

二是争做表率,做反对家庭暴力的践行者。

家庭成员要树立“反对家暴,从我做起”的理念,善待家人,尊重妇女,爱护儿童,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氛围;要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不断提高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呵护温馨和美的家庭环境。

三是积极干预,做反对家庭暴力的维护者。

要积极发挥家人、亲朋、邻里、社会大家庭互相关心、守望相助的作用,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立即劝阻,或协助受害人报警求助,遏制家庭暴力发展苗头;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街道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对受害者进行抚慰;要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积极举报施暴者的违法行为,使施暴者及时得到法律制裁,让施暴者不敢为、不能为。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行动起来,反对家庭暴力,关心爱护家人,创建幸福家庭,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思南贡献力量。

反对家庭暴力,从我做起!

消除家庭暴力,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倡议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反对家暴倡议书4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家庭暴力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害。家庭暴力要零容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庭关系需要从我们做起,从每一个家庭成员做起。为此,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之际,向全区广大家庭发出倡议:

一、做法律颁布实施的宣传者。

广大居民和家庭要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有效约束自己的行为,杜绝家庭暴力发生。

二、做和谐幸福家庭的建设者。

树立良好家风,提倡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共享和谐家庭。

三、做反对家庭暴力的维护者。

家庭暴力受害者要摒弃“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不再隐忍沉默,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广大市民面对其他家庭发生的家庭暴力决不缄默,要积极向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反对家暴,关爱家人,促进家庭幸福,构建和谐社会,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幸福青白江贡献力量!

倡议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