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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道夫艾希曼名言

时间:2024-10-12 14:16:31

《朗读者》观后感作文范文1

《朗读者》的作者施林克是柏林洪堡大学法律系教授,同时是法律学家和北威州宪法法官。作家与法律学家的双重身份,使他从人性和历史的角度演绎了一种“畸形恋情”,小说故事曲折,语言自然,构思独特。小说中被历史隔开的两代人,在朗读与倾听、诉说与沉默、罪恶与遗忘、逃避与短兵相接、激情与蓦然惊醒的故事里沉浮,演绎了一个让人无法释怀、无所适从、无能为力的故事。其对人性的挖掘是深刻的,对人的启迪更是多方向的。

首先,在汉娜被判处终身监禁的过程中,她自己始终坚守沉默,拒绝透露自己不识字但又喜欢文学作品的事实,为了维护着自己的尊严,她不惜沉默和陷入更深的孤独。惟一能够证明她无罪的米夏又因为那难以启齿的恋情而三缄其口,当米夏的自私逃避、其他看守的贪生怕死、甚至法官们的无所作为都不约而同地披着法律、正义以及热爱和平的外衣,手拿屠刀向一个普通、柔弱、无辜的女人挥舞过来的时候,她唯一能做的就是忍耐、缄默和引颈受戮了。

法律本来是为了维护每个人的利益而存在的,这个故事却告诉我们法律也会因为它所要要维护个人利益而使其公正性受到挑战。这简直就是个悖论。

从汉娜的个人需求的角度来说,她最关心的不是自己能不能获得自由,也不是别人会不会往她身上泼脏水,而是决不能暴露自己不识字的窘迫,以此来获得与他人的平等,维护自己的尊严,她不愿意在众人面前顶着一个红字去苟且偷生。因此她牺牲了自己的自由与清白,去换生活在狱中的平静。那么面对这样一个执拗而鲜活的个体的顽强抗争,法律只显露了它的苍白乏力与屈服。

其次,还有一个问题是我们不能回避的,就是对于历史我们需要怎样解读?

你不属于那个历史时刻,也不是那一历史时刻的那一人,那么你如何断定在那一时刻能影响着历史的人会是什么样的存在,或者会做什么样的思考与抉择?对一个人的审判,根据什么作出?历史又应该如何评判?当一个人或者一群人对自己有所隐瞒的时候,谁能了解历史的真实面目?

通过读书,让我学习了历史,但我认识到的远不是历史的真实。就算是对于汉娜这样一个人在奥斯维辛监狱的举动,人们都不能得知其中真相,更何况对于那一代人和无数的历史事件?从书本中得到了知识,从现实中拿到法律武器的人,自以为也得到了某种生杀予夺的权利,可殊不知也许自己还被完全蒙在鼓里。汉娜在接受审讯的时候曾经问过法官们一句话:“如果在当时,你会怎么办?”在场的人几乎没有人能回答,即使回答了,也只能是对历史的假设,而历史从来是不可以假设的。

所以我认为小说家凭借这个故事挑战了我们对道德的定义,对于知识获得的定义,对于历史的定义,和对于审判的定义——我们为什么要去审判一个人?仅仅是为了让自己更安全?还是为了让自己看起来无罪?是抱着什么目的让我们有如此嚣张的气味,使我们在向真相靠近的时候,让他离的越远。

最后一个值得思考的是这两个人物之间的关系,我把它看成是作者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隐喻。它是男人与女人的、成年人与少年人的、历史的人与现实的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象征。

一种超越道德但却看似符合人性的关系发生了,它究竟会给人带来什么样的灾难?我们且不论及这种关系对他人的影响,即便是对当事人自己,怕也会是毁灭性的了。道德的力量束缚着人的意识,影响到人的行为,规定着人的情感方向,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它是强大而不可突破的。

所以米夏自始至终都会隐瞒自己和汉娜的关系,他在少年时期享受的是偷尝禁果的新鲜和刺激,成年之后则品尝着爱与耻带给内心的'痛苦和煎熬。他和汉娜之间除了性的交流和朗读这件事从来就没有过真正的沟通,因而也就不存在真正的爱情,所以当以后的生活成了一场触目惊心的戏剧的时候,两个人之间的“爱情”就变成了最不应该考虑的因素,因为自由和尊严远比爱情和“性福”重要得多。

如果说两个人深深相爱却因为现实的阻隔不能相守是悲剧的话,那么人与人交往了却不能真正相互沟通、理解、相爱,则当是更浓重的悲哀!

汉娜最后的自杀,我认为是出于对公正的看破,对尊严丧失的恐惧,对未来信心的丧失,和对人与人之间爱的失望。借着汉娜这些不能说的秘密,作者无异于在启迪我们:当人类不能完全拥有这些的时候,人类的生存意义也便不复存在。

很显然,这部小说具有着存在主义的背景,作者力图揭示外部世界的黑暗混沌和人类的自身永恒的孤独,尽管对人的前途看得未免过于黯淡,但却异常深刻,又一次让我们认识到了人类生存的悲壮——人类的精神追求、人的高贵和尊严永远不可能用定量化的标准来衡量,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无论我们目前对这些是怎样的依赖,能够拯救人类自身的也许只有汉娜那种与生俱来的对朗读(也即阅读)的最纯净、最执着的追求。

一本好书,就是一味具有神奇特异功能的药,喝下去,能让你看到自己五脏六腑都是透明的,还能看到外面的世界,包括美的,丑的,强大的,弱小的,宣读着的,沉默着的,也全都因照透了阳光而无所隐藏。

《朗读者》观后感作文范文2

这周我们行政法的作业是观看《朗读者》。我之前其实并没有听过这部电影,所以就在周末下载了来看。看完后脑海里有好多好多想法,有关于爱情的,有关于社会罪恶的,还有各种关于里面人物的看法。让我记忆最深刻的是在汉娜的阅读书单上,有一本书《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它的作家是犹太裔女哲学家汉娜·阿伦特。我想作者施林克让《朗读者》中的汉娜·施密茨与汉娜·阿伦特同名,未尝没有深意。汉娜·阿伦特在她的书中所讨论的,恰恰是我觉得汉娜·施密茨所犯下的罪行的特质——即“平庸的恶”。

汉娜·阿伦特是20世纪最为著名的哲学家之一。她1906年出生于德国汉诺威一个犹太中产阶级家庭。1933年,因参加德国犹太复国主义的秘密活动而被捕,其后逃亡到法国,继而于1941年流亡美国。阿伦特在法国期间,曾经于1940年被囚禁于居尔集中营,所幸得以出逃,免于其后开始的种族大清洗。身为德国犹太人,阿伦特思考着灭绝人寰的针对犹太人所进行的大屠杀的根源。1961年,当她听说以色列政府派出摩萨德特工,从阿根廷秘密逮捕了战犯阿道夫·艾希曼,将他带回以色列接受审判时,就主动向《纽约客》请缨,要求深入报道这一审判,并在1962年,发表了基于这一审判所完成的《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一书。

阿道夫·艾希曼是二次世界大战上臭名昭著的战犯。他的官阶不高,只是党卫队中校,但是他曾经担任过德国第三帝国保安总部第四局B-4科的科长,是犹太种族大清洗的前线指挥官。艾希曼是第三帝国的“犹太人问题专家”,1941年,他接受党卫队情报部首脑莱茵哈德·海德里希的指令,负责执行旨在彻底消灭犹太人的“最终方案”。艾希曼开始组织运送整个欧洲的犹太人,将他们收容到死亡营,进行集体屠杀。在他的监督下,奥斯维辛集中营的屠杀生产线创造了令人望而生畏的记录:每天杀害一万两千人。到二战结束,共有五百八十万犹太人因“最后方案”而丧生。为此,艾希曼又被称为“死刑执行人”。

在人们的想象中,像艾希曼这样的战犯,一定是十恶不赦的魔鬼。但阿伦特却发现,坐在被告席上的艾希曼,看起来相当平庸。他个子不高,带着眼镜,外貌普通。他为人呆板乏味,缺乏想象力,甚至连狡猾都算不上,无法流畅地为自己实施辩护。他重视权势,从来不会忘记用头衔来呼唤检察官。与其说艾希曼是个与生俱来的恶魔,不如说他更像是一个办公室里履行业务的官吏。而他也确实是用这样的方式来理解自己的行为——发出对犹太人进行清洗的指令的人并不是他,他只是遵照这样的指令,保证这一指令能够得到高效实施。按照艾希曼的原话,“我本人对犹太人并没有仇恨”。他甚至看到了犹太人的尸体,都会因恐惧而呕吐。他残杀犹太人,除了为了升职,有着强烈的出人头地的愿望以外,看不出其它的动机。 阿伦特指出,艾希曼不是恶魔,也不是虐待狂。在他身上,体现出的是平庸的恶。这种恶是现代性的产物。现代社会的管理制度,将人变成复杂管理机器上的一个个齿轮,人被非人化了。在像第三帝国时期的德国这样的极权社会中,人们对权威采取了服从的态度,用权威的判断代替自己的判断,平庸到了丧失了独立思想的能力,无法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本质和意义。

阿伦特平庸的恶的观点,解释了为什么在德国第三帝国时期,那么多的德国人成为了迫害和屠杀犹太人的参与者。统计数据显示,在二战期间,共有八百五十万德国人成为纳粹党员,一千五百万名德国人加入纳粹军队。这些德国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许富有人性,是家里的好父亲、好母亲。在工作中,是好职员,敬业认真。然而,当他们参与到纳粹军队之后,却因为服从意识,在屠杀犹太人的问题上表现出了特殊的残忍和冷漠。古往今来,人都是一样的人,何况是本民族的父辈一代。你的血液里有他们的基因,你的价值观里有他们的传递。有时,一种爱,更是一种深沉的压迫,父辈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在战争结束以后,倾向在逃避,不敢于直面和承担,历史在迅速地被遗忘,这不只是父辈的伤疤,更是人性的伤疤,是他们的,也是你们的,一个人怎么会爱上自己的伤疤?这样的爱,直逼自我心灵的拷问,有

求索精神的青年,往往要选择背叛,背叛那种自己很可能走进的生活,背叛自我灵魂里埋藏的麻木的消沉。《朗读者》的汉娜在二战期间的行为,也可以归结于这一范畴。

除了在对艾希曼的了解和评价中看到了当下法治现状,另外对现代官僚体系中公务员的抗命权产生了很大的疑惑。通过网上资料显示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可现实是当今公务员因为权利的限制而渐渐的对社会现状麻木。整本小说,即是一个寓言,暗示着两代人的爱与背叛。战争的阴影,被父辈仓促地遮蔽,法庭对战犯的审判,越来越像一个制度的形式。麻木的民众,轻易地淡漠了施虐和屠杀,历史好像只存留在图书里,电影里,人们的记忆被归纳和被固化。他们的后代,对这一切奇怪的变化,感到困惑不解,就像我们不理解,声势浩荡的60年代,狂热的红卫兵,不过几十年,怎么感觉像千百年前发生的事了?因为有爱,我们试图去了解,了解的通道被某种东西堵塞,我们能做的,只能是这一切所带来的默默变化,不允许去理解和感知。可时,假如允许你去理解,允许你去感知,你又能做点什么?一旦你看见了人性的另一面,那里的野蛮,那里的残忍,那里的人们躁动的热情,其中也和你自身的体温相仿,你怕不怕?你还敢不敢去面对?你还想不想要背叛?

汉娜是个好人,当我们看到她像李素丽一样在电车上勤勤恳恳的剪票时,没人会怀恨她。而且身处现代官僚体系之中,汉娜只能这么做——不识字的她显然要付出比别人更多的代价才能达到这一结果。但现代官僚体系所带来的弊病也是骇人的,“在官僚体系的背景下行为的另一个同等重要的后果是官僚体系行为对象的非人化,也就是可以用纯粹技术性的、道德中立的方式来表述这些对象”,而这一点显然也是前述劳动分工的必然体现。

对汉娜来说,她的工作对象不是一条条鲜活的生命,不是被送往奥斯维辛后惨绝人寰的屠杀照片或者死亡行军中的验尸报告,她的工作对象只是一张张报表、一个个数据、一枚枚公章而已(即使是文盲也得面对这些东东工作)。当然相对来说,汉娜的工作比较粗鄙——她不识字,因而无法成为现代官僚体系中一个称职的文员,所以,她只能在整个官僚体系的最底层艰难的挣扎。

于是,汉娜不得不直面在起火的房子里号哭喊叫的众多犹太生命。但是,这无疑是一次无耻的责任转嫁——下命令的人到哪里去了?为什么要让底层执行者来承担这触及灵魂的绝伦工作?而要回答这一问题,答案并不在纳粹那里,而正是来自于现代官僚体系本身的痼疾。对于现代官僚体系中的公务员来说,“他们只处理他们行为的财务结果。他们工作的对象是钱……作为对象的人已经被简化为纯粹的、无质的规定性的量度”,所以,纳粹大屠杀的负责部门由国家安全总局的经济管理厅负责,就不再只是一个命名上的障眼法,而是确有其工作性质所指了。而在汉娜那里,生命一旦成了工作对象,生命本身就非人化了,所以她会在法庭上斩钉截铁的回答:不开门是因为这是我做看守的职责所在——此言正中现代官僚体系的命门。

在官僚体系内部,汉娜无疑是被动的,她甚至没有动过升迁的念头——不识字使她完全失却了挤入文官阶层的希望,她只是官僚体系中卑微的一块垫脚石。其实,现代社会本身就构成了一个大工厂,官僚体系则维持着整个工厂的正常运作,汉娜只不过是被动而又含辛茹苦的在工厂中奔波劳作的底层员工而已(不过起码她还是个“员工”)。而在被战争充分动员起来的纳粹德国,整个社会工厂更加铁板一块,就连死亡集中营本身也逃不脱“工厂”的性质,奥斯维辛也好,布痕瓦尔德也罢,“也是现代工厂体系在俗世的一个延伸。不同于生产商品的是,这里的原材料是人,而最终产品是死亡,因此,每天都有那么多单位量被仔细地标注在管理者的生产表上。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直接战争机器的一部分,党卫队的工作性质无疑有着更为极端的暴力特性——国家的暴力机关对官僚体系的服从甚至要时常逾越其道德盲视的底线,也就是说,有时候国家暴力机关要摒弃繁琐、冗长的劳动分工而直接执行某些反道德的举动(干一些“工厂”里的脏活、累活),但这些举动却因为符合现代官僚体系的内在要求而被合法化(或曰合理化,现代法律本身就是对现代伦理道德的最低层次表述)了。如果可能的话,官僚体系还会在事后对此行为进行体系内的道德表彰;而反对此行为的人,即使身是居高位的军长,也必须服从来自官僚体系的严厉处罚——也许是跟汉娜一样的终身监禁,并且看不到提前释放的迹象。

不过话说回来,现代人的恶可能正植根于我们的现代本性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面对恶时就一定无所作为,“当人类面临着恶的挑战时,不管相信上帝还是不信上帝的圣人,既不应梦想成为超脱于恶之上的圣人,也不应该屈膝投降,束手待毙。应该像那些普通人一样,怀着谦逊而真挚的感情,团结在一起,去从事看似平凡其实有效的工作。尽管他们的胜利不会是最后的,他们却会在不断的斗争和不断的胜利中获得慰藉和幸福。他们因此而不会为只顾个人的幸福而感到羞耻,更不会为与恶势力同流合污而感到孤独”。

第一篇

纽伦堡审判是历史上著名的审判,为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的发展树立了若干重要原则。这场大审判同时也遭遇了若干挑战,有来自法律层面的,有来自伦理层面的,也有因法律与伦理冲突而产生的。

美国1961年的影片《纽伦堡审判》(Judgment at Nuremberg)力图将这一宏大的历史画卷浓缩进一场审判过程中。导演选取了审判法官这一司法过程。法律与伦理是贯穿影片的核心问题。

德国法官被指控是因为他们执行了当时有效但现在被认为是恶的法律,比如防止种族污染的法律、剥夺生育权的法律。法庭调查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德国,法官的地位如何?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外在压力?法官是否有选择权,如果不服从将会怎样?一个司法部官员魏克,曾经是被告之一耶林法官的老师,证实他自己由于抵制希特勒的恶法而被迫辞职。与此相关的是,法庭要审查德国法官对纳粹的效忠程度,这其实是一种主观状态的考察。也就是从主观状态和客观可能性两方面对德国法官的行为进行判断。但问题在于,即使法官有选择的可能,那么他应不应该进行选择?他的职责是执行法律,还是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法律进行判断?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可以,他应该遵循什么法则?

这既涉及到了法官的职业伦理问题,又涉及到了关于法律的永恒的争论:有没有比实在法效力更高的规则,可以对实在法进行判断?不同的法学流派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同:自然法学派认为神法、自然法的效力高于实在法,而历史法学派则不承认自然法的效力。

在这种处境下,德国法官既面临着外来的政治压力,也面临着职业伦理的挑战。这正是耶林法官与其他人的不同之处。其他法官仅仅是政治人物,他们自然地选择了服从政治;而耶林是经过了反思的,实际上他服从的并不是政治压力,而是他所认同的职业伦理,和他对实在法的伦理判断。尽管,他的这种选择在纽伦堡审判中被法庭所否决。

上面分析了德国法官面临的职业伦理的两难困境,即是应该服从法律、执行法律还是可以对法律进行判断进而选择适用。对法律进行判断的标准必然是伦理的、超出法律之外的。这场纽伦堡审判中也涉及到了对伦理的讨论。

上文也提到了,耶林法官的选择一方面是基于对职业伦理的理解,另一方面是基于对实在法的伦理判断。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他是认同当时实在法的价值取向的:国家本位,为了达到所谓的国家共同利益,不惜牺牲个人的基本权利,诸如生命、健康等,个人在这样的视野中是缺位的;因此才有了种族进化的政策,才有了剥夺生育权的法律。这不仅是耶林的伦理选择,也是所有被告的伦理选择,甚至是德国整个上层社会的伦理选择。影片中出现的那位俏丽高雅的贝托太太,无疑代表了德国上层社会的形象。她为耶林辩护的理由是:“耶林法官举止绅士、高贵,敢于捍卫自己的尊严和荣誉。这样一个正派的人,怎么会犯错呢?”这些高贵的人没有经受过苦难,因而也就没有对受难者的同情、怜悯之心。他们不是不可能知道执行法律的后果,而是不想知道,不想去想。因而海伍法官在最后与耶林的会谈中,在耶林称自己确实不知道他们的判决会带来如此多的杀戮、死亡时,海伍法官回应道:“当你判第一个人死刑的时候,你就应该明白这一点了。”是啊,当你眼里没有“人”这个概念的时候,一个人和许多人在你眼中是等同的——等于虚无。这种伦理判断在纽伦堡审判中,海伍法官给予了最强烈的谴责,他宣判到:“被告的行为违反文明社会的共同原则。国家不是石头,而是人的延伸——正义、真理、个人的价值,是国家的基本价值。”

正是基于对这种伦理的信念,海伍法官和检察官顶住了美国施加的政治压力,坚持对德国法官做出有罪判决。由于社会主义阵营开始形成,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将西德作为对抗社会主义阵营的前沿阵地,因而极力争取德国的支持。要得到德国的支持,就必须得到社会精英的支持,接受审判的德国法官无疑是核心人物。法官、检察官在审判德国法官的同时,也接受着自己良心的审判,他们面临着与当时德国法官相似的处境——

当良心遭遇政治,你是选择良心还是选择政治?

第二篇

战后对纳粹战俘的审判,除了纽伦堡审判之外,我们还熟悉1961年在耶路撒冷对德国纳粹高官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那次审判因为哲学家汉娜•阿伦特的长篇报告《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以及她提及到极端的恶与平庸的恶之间的争议更为人所熟知。

但实际上,无论是审判的规模、意义和影响,纽伦堡审判更具有代表性,尤其是考虑到二战的硝烟还未散尽,国与国之间并未达成共识,国际法庭远未成型,几个大国之间对纳粹战俘的处理存在很大的争议——丘吉尔就曾建议将纳粹领导人直接拉出去枪毙,而不是通过司法形式达到同样的目的——再加上他们有着更深一层的担忧,因为这样的审判并无先例,是否能够成功还无法确定。如果让纳粹战犯通过合法途径逃脱了惩戒,审判就成了笑柄。至少从这个意义上,纽伦堡审判为后来的耶路撒冷审判提供了一次相对成熟的

所谓“相对成熟”当然不是说说而已,纽伦堡审判的争议从未中断过。正如阿伦特质疑的那样,对纳粹提起诉讼的罪名:第一,阴谋违反国际协定发动侵略战争罪;第二,破坏和平罪;第三,战争罪;第四,反人道罪。这四条罪名都没有任何先例,国际刑事法庭的刑事判决是否适用于自然人,法律是否有追溯力,还有最重要的一点“你也同样有罪”等一系列法律和正义问题随之而出。尤其是最后一条,盟军在战争中也使用了过度的暴力。纽伦堡在审判时是一片废墟,就是最好的例证。另外同盟军军官也会阻挠审判,因为他们担心在战后落到同样的下场。在这样的一种情形之下,纽伦堡审判的正义性和合法性都会受到方方面面的质疑。

对当年涉身其中的人而言,这样的审判如何执行,何时到头,取得什么样的结果都无法预料,除了不断地煎熬,根本没有任何胜利可言。从这个角度上说,《纽伦堡来信》这本书具有一种非同寻常的`意义。本书的作者是克里斯托夫•多德。他的父亲托马斯•多德在1945年时被派去处理纳粹犯下的不可饶恕的罪行,是审讯纳粹战俘的四位美国律师之一,而且是唯一的平民。

从1945年9月到达满目疮痍的纽伦堡开始,到1946年10月对21位纳粹战犯进行判决,这整个一年多的时间内,托马斯全程参与了这次审判。他有一个良好的习惯,每天忙完工作后,都会把每天的工作情况写给远在千里之外的妻子格蕾丝,同时也在信中写下了对妻子浓浓的依恋与想念。

时隔多年,托马斯的儿子,本书的作者决定发表这些信:“然而就在我开始思考父亲如何看待当今世界上发生的事件,以及目前美国本土发生的事件的时候,我们决定公开这些信件。父亲曾在纽伦堡审判上陈述过的法律规则,以及他曾在审判中有力表达过的一些标准,似乎已因一系列的过度滥用而迷失。我们的国家也犯了其中一些错误。”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原因,“这也许难以令人相信,但确实存在着一个对纽伦堡和其深远意义一无所知的世界。仍然有人否认大屠杀。”

我们已经见过各种大屠杀的叙事,无论是幸存者回忆录,还是好莱坞电影,都对纳粹战犯的罪行进行过刻画与描述。但是任何虚构的文本和回忆都无法与这些记录下来的私人信件相比。回忆也会变形,虚构更会对历史的真实性形成一种虚假性损害。只有这些当下的、真实的、迅疾的私人书信代表了一种更为客观的书写态度。更为难得可贵的是,托马斯在书信中几乎触及到了纽伦堡审判中的每一个层面,他们内部的争斗与排挤、国家之间的敌视、审判的困境、堆积如山的证据的采用、犹太人的缺席、各位法官的个性与特点、对官僚制度的厌恶、21位纳粹战犯的特性(当然还有他们当时在纽伦堡的真实生活状态),都被他写到了信中。

这本书信集不

这其实也成为了纽伦堡审判的意义。在1945年11月审判开始时,首席大法官杰克逊就已经指出了纽伦堡审判的任务:“对全世界来说,纽伦堡法庭判决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怎样忠实地解释过去,它的价值在于怎样认真地儆戒未来。”除了核实和认定纳粹当局犯下的重要罪行,还有一点就是要“解释并规定新形成的国际法基本准则”。纽伦堡审判同时给将来同样的审判奠定了基础,尤其是给后来的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审判指明了方向。

阿伦特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的后记中曾经提到,在对艾希曼审判的辩护中,经常被援引的理由是,尽管在二战中最大的犯罪是对犹太人的犯罪,然而在纽伦堡审判中,犹太人却只是旁观者。耶路撒冷法院的判决是一个转折点:犹太人的灾难第一次占据了法庭审理的中心位置,正是这一事实使得这次审判与此前在纽伦堡及其他地方进行的审判截然不同。“但这充其量只有一半符合事实。其实,在纽伦堡审判中,正是犹太人的灾难促使同盟国开始酝酿‘反人类罪’。”她还解释说,纽伦堡国际法庭之所以没有能够在反人类罪的问题上充分地维护正义,“并不是因为受害者是犹太人,而是因为宪章要求,对于这种本身和战争几乎没有关系、但其行为却又往往混淆于战争并且对战争手段造成影响的罪行,要和其他罪行通盘考虑。”

托马斯在1946年6月9日的信中写到了这种类似的困惑,因为审判当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和争议,因为没有重视犹太人和大屠杀遭受了很多误解:“有时我很气馁,不知道这一切是否值得。其他人呆在家里批评我们,因为我们想让发动战争成为不值得的冒险,而我却接受了这漫长而艰难的任务。”尽管如此悲观,但他仍然坚信“将来的某个时候,此案的真正价值会被了解、被理解”。

第三篇

纽伦堡审判是一次历史性的大审判,它引起了整个世界的热切关注。

纽伦堡法庭由美苏英法四大国各派遣一名审判官、一名代理审判官主持。签约国首席起诉代表组成起诉委员会,负责公诉事宜。

这项工作可不轻松,在押的战犯中有重大罪行的何止百千,可以说个个都是血债累累,但作为“首要”战犯,被告必须是在纳粹政权中处于显赫地位的,对侵略罪行负有重大责任,因此,甄别工作花去了大量时间。

对22名纳粹战犯的起诉书长达66页,经各国首席起诉代表共同签字后发出。

公诉方对起诉进行了充分准备,起诉委员会从收集到的上千吨各种纳粹文件和文字材料中,选出可作为证据的材料3000余份,加以核查、分类、登记、复印,并一一翻译成英、法、俄三种文字,最后呈交检察官备用。检查方面还集中了一批检方证人。

1945年11月20日10时3分,庄严肃穆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原纽伦堡法院的正义宫开庭。身着黑色法衣的美英法三国法官和一身戎装的苏联法官端坐在大厅正面的审判官席上,审判长是英国的杰弗里•劳伦斯大法官,他们身后树立着美、英、法、苏四国国旗。21名德国纳粹战犯坐在被告席上,其中鲍曼未出庭。大厅内的记者席和楼上的旁听席早已挤满了人。

苏联的鲁登科中将、美国的杰克逊法官、英国的肖克罗斯爵士、法国的德芝东分别作为四国首席公诉人起诉。在21名战犯被起诉的同时,还有六个犯罪集团和组织也被起诉。他们分别是:德国内阁、德国民主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政治领袖集团、党卫队、盖世太保和保安勤务处、德国民主社会主义工人党冲锋队、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

开庭后,由首席检察官、美国的杰克逊大法官首先宣读总起诉书,也正是他向罗斯福总统提议并促成这次审判的进行。紧接着,苏英法等国起诉代表陆续发言,起诉书中所罗列的事实是坐在旁听席上的德国人闻所未闻,也为之震惊。

依照法律程序,宣读起诉书后,当由公诉方对起诉内容做出详细说明,再由控辩双方提供证据和反证。这一阶段,法庭共开庭审判403次,公诉方传召的33名证人出庭作证,辩护方除被告中19人的供词外,还有61名证人出庭作证,此外辩护方另有143名证人以书面答问的方式提出证言。另外对各被告和犯罪组织提出了数以十万计的宣誓证书。

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审判时必须得到充分的辩护,法庭专门为被告配备了辩护律师,共有22位,系被告本人从盟国提出的一张可靠的德国律师名单中挑出来的。庭审过程证明这些律师是称职的,虽然所有的被告已经不可能支付律师费,辩护律师们和他们的家人吃的是占领者的面包,但他们仍然依照法律正义的指引和律师执业道德忠实地站在了委托人的利益上,做着艰苦的努力,在审判过程中,他们共向法庭提交了30万条的书面证明材料,努力为自己的辩护对象减轻罪责。庭审中,控辩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

许多被告人在法庭上宣称自己无罪,因为他们只是作为一名军人或德国公民在履行自己对于祖国的义务而已,他们遵守的是德国的法律和职责。但法官明确告诉他们,除了国家的制定法外,人类头上还有自然法的存在,那就是良知,就是道德底线,就是对于人类生命权的尊重和不同文化的兼容。当法律成为一种恶魔施虐的帮凶时,每一个人应服从自己内心自然法则的召唤而不是以职责所在,服从命令是天职作为自己罪行的抗辩。这种法理的提出,不仅解决了纽伦堡审判法律依据的问题,也为日后国际法庭的成立奠定了法理基础。

1946年9月30日,长达248天的审判进入高潮期,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读了长达250页的判决书。

19名战犯被分别判处绞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予以释放。除了如前所说的被起诉的组织中除冲锋队被宣告无罪外,其他五个组织被宣判为犯罪组织。

法庭在宣读完判决后说明,不服判决者可在四天之内向德国管制委员会提出上诉。

1946年10月1日下午,纽伦堡法庭正式闭庭。

纽伦堡审判就这样结束了。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由一个跨国的法庭以法律的名义给战争的密谋者、组织者、执行者以公开的、公正的审判。纽伦堡审判提出了有关职责合法性与道义性等诸多法律及人类文明深层次的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