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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可知论的名言

时间:2024-10-09 18:19:55

《法律是什么》读书笔记篇1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已经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但在读完刘星教授《法律是什么》后,,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朦胧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作者从一般读者的角度深入地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批判解读,用语平实,例证简洁,在此基础上,作者亦意在抒发自己对法理学的视角: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以下是我的几点感受:

法律是一种命令。第一,这种命令实质是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为他人接受,否者制定者讲给以暴力式的制裁。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第二,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刑事处罚问题。如当A为阻止B出版作品而将其作品藏匿,便会立即触及刑事问题,权威机关将会做出决定强行A将作品归还,如果A反抗执行机关的执法行为,则会最终触及刑事处罚。第三,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某些法律规定不直接说明权利义务,而是直接说明何者行为是否有效,如A趁B之危签订合约,则权威机关将直接宣布其合约为无效,并对A做出相应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性。最后,法律是一种命令是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为依托,没有这种实质有效的暴力制裁,法律作为一种命令便会失去意义。

法律可以分为常识观点中的法律和实质上的法律。常识观点中的法律是一种白纸黑字式的观念:法律就是立法机关或法院这些权威机构宣布的正式文件。法律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本文本身没有意义,法律的存在依赖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对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习惯服从。行动中的法律则更应该注重灵活性。由于法律的地方性,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在地方性法律的概念中,一切法律知识,不论是一般性质的还是具体性质,都是当下的知识,无一是可以永恒的`,于是,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站在他者之上自称唯一正确,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作为唯一标准。在美国纽约州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件中,A是B所立遗产的唯一指定继承人,A为防止B改变遗嘱,从而将B杀害。在当时,纽约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继承人为谋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A的确是违反故意杀人罪。经过慎重思考,法院最终并没有执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而是从众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个法律原则,即不容许以欺诈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获得利益,并判决A不能获得B的财产。面对这种规定,人们似乎可以向常识观念提出问题,在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对的,因为法律的义务是在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解释来解决纷争,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则认为自己行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判决非但没有受到谴责而且成为新的先例,一是因为A的故意杀人罪的确成立,二是法院虽然没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但是其灵活的运用与此案法律规定明确相关的立法资料,同样是运用法律。法律条文是死的,灵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让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这给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书的最后,作者提出了“恶法”和“邪恶要求”等观点。法律完善是一个长远哥过程,法律条文也是不可能具体到生活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我们无法保证法律适用者一定会给出一个确证性的解释,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实践困境。这就意味着,有时法律理解而产生的“法律是什么”,更多的是一个纲领,一个大的方面,而不是“具体需求”式的。

《法律是什么》读书笔记篇2

对长谷部恭男这本《法律是什么?》中提到几位法哲学家的观点在此做小小的整理和辑录。

一、霍布斯

社会契约论:霍布斯认为国家在建立之前,人类是处于群居的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这种战争状态是由于每个人的能力大致相当,为获得他人的尊敬并且满足自身欲望,从而彼此竞争互不信任。这样的战争状态使得人们活在对于暴力而产生的死亡的恐惧中,人们拥有生而有之的生命、健康、自由等自然权,为保护自己自然权的实现,人们通过理性的认知得出自然律(人们对于和平的期许)。为实现社会的和平,更好的实现自己的自然权,人们愿意缔结条约,放弃自然权。但是,人类本身又是非理性的动物,极易通过感性来认知,这时就需要建立起依然共同的权力体制即合议制,于是国家就顺应而生。

制定统一规范的主权者,在霍布斯看来拥有着普遍的权威。人们的思想、宗教和行为表现等等都受到主权者制定法律的拘束。

除此,霍布斯还是无神论和不可知论者。他认为人类无法认知其死后的知识,认为神职人员也是人,神职人员也无预知后事的能力,主权者对于人们的内心也同样无法认知而进行支配,从而希望人们能脱离神职人员或者长老的支配。

二、洛克

洛克与霍布斯不同,洛克是个坚定的有神论者。他思想论述的前提是:人类都是神的创造物。神赋予了人类理性,从而使得人类可以认识自然律。关于自然状态,洛克认为自然万物都是神创造的,神创造所有物,这些所有物为人类所共有,而由神创造的人类自身通过劳动等活动并且利用世界(全人类共有物)创造出属于自己所有的的所有物,对次拥有所有权。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人的行为有各种障碍,人们违背自然律的行为也等于向全世界宣战,因为世界是全人类共有,自然律也是全人类共有的法则。所以,任何人都有权力惩罚这些违背自然律的罪犯,而被害人独有的被侵犯的权利只能由加害人进行赔偿。

洛克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自然律由每个人自己行使。这种自己行使的状态使得人们的生命、自由及财产的保障不确实,就应该将个人对自然律的执行权及判断全部集中由政治权力行使,这时,社会契约订立。社会契约建构起一个政治社会,而政治社会将权力信托于政府。这点与霍布斯不同,霍布斯认为政府权力由人们集中而直接取得。洛克观点中基于社会契约而取得权力的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信托。当政府逾越权力的范围时,信托于政府的权力便消失而回到人民的手中。

关于宗教,洛克认为信仰宗教是人们的自由。因为信仰是一种内心的活动,而政府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护世俗的利益,内心的活动并不经政府的调整。如果政府强迫人民信教,人民信托于政府的权力同样也会消失。就会出现人民和政府的战争状态。洛克还认为世上的各种行为须来世接受神的审判,所以,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纷争可以通过神明来进行裁判,即起身叛乱。这样一来,认知到人民拥有抵抗权的政府会更好的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三、卢梭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是人们在这种自由的状态下为保护生命或者财产权会产生障碍,就要基于社会契约而建立政府。政府及国家制定法律并基于法律而行为。但法律的制定依据又是什么呢?法律制定要使在国家层面下生活的人民能如自然状态下一般拥有自由,所以,法律应有人民自己制定,这样才能保护在国家层面下生活的人民的自由不减少。但是,人民人数众多,制定法律时,自然难以达成一致。这时,以多数决的办法,而多数人的意思往往与普遍意志趋同。我们也可以理解,子信息越充分,参与的人数越多的情形下,多数决做出判断的正确性就会越高。

在卢梭的思想中,有一个天才的“立法者”来引导大众。为什么基于共同意志作出的判断还需要一个“立法者”呢?是由于,普遍意志大部分正确,但不会总是正确,仍会有出错的时候,这时就需要一个借用神的权威的立法者来使人民信服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由此,卢梭认为宗教是政治的工具。天才的“立法者”作为一个人,他也无法使得一个国家永远存续。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追求个人利益而不会为集体利益而牺牲,宗教成为政府统治者的一个高贵的“诈术”,借由其权威而建立起正当化的理想型政府。

四、康德

康德在自然状态的观点与洛克相似。康德认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是妥适的。环境也是全体人类共同的所有物,在共有的环境中劳动便会获取固有的财产。但人类本身就不是非常的理性的动物,每个人都只愿意进行自己认为良善的事情而不被他人的意见所左右,这种认知的差异,就会导致冲突,从而引发社会的不安全性。这点与霍布斯相类似。人们要舍弃自然状态下这种不清楚的权利的关系,在政治权利保障的秩序下和平的共存。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真诚的探究正确的道德律,仍然会因为认知的不同而引发冲突。客观的法秩序的确立使自由和不同的认知判断得以并存。这点与休谟的协调的观点类似。但是,我们也知道,世界上存在着众多的法律类型,但是只要你所生存的社会存在着这种现行的法律,你就要去遵守,如果不遵守将难以进行社会生活,不能以有其他法律类型为由,而不遵守你所居住的地方的法律。

康德认为所有人都有加入社会契约的义务,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够切实的分配何种事物属于何人所有,才能够确定每个人得以自由行动以及选择自由的范围。但是,立法者也是人,不可能实现分配及划分范围的理想状态,所以,必须永远持续努力实现这个目标。

1.美,是道德上的善的象征。

2.工作是使生活得到快乐的最好方法。

3.活动或运动是人体健康的导师。

4.想要成就大事业,要在青春的时候着手。

5.诚实比一切智谋更好,因为它是智谋的基本条件。

6.不学会幽默和风趣,人就太苦了。

7.我不是教给你们哲学,而是教你们如何进行哲学思考。

8.我们越是忙越能强烈地感到我们是活着,越能意识到我们生命的存在。

9.良心是一种根据道德准则来判断自己的本能,它不只是一种能力;它是一种本能。

10.哲学无法教授,哲学永远是思想者的事业。

11.有两样东西,愈是经常和持久地思考它们,对它们日久弥新和不断增长之魅力以及崇敬之情就愈加充实着心灵:我头顶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

12.羞怯是大自然的某种秘密,用来抑制放纵的欲望。它顺乎自然的召唤,却永远同善、德行和谐一致。

13.有两样东西,我思索的回数愈多,时间愈久,它们充溢我以愈见刻刻常新、刻刻常增的惊异和严肃之感,那便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

14.要评判美,就要有一个有修养的心灵。(www.lz13.cn)

15.老年时像青年一样高高兴兴吧!青年,好比百灵鸟,有它的晨歌;老年,好比夜莺,应该有他的夜曲。

16.谁遇到缺德事不立即感到厌恶,遇到美事不立即感到喜悦,谁就没有道德感,这样的人就没有良心。谁做了缺德事而只害怕被判刑,不由于自己行为不轨而责备自己,而是由于想到痛苦的后果才胆战心惊,这种人也没有良心,而只有良心的表面罢了。但是,谁能够意识到行为本身的缺德程度,而不考虑后果如何,却是有良心的。

17.当爱情需要我的时候,我没有资格去享用它,当我需要爱情的时候它却离我而去。

18.老年时像青年时一样高高兴兴吧!青年,好比百灵鸟,有他的晨歌;老年,好比夜莺,应该有他的夜曲。

19.那最神圣恒久而又日新月异的,那最使我们感到惊奇和震撼的两件东西,是天上的星空和我们心中的道德律。

20.世上最奇妙的是我头上灿烂星空和内心的道德准则。

21.人不能被判为奴,他只能自认为奴。

22.我是孤独的,我是自由的,我就是自己的帝王。

23.老年时象青年时一样高高兴兴吧!青年,好比百灵鸟,有他的晨歌;老年,好比夜莺,应该有他的夜曲。

24.没有目标而生活,恰如没有罗盘而航行。

25.理性一手拿着自己的原理,一手拿来着根据那个原理研究出来和实验,奔赴自然。

26.遇到缺德事不立即感到厌恶,遇到美事不立即感到喜悦,谁就没有道德感,这样的`人就没有良心。谁做了缺德事而只害怕被判刑,不由于自己行为不轨而责备自己,而是由于想到痛苦的后果才胆战心惊,这种人也没有良心,而只有良心的表面罢了。但是,谁能够意识到行为本身的缺德程度,而不考虑后果如何,却是有良心的。

27.这个令人肃然起敬的“人格”观念,一面使我们从头注意到自己的行为同它有欠符合,并因些挫抑了我们的自负心,同时却使我们明白地看出了我们的天性的崇高;这个观念就是在极平常的人类理性方面也是自然发生、显而易见的。凡稍知廉耻的人不是有时会发现,他原来可以撒一次无伤大雅的谎,以便摆脱某种可厌之举。甚或为其可爱可敬的友人求得某种利益,可是他却仅仅因为害怕暗自鄙弃,而毕竟不曾撒谎吗?一个正直的人只要废弃职责,原可摆脱某种惨境,而其所以能够不辞辛苦,坚持下去,不是由于他自觉到这样才可以身作则,维护人的尊严,加以尊崇,才可以内省不疚,不怕良心谴责吗?

科学家在思想中给予我们以秩序;道德在行动中给予我们以秩序;艺术才在对可见、可触、可听的外观的把握中给予我们以秩序。——卡西尔

物体的意义是通过它被己身看到的方向而确定的。——梅罗.庞蒂

我不能给自己或是别人提供那种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的快乐。这种快乐对我来说毫无意义,我也不能围绕它来安排自己的生活。——福柯

科学性的语言游戏希望使其说法成为真理,但却没有能力凭自己的力量,将其提出的道理合法化。——利奥塔

任何一种哲学思想只要是它能够自圆其说,它就具有某种真正的知识。——罗素

在任何事物中,美和善二者的本质特征都是相符的,因为它们正是建立在同一形式的基础上,所以善被我们颂扬为美。——托马斯.阿奎那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罗尔斯

那隐藏着的宇宙本质自身并没有力量足以抗拒求知的勇气。对于勇毅的求知者,它只能揭开它的秘密,将它的财富和奥妙公开给他,让他享受。——黑格尔

天地和气,万物自生 宇宙之间的万物自然生存,不以人的意志所主宰。这说明自然界是客观存在的。

日有所思,夜有所梦 说明意识是物质的反映。又如,我们常听到的一些神话故事、宗教传闻、科学幻想,也都是客观事物的反映。不过有的是歪曲的反映,有的是虚幻的或者是夸大了的反映。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说明了物质在先、意识在后,没有物质就不会产生反映物质的意识。充分体现了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

掩耳盗铃 违背了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试图以主观愿望代替客观现实。又如,“画饼充饥”、“望梅止渴”、“郑人买履”、“削足适履”等,亦属此义。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说明了意识正确与否,与一个人看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有着直接的关系。又如,“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等,也是这个道理。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说明同一事物,由于个人的知识结构不同,看法也就不同。例如,一张《清明上河图》,画家是从美学角度看的,经济学家是从经济发展角度看,史学家则是从社会历史角度看的。

有志者,事竟成。 说明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正确的意识,会推动事物的发展进程;反之,会阻碍事物的发展。又如,“满招损,谦受益”、“人定胜天”、“事在人为”、“心灵手巧”等亦属同理。

形存则神存,形谢则神灭。 说明人的.肉体与精神是统一的,不可分离的。形存神存,形谢神灭,这是唯物主义观点。又如,“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是说宇宙间万物不是神造的,而是自身矛盾运动的结果,亦属唯物论。

心外无物 是说物质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意识之外无物。这与“存在即被感知”、“物是观念的集合”、“眼开则花明,眼闭则花寂”等,同属唯心主义。

不惟上、不惟书、只惟实 这是陈云同志的一贯主导思想,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反对教条主义、本本主义、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说明物质和运动是密不可分。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物质离不开运动;物质是运动的载体,运动也离不开物质。

刻舟求剑 是用静止的观点看问题,违背了物质是运动、变化的观点。又如,“守株待兔”等亦属此类。

人两次不能踏入同一条河 说明客观事物是在不停地运动变化着。与此相反,有人提出“人甚至一次也不能踏入同一条河”,走向了极端,否定了相对静止,是一种不可知论。

天行有常,不为饶存,不为桀亡。 意指自然界的变化是有一定规律的,它不因为饶是圣王而存在,也不因为桀是暴君而消亡。又如,“鸿雁出塞北,举止万余里。冬季食南稻,春日复北翔。”表明生物的运动都是遵循着自然选择、适者生存的规律。“天地之变,寒暑风雨,水旱螟蝗,率皆有法“(沈括)

揠苗助长 说明生物成长过程是遵循一定规律的,试图用主观意志代替客观规律性,必然要受到惩罚。又如,“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人的理性为自然立法“等亦属此类。

劈柴不照纹,累死劈柴人 说明规律是客观的,发挥主观能动性,要以尊重客观规律为基础,否则,就不能成功。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 说明尊重规律、按规律办事,必须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这样才能在规律的指导下,克服困难,赢得胜利。

量力而行 是说在实际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做力不能及而勉强要做的事,使主观违背客观。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解放思想是指客观事物不断地变化、发展,要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就必须破除旧观念,破除迷信盲从;实事求是就是说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规律性,按规律办事。这两者是统一的,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思想就不可能解放;反之,思想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也就谈不上实事求是了。

相反相成 是指事物自身包含着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即矛盾。又如,“相辅相成”与此同理。

能被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伽达默尔

本文之外,别无它物。——德里达

存在就是统摄。——雅斯贝尔斯

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无知,粗浅的无知存在于知识之前,博学的无知存在于知识之后。——蒙田

谁占有法律语言谁就占有相关的资源和利益。——布迪厄

在这个世界上,平等地待人和试图使他们平等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总是存在。前者是一个自由社会的前提条件,而后者则象D?托克维尔描述的那样,意味着“一种新的奴役方式”。——哈耶克

放纵自己的欲望是最大的祸害;谈论别人的隐私是最大的罪恶;不知自己过失是最大的病痛。 ——亚里士多德

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因为无论是这条河还是这个人都已经不同。——赫拉克利特

不能制约自己的人,不能称之为自由的人——毕达哥拉斯

认识错误是拯救自己的第一步。——伊壁鸠鲁

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如何存在的尺度,也是非存在者的尺度——普罗泰戈拉

万物所由之而生的东西,万物消灭后复归于它。——阿那克西曼德

存在就是被感知。——贝克莱

习惯就是人生的最大指导。——休谟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

人在生存每一瞬间,都是在必然性掌握之中的被动工具。——霍尔巴赫

作为瞬间,它当然是短暂的……然而,它却是决定性的,是充满永恒的。——克尔凯郭尔

我象村里最年轻的人一样年轻,象村里最年迈的人一样年迈。——泰戈尔

痛苦就是被迫离开原地。——康德

水是最好的。——泰勒斯(古希腊)

苏格拉底,从不著书立说,推崇“无拘无束的辩论或讨论”。比较出名的一句是,他被法庭判死刑后安详地说——“死别的时辰已经到了,我们各走各的路吧——我***,你们去活。哪一个更好,唯有神才知道了。”——苏格拉底

“怀疑一切”;“我可以怀疑一切,但我却不能怀疑我正在怀疑。”——“我思故我在!”——笛卡儿