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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的名言

时间:2024-11-15 08:38:14

【严肃规矩成就方圆心得体会_范文1】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这句话出自孟子。孟子是什么人?他是战国时期的伟大思想家,是孔子学说的继承人。而孔子又是谁?他是春秋末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是中华文化核心学说儒家的宗师。孔孟之道影响着我们中国的古代、现代和未来,也开始影响全世界。如遍布全世界的孔子学院等等。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它的本意是没有圆规和曲尺就不能画出圆和方两种图形。其含义就是劝诫人们要自觉地遵守条例法度。

所谓条例法度,那就是规章、制度、秩序和流程。我们企业,我们每一个员工,要明白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秩序和流程,就很容易造成企业的混乱、生产的混乱,就会造成企业员工思想、环境、生活、工作的无序。这也就是“不以规矩”的特征表现。

各位员工、各位领头羊、各位排头兵,我们半球保险柜有限公司的无序现状让人有点担忧啊!让人担忧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四个方面:

1、 思想上的无序。集中体现就是人心涣散。没有科学管理理念、没有以厂为家、爱厂如家的情怀,没有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的品格,

2、 环境上的无序。集中体现就是脏乱差。办公大楼实在很脏、办公桌乱堆放、蜘蛛网不少、厕所污渍严重,食堂不卫生、员工住宿门瓜皮果屑污水肆意也严重,生产车间堆放混乱很不安全,车间外面杂物花草凌乱。

3、 生活上的无序。集中体现就是行为不文明。行为不美,习惯不好,侵占公共场所,乱扔赃物,乱倒脏水,乱闯食堂,不节约用水,不节约用电。

4、 工作上的无序。集中体现就是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不到位、不严谨、不自觉、不作为,撒特权,拉宗族,贪私欲,讲价钱、饮酒误工,当面一套后面一套,办事不公正、不公开、不公平。

这四种无序,若不加以坚决整改,不加以科学管理,我们这个有前途的厂就会面临灾难性的解体,我们全体员工带着美好梦想闯上海打拼求生存创辉煌的人生就会面临破灭。

我们很幸运从五湖四海、从江西樟树到上海立足、开垦。我们很幸运当年谢董事长凭借他的魄力、人气、实力,到上海为我们创建了这个富强平台。我们很幸运有缘和公司几位股东在一起同舟共济、开拓创业新天地。

我们要从思想上有序前行。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是非面前不动摇,困难面前不低头,权势面前不弯腰;相信我们的事业,坚定我们的信心,履行我们的诺言,保持我们的品德,纯洁我们的思想,千万不要与舵手背道而驰,千万不要与舵手离心离德。

我们要从环境上有序前行。整理好自己的办公桌,摆放好自己的东西,收捡好自己的财物,处理好生产的废物,完成好生产的清场,保持好全场的整洁。

我们要从生活上有序前行。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确立良好的生活态度,遵守良好的生活秩序,

我们要从工作上有序前行。要在工作中遵守规章,注意流程,坚守秩序,把握质量,保障安全,分工协作,提高效益。

各位员工、各位领头羊、各位排头兵,我们要坚信,我们这个厂是有前途的,是很有发展潜力的,只要我们有序前行,我们现在承载的这条船,一定可以乘风破浪,驶向理想富强的彼岸!

【严肃规矩成就方圆心得体会_范文2】

对国家、社会来讲,规矩就是法、法律、法规;(国际间,也要讲国际法,即条约、公约、宣言、协议等等.公法、私法)

对团体或单位来讲,即制度、规章、章程、公约、协议;

对个人来讲,就是做人的行为准则、道德底线、自律誓言等。

可以说,规矩,是人类生存、社会活动与发展的基础前提与保证。人们总是要在“规矩”所规范的范围内活动。只有这样,才能让国家、团体(单位)和个人更好地发展与进步。所以,立规矩、守规矩,对国家、对单位(团体)和个人,必不可少。

由规矩,我们想到经常挂在嘴边的“常规”。所谓常规,也就是指那些沿袭下来并实行的规矩,或说是通常的“做法”。对于我们学校来讲,最重要的规矩就是教育教学常规。这教育教学常规,从狭义来讲,是指正常下情况下相对稳定的教育、教学准则和行为规范。从广义来讲,是指一定时期内,学校管理人员和广大教职员工所认同的规章制度、惯例和传统风气的总和。我们学校,近期开展的课堂教学规范月活动,是个很有意义的活动,其核心内容,就是讲“规矩”。

对国家来讲,我们要加强法治,要“依法治国”。对我们京山中学来讲,我们办学理念的第一句话就是“依法治校”。除了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外,我看,我们校内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也就是“常规”吧,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我们的“校内法”了。立常规、认同常规不容易。这些常规的必要性、重要性、严肃性、实践性,深入到每一个教职员工的心中了吗?为每一个人认可了吗?未必!这就是我想说的第一个问题。

第一,常规,要能真正理解、认同,要深入人心。

2011年4月,京山中学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京山中学准军事化管理实施方案》中(p61),规定的“(二)一日生活制度”,其中有在学生集体活动前,必须喊口令,口令是“自信自立,永不言弃,规范行为,严格自律。”请查一查,我们齐呼过这一口号没有?对上、下课规定了全体学生起立,老师问:“同学们好!”学生还礼:“老师好。”老师说:“上课,请坐下。”学生喊规定口令后,开始上课。总临处为此专门在《回音壁》2010.10.25第二期《别忘了上课礼仪》,就专门谈及了此事,但落实这一常规、坚持这一常规的班级有多少?这些行之有效的、为职代会通过的常规,不能坚持,不能落实,这对我校的成功教育的实施、对我校的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不是大打折扣了吗?

还有,我校开展了“爱心行动”,关爱我们每一个学生,也有许多具体规定。的确,我们有许多老师做得非常好,比如聂先若老师、郭义福老师、姜楠老师、张拥华老师、杨华老师、苏祖军老师、徐启丽老师、丁儒忠老师,还有不兼任班主任的罗翔、段贤华、任道远、朱克芝等同志。他们都竭尽心力,对学生付出了真爱。聂先若老师所代上届班,历经三年,直到毕业也是基本上没有学生流失。可是,我们也看到,我们有些班的学生,流失率也始终是在“高位”。学校招进一个学生,多么不易!家长送学生来校学习,多么不易!可是,由于我们日常管理不到位,对学生关爱不到位,我们有的班的学生,就大量地、不正常地流失了!不痛心吗?!没有了学生,学校还存在吗?!什么事业也好,谋生岗位也好,还谈得上吗?

现在,学校提出了“导学控流,再创跨越”。怎么样导学?怎么样控流?离得了“常规”吗?值得我们深思!

第二,执行常规,要坚持原则,过硬不走样。

要认真备好每一堂课。不认真备课,那就谈不上有效地课前辅导、课后反思。教学过程散漫无序,脚踩西瓜皮,混过45分钟,认为进教室上完课,就是完成了“本职”工作,这样不按常规规范的上课,能有良好的师生沟通吗?能有良好的教学质量吗?

《京山中学教学常规管理五十条》二备课第六条:“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每个学科超前备课不得少于两课时。”第十条:“教室内不准抽烟、接听手机”。第二十四条规定,教师听课不少于十节,中层干部不少于二十节。这些,都落实没有?检查没有?通报没有?

再看看班级管理方面吧。 2010年6月19日修订的《京山中学班主任工作职责》中第一项“班级教育职责”中第7条“学校实行封闭准军事化管理……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校。”可以,为什么校内还是有学生伤于刀具铁棍?(请记住:一次也是不允许的!)第9条规定“跟班要勤,要紧,要经常深入到教室和寝室(每周早签到至少三次,晚查寝至少四次)”,这“朝三暮四”究竟做到没有?第四项“常规岗位职责”第10条有“认真做好‘七到位’”,落实了吗?到位了吗?还有班主任的一日常规,是按这“一日常规”规范了班主任的管理了吗?2010年3月由教务处下发的《文件汇编》,也有许多“常规”。落实了吗?过硬吗?

第三,检查、落实要公正、公平、公开。

你怕得罪一人,其实是得罪了多数人。比如,有人以“民主化管理”为由,否定坚持行之有效的常规,还美其名曰要“人性化”。真是李逵、李鬼混淆不清了。如果对某个班级里无人上课、老师旷工不严肃追究,采用推延、袒护,那就自然会发生有的班级动辄十天半月某科无人上课,那时,你还敢追责吗?你对迟到旷工人员搞所谓“人性化”,那对班上几十名学生“人性化”了吗?负责了吗?这样的教学状态,最终结出的不就只是苦涩之果吗?

对后勤保障,也有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规章。但职责落实、岗位检查,也的确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如水管子坏了,照明出问题了,道路积水了,绿化地维护,究竟该谁负责检查解决?困难由谁来牵头排解?责任由谁承担?公务接待费的报账,是不是按规定执行了先申报、再审查?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最终只能是危害学校,祸害大家,也损害了自己。

当然,我这里强调常规,不是提倡墨守常规,安于平庸,麻木守旧,画地为牢。试想,如果一味循规蹈矩而不敢创新,又怎么会有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打破牛顿的经典力学,从而促进自然科学发展?没有“农村包围城市”的创新理论与实践,怎么会有新中国的诞生?我们京山中学的发展之路,也是一条五彩之路。我们学校与时俱进的规则,也就像交通标志一样,为工作、学习、生活在这里的每一个人传递着特定的信息:应该这么做,不应该那么做,只能这样做,不能那样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学校办好。

我们认为,把常规工作能做到了极致,近乎完善,那我们的工作也就有了特色。我们在常规中找特点,培植特点,与时俱时,把特点转化成特色,把特色转化为校本文化,融进我们京山中学的灵魂,我们的学校能不发展吗?能不为社会所认可吗?讨论这一个命题,我们的结论就只能是:学校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解决好教学质量低下、教育管理粗放、行政执行力软弱这些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无一不与“规矩”有关。所以“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几千年前孟老夫子的这一经典

希望我们共同努力,充分运用我们学校已建立的这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完善,在实践中创新,常抓不懈,公平、公正、公开地立规矩、守规矩、评规矩,为我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为学校的再创跨越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随着社会发展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将私法手段运用于公共事务领域以及将私法理念、私法方式引入到行政法领域已成为必然,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更好的适应了公、私法融合的趋势,对于完善行政执法,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大有益处,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以公法与私法划分为前提,行政法是传统公法的代表。随着私法向公法的渗透,行政法已由传统的公法转变为涵盖公法与私法两种不同属性规范的部门法。现代行政法应当建立在平等与合作的基础上,将政府的服务职能作为出发点,促进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和谐发展。

一、行政法对私法理念的借鉴

私法理念是私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实现方式的结构性的升华,是衡量社会制度的构建是否理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的重要标准。行政法对私法理念的借鉴是行政法走向进步的必由之路。

(一)行政法对平等理念的引进

传统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管制”、“单向”、“命令-服从”的模式,在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后盾,虽能一定程度上保证国家行政权的有效运行,但为行政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可能,致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事务的执行不能以积极的态度来配合,行政任务无法顺利高效的完成。

在行政法对平等理念的借鉴方面,政府必须放低姿态和相对人平等对话。一方面,可以体现行政机关执法为民的出发点;另一方面,如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尊重,也会积极配合行政主体完成行政任务。

(二)行政法对契约自由理念的吸收

“契约自由”可以说是“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行政法是传统公法,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角色,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出现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采取行政强制的方法是相当常见的。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已显得十分单薄。因此,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换位思考,站在相对人的立场上,尊重对方意愿、平等协商、密切合作并最终以公私结合甚至私的形式完成公共任务。此外,对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主体弱化其权力,即对其权力采取一定程度的限制,更大程度的保护弱势群体。

(三)行政法对诚信理念的应用

行政法中规定的信赖保护原则,是为了避免法律规范适用于个别事件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现象。具体来说公民基于对政府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该被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公民的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被称为“帝王”条款,而在行政法领域,诚信原则即信赖保护原则也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主体的权力是全体公民所赋予的,因此其要遵循的宗旨就要为人民服务,执法为民。可以想象一旦行政主体将这种公权力当作自己以谋取私利的工具,人民的利益将受到怎样的侵害。用诚信的理念汇聚一个高效、可信赖,致力于公共服务的好政府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二、行政法对私法方式的借鉴

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除了一些私法基本理念之外,还表现对私法方式的借鉴来完成行政任务。

(一)运用私法组织完成行政任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尤其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行政机关不是唯一行使行政权的主体,以行业组织和社区组织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享有部分公共管理职能,开始承担部分行政任务,行使部分公权力,履行部分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通力合作完成行政任务来适应现代行政权所呈现的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以目标导向取代规则导向。

(二)通过私法活动来实现行政目的

行政私法行为是以民事合同、经营、采购等私法方式完成行政任务的。该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和重要前提是手段的私法性。行政机关不能仅仅拘泥于法律教条,而是要在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范围内,运用多种手段,达到行政法的去“法”化现象。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以私法的活动来实现行政目的和完成行政任务。主要有下面几种方式:

1.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政府满足公民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的行为。具体来说是政府向个人或社会组织提供公用服务、社会福利保障以及物质经济帮助来满足必须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行政物质帮助。行政给付借助合同、抚恤金等私法形式来完成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向相对人采取指导、劝告、建议、鼓励、警示、倡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式,谋求相对人的同意与协助,从而实现行政目的的行为。其目的的实现取决于当事人对指导意见的自愿听取。

3.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行为。行政合同的“行政性”的逐步减弱和“合同性”的逐渐增强,使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单方面硬性的命令减少,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也趋于平等,从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4.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行政机关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中立的第三人,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协调,从而将产生的争议消除的行为。在行政调解中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私法手段的协商,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公法与私法日益融合的今天,要以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为切合点,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真正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促进其形成和谐平等的关系以推动行政法的现代化转型,扩大现代行政的民主参与。

有专家认为,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权利不是绝对的,但可能侵犯到隐私权。如果网吧工作人员告知消费者或是在网吧醒目处给予上网将受监控的提示,就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但也有专家认为,从网络管理的角度出发,这样的做法还是比较合理的。网吧是一个特殊的场合,它是公众娱乐场所,上网所浏览的内容可以被别人看到,这已经构成了传播,行政机关有职责对这样的公共场所进行管理。

两位专家,一位是私法学者,一位是公法学者,他们从各自学术的角度来看待这件事情,有他们的道理。但笔者认为这些见解并不全面,并没有综合考虑公法与私法的相关问题。

这件事情应从公民权利与公共行政的关系上看,之所以发生争议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在进行博弈,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寻找一个平衡点或在两者中谁优先考虑是问题的关键。

首先,管理人员对电脑进行监控的行为已经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不可否认,上网所浏览的内容可以被别人看到,这已经构成了传播。但是,公民上网并不仅仅浏览网页,写信、聊天等等都是在一台电脑位所占的狭小空间进行,这些人也不愿他人知晓其写信、聊天的内容,这明显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对其进行监控便是窥其隐私。其次,如果网吧工作人仅仅告知消费者或是在网吧醒目处给予上网将受监控的提示,并不能作为对侵犯隐私权的免责,这只是涉及知情权的问题,网吧只是让公民知情而已。而隐私权的放弃要基于公民个人的自愿,格式合同的强制条款不能剥夺公民的隐私权,格式合同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正如我们住酒店,酒店不能说提示了房间有监控设备就可以免除其侵犯隐私权的责任。

所以,问题还不在于进行监控的行为有无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是说这种限制有无正当理由。众所周知,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有职责对公共场所进行管理,特别是网吧这种公开场所,黄色等有害信息的传播极为频繁,危害之广、之烈,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毒害,已成为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关系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在目前没有非常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以前,对网吧的电脑进行监控是不得已的措施,为了维护这一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的隐私权不得不退居其次。因而,在这个意义上,监控行为尽管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但仍有正当性,也就是说在这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后者要占上风。

但是,既然监控是对合法的权益限制,而且其目的是为了合法的公共利益,因此,手段必须节制。比如,行政机关应制定严格规定,严禁管理人员外传在监控中获得的信息;除非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监控获得的信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条件允许下改进监控软件,避免涉及隐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