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志一生网 > 名言警句 > 刑事辩护律师名言 正文

刑事辩护律师名言

时间:2024-11-16 21:35:21

律师经典格言精选

1、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有三种境界:第一个境界是有高度责任心,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第二个境界是有社会良心,为弱势群体、为权利被践踏的人伸张正义;第三个境界是有历史使命感,敢于为中国的法治与宪政,挑战权威、挑战体制。

——江平

2、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 ——陈有西

3、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

——刘桂明

4、让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 ——贺卫方

5、律师要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

即使只能做一个花瓶,我也要在里面插一枝含露带刺的玫瑰。

——张思之

6.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 --许兰亭

7.你戴着荆棘的皇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有最高的权威。

--胡乔木

8.律师之门,是神圣之门,是正义之门。

--于宁

9.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田文昌

10.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天时间也建不起法治的罗马城。地位与权力终究要用自己的努力来换取。困境面前,律师要自强不息,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路。

--巩沙

律师经典格言大全

1、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4、律师是法律最理想、最无可指责的解释者。

5、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6、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7、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8、律师要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

9、如果法律能为自己说话,它们首先埋怨的就是律师。

10、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

11、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

12、如果我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这样的法律可以抑恶扬善。

13、屡战屡败,屡败屡战。

14、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15、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16、把每一件平凡的事情做好,就是不平凡。

17、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

18、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

19、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20、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21、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22、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2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2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25、律师之门,是神圣之门,是正义之门。

26、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27、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

28、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29、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

30、从来没见过这么漂亮的女律师,做你的当事人一定会很幸福。

31、一位优秀律师的素质就是勇气,优秀律师所具有的这种勇气并不是出自盲目和莽撞,而是来自深刻的知识和品格的正直。

32、没有耕耘,没有收获。

33、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34、你戴着荆棘的皇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有最高的权威。

35、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36、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37、在这个国度里,唯一能通往最高权力的道路就是从事律师工作。

38、人如果不用刀就可把牡蛎撬开,那么也可不花聘金就叫律师为他说话了。

39、两字合成为“律师”,即表明:律师乃律己之榜样,律师以擅法为专长,严肃而神圣乃律师职业之道。

40、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失败的教训往往比成功的经验更重要。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说到

1、律师之门,是神圣之门,是正义之门。

2、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

3、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

4、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5、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天时间也建不起法治的罗马城。地位与权力终究要用自己的努力来换龋困境面前,律师要自强不息,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路。

6、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7、律者,“法令”、“约束”也;师者,技长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两字合成为“律师”,即表明:律师乃律己之榜样,律师以擅法为专长,严肃而神圣乃律师职业之道。

8、 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

9、法治社会的律师应该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是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

10、律师的执业权利与地位,是一个社会民主法治进程和人权保障最灵敏的晴雨表。

11、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

12、失败的教训往往比成功的

13、做有思想的律师,让法治成为信仰。

14、中国律师应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信仰,自己的团队,自己的力量。

15、律师别拿自己太当回事,也不要拿自己不当回事。

16、屡战屡败,屡败屡战。

17、律师是个良心活。

18、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19、律师挣人家钱都是乘人之危,人家摊事才找你,所以要讲良心,服好务。

20、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21、我不同意你说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2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23、法律应该是铁的,像铁锁那样。

24、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25、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26、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

27、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

28、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2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

30、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31、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32、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33、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

34、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35、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36、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

37、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

38、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礼貌的标志。

39、法律和制度务必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40、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41、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

42、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43、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

44、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

45、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46、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

47、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48、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49、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5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

51、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52、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53、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54、在世界各主要礼貌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构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55、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行。

56、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

57、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58、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59、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60、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辩护意见书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邸某之近亲属的委托,经指派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邸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在开庭审理之前,本辩护人认真阅读了xx市人民检察院任检刑诉字(98)第149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在法庭审理阶段又听取了各被告人的陈述,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首先我同意以上几位辩护人的意见,我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邸某没有构成抢夺枪支罪。现就本案的事实及应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邸某和其他七位被告人一样,都是七间房乡xxxx的村民且都是文盲。八名农村妇女夺枪,这案件较为稀奇,八名妇女竟然敢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真可谓胆大包天,那么,八名妇女为什么要夺枪呢?这里存在一定的因素值得注意:

1、在浩瀚的白洋淀湖畔,xxxx是一个僻静的村庄,在这里曾发生过几起持枪抢劫案,特别是在八名妇女夺枪之前,也就是九七年的春节前夕,持枪歹徒抢劫了本案被告人邸某的小叔子王凤洲。可以说,这起抢劫震惊了全村,村民们都很害怕,不由得警惕备增。这是一个因素。

2、本案是由八个妇女与人民警察发生了误会而引起来的。xxxx年5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一辆牌照为京xxxxx的汽车停在了白洋淀的大堤上,从车上走下来几名陌生人,他们身着便衣,先是打听董社安家的住址,即而又让被告人李小仙上大堤,当李小仙让他们下来时,由于双方嗓音都很大,引来了不少村民,来人没有例行公事地亮出证件,也未说明来意。双方在口角之中,干警史xxx的配枪无意之间袒露出来,这便拉开了本案八女夺枪的序幕。为什么说八名妇女与干警发生了误会呢?很简单:

第一、在xxxx曾发生过持枪抢劫的事件;

第二、xx市七间房乡派出所的公安干警执行公务为什么使用北京牌照的汽车?这无疑给村民们造成了错觉,产生了怀疑;

第三、村民与公安干警不相识,干警们又身着便衣并且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说明来意,村民们怎么知道他们是警察呢?

基于以上原因,发生误会是不可避免的。

3、被告人邸某当天正在家中干家务,听到外面争吵,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了,当她出来时正直有人喊:“他要掏枪打人,快夺他的枪。”由于在春节前夕自己的小叔子被持枪歹徒抢劫过,因此被告人邸某不顾一切地往起挤,其目的是害怕用枪伤了人,但是她两次拥挤上去,两次被挤出来。按照她自己的话说:“我只是往前漆糊了漆糊,第一次上去还被挤出来了,我歇了一会儿,也上前漆糊就听见有人说枪夺过来了。”这一点可以说被告人在夺枪过程中只是“帮帮忙”而已。枪夺过来后,她即回家干自己的家务。

4、在八女夺枪过程中,场面们王郎、王国平立即打电话报警,这也可以证明这次夺枪是一场误会。

5、枪夺过来以后,村干部来了,当他们说出持枪人是警察时,被告人等没有作出任何反抗,随即将枪支还给了村干部,请他们转交给了公安干警。

以上就是本案的事实。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干警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第9条、第23条)。而本案的公安干警并未出示证件,八名妇女在弄不清来人的身份时,夺了干警的枪,得知后立即将枪交了出来,其本心没有故意占为己有的目的。实际上完全是一场误会,也就是刚才有的辩护人所说的,八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二、被告人邸某没有犯抢夺枪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枪支罪,是指故意抢夺他人配制枪支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什么是故意?刑法学上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这就是说,犯罪的故意需要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结果,是抱着希望它发生或者放任它发生的态度。也就是说,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通过自己一系列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任何故意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认定是故意犯罪。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本辩护人弄不清在被告席上的八名妇女抢夺枪支是为了什么目的?从法庭审理来看,她们想占为己有吗?不是。她们既然不想占为己有,抢枪干什么呢?包括被告人邸某在内的八名妇女抢枪的目的',就是怕持枪人用枪伤人,她们要夺枪是为了不伤人。她们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是一种假想的防卫,她们根本也不会意识到她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本辩护人认为,由于缺少主观要件,被告人邸某等八名妇女不能构成抢夺枪支罪。特别是被告人邸某如同我前面所说的,她从自己家出来的较晚,对前面发生的事未弄清楚,在夺枪的过程中,只是“帮帮忙”把枪夺过来而已,之后她便回家了,这更不能认定她犯了抢夺枪支罪。

最后,我只想就本案的起因谈一点看法:本案的起因应追溯到当天上午的征税,税收管理人员的蛮横态度,激起了村民们的愤怒,也即发生了一场纠纷。到晚上公安干警来村里调查,村民们不明他们的真相,发生误会。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这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就不会发生这场误会。正是由于干警不依法办事,不着装,不出示证件,误导群众,把无辜的八名妇女推上了被告席,这与法何在?

我们的工作人员应该想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是人民群众给的,我们应当作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我相信只要我们接近群众,体贴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我们的人民群众就一定会支持我们工作的。

以上是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定夺!

辩护意见书2

审判长、审判员:

受xx市xx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通过查阅相关案卷资料及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王XX出生于xxxx年7月17日,在xxx年2月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王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其一、被告人王XX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其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王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其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王XX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在本案中系一时冲动,通过阅卷看出,在实行犯罪中,共犯高XX指使被告人实行犯罪,当时被告人王XX因害怕不敢去,还回去过,共犯高XX骂了他一句,让他去抢。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大,受人指使,被人强迫。

其四、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王XX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威胁的手段,并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通过阅卷,法庭调查,当时因被告人害怕别人发现,就对被害人说了“你别说话”这句话。抢包时因用力太大,被告人才倒在地上。从对被害人的询问中,也可以看出暴力手段不明显,也不严重,情节轻微,并未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王XX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相信被告人王XX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王XX,使得被告人王XX投入到社会中去,为社会作出贡献。

四、关于被告人王XX犯罪的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学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王XX是个农村孩子,在农村上学,,xxxx年后就不上学了。被告人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使得其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父亲服刑,母亲在家务农,缺乏家庭教育,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社会、学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责任。我们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XX在这起犯罪活动中是初次犯罪,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考虑与采纳。

辩护人:金xx

辩护意见书3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xx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父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xx的辩护人。xxxx年12月29日,我已向贵院提交xx辅民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复印一份四东公刑诉字(xxxx)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12月30日到双辽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xx,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39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xx涉嫌盗窃罪,并将其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四东公刑诉字(xxxx)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中载明,犯罪嫌疑人xx等人,有分人合,先后计八次,持刀逼住更夫,抢走钢筋掐子、电机、电焊机、切割机等物,将上述物品卖掉后脏款被挥霍。经辩护人会见犯罪嫌嫌疑人xx了解到,其一共参加两次盗窃,第一次到了盗窃地点后才知道要盗窃,自己害怕贪责任没有下车。第二次其明知去盗窃自己主动跟着去了,这次也没有下车,还是在车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进到施工工地去偷了,里面发生的一切他并不知道,他与转化为抢劫的几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是不同的。他的主观故意是盗窃,而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为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已转化成了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xx只在盗窃方面与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故意,应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也就是在盗窃行为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xx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对实行犯过限行为xx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这一点侦查机关定其涉嫌盗窃罪是准确的,辩护人对此表示赞同。但在起诉意见书中将犯罪嫌疑人xx列在首位,辩护人对此有不同见解,因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其主观恶性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其主观恶性大,量刑上要比盗窃罪要重,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xx列在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第251条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xx辅民律师事务所 苑海森律师

xxxx年1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